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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理性最大化假设下的道德行为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24

聚焦理性最大化假设下的道德行为分析

  法与经济学这个术语所指的意思是,用经济理论观点来分析法律的一个研究课题。在对法的经济分析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论点,最直接地说,就是法律规范应该满足经济效率的原则。[1]在一般的经济学定律中,惯用的效率标准与帕累托(Pareto)有非常相近的关系;这种标准以抽象出X和Y两种社会安排对利害关系人的福利的影响为变量,建立基础的数学模型后加以分析。假如在X型社会安排中单个个体的福利大于或等于同等条件下在Y型社会安排中的福利,并且至少有一个人的福利在相同条件下的社会安排中X型比Y型更优,则可以推导出X型社会安排比Y型社会安排具有帕累托优势(即存在相对优势)。相应的,若无法调节一种社会安排Z,那么就该种社会安排而言,存在其中的单个个体的福利相较于其他社会安排中的福利来得差,甚至比个别的还会更好(换句话说,如果将X社会安排改变位其他社会安排,就会导致某些个人更穷),则可以得出Z型社会安排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2]

  在法经济学家中,基于对帕累托原则的争议较少,因而该原则被衡量化地称为“帕累托标准”。法经济学家习惯性地将社会行为抽象成简介的数字分析模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法律的社会经济效益目标的价值是否符合帕累托标准。为了能够实现模型化的分析,法经济学将经济学理性人假设作为其基本出发点,即人都具备一种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动机并由此实施行为,总之,人都是理性的、功利的。人的行为通常都是在充分理性的约束下经过反复权衡、比较之后才决策的,这种比较通常以效用为其考量的依据。惟有经过事物之间量化的比较之后,人才能以一定的理性范式进行选择,其目标就是收益最大化。宏观上,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与科学的制度结构,理性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才会演变成一种无意识的助动力,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有效增长。[3]法经济学将理性最大化作常态化处理为一种基调,并将其直接代入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目标的研究中,以此为基础推算出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充分条件并实现目标与路径的有机统一。

  然而,实践中的市场与社会是充满各种变化的。行为人之间的诸多复杂性因素决定了交易成本的大量存在,往往所构想出的自由状态只存在于研究者的沙盘中。在制度的框架下,社会本身只能通过相应的规则尽量减少市场交易成本以达成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对交易成本的分析方式显得尤为重要,学界普遍认为该分析方式是理性最大化假设的一种重要分析工具;此外,一个关于人的内在偏爱的可比性的难题亦会呈现出来,对个人效用最大化与社会财富最大化的追求是产生该难题的充分条件。依据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可得出这样的论点:每当行为人打算将所有可能的选择依照优先顺序排列时,其必然是基于理性这个先决条件并且必须对每一次选择附加一种金钱等价物。但联系上文则可以看出这个论点是存在疑问的。若是从人文的思维方式来观察,诸如爱情、友谊、信任、生活本身等等感性的事物显然是无法量化的。因此,法经济学家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与倾向将其抽象化为一种变量,将该变量代入到经济学的市场交易分析方法中并结合理论得出一套模型,再将该模型用于解决如何消除或削减在市场中因存在的垄断、公共物品供给和外部性等因素而出现不合理状态的社会交易成本;同时假以制度的构建来引导和规范民众的行为,最终达成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导入行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针对法经济学的理性最大化假设基础,侧重法经济学的道德行为分析可以把行为人的抽象化假设模型还原到真实社会生活中充满感性的“自然人”,推算出非理性因素在实践中对理性假设模型下的个人行为产生的影响程度,继而完善法经济学的方法论。

  下面我们根据行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行为人的动机、偏好以及他们的关系来解构理性经济人的道德行为。

  (1)理性行为人的动机、偏好及相互关系

  假定不同环境的约束与激励作为常量,对行为人的利己动机进行考量,一般可得出的三种表现形式:①在偏好排序中利己因子比重较大时表现为利己行为;②在偏好排序中利他因子占据优势时表现为利他行为;③利己与利他行为的不稳定交叉呈现。但若将外部约束力作为条件加以推演的话,行为人最终只能求取一个偏好因子的最大化,要么利己,要么利他。[4]

  如果行为人原有的偏好特别稳定,约束条件的变动也可能无法改变其已有的偏好,从而该行为人的最大化结果也显出稳定因素。换言之,行为人的偏好及其排序是约束条件的函数,每次决策,行为人的偏好都将被其自身意识重新排序。行为人偏好的稳定,系指行为人选定偏好顺序后的稳定,而由自身意识决定的偏好顺序的选择并不必然长期稳定,它可能依环境约束的变动而变动,是相对的稳定。[5]

  为了使行为人效用函数显得更为简化,更能为统一的模式所建构,我们可以把属于正能量的道德因素(譬如乐于奉献、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大公至正等正能量行为)看作是转化了的利他因素,即一种可被效用函数代入计算的利他偏好因子。如此,改进饱受非议的关于偏好稳定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将成为可能,走出通过将既定的偏好常量代入理性经济人行为函数而无法正常描述行为人多样性的困境。继而,古典经济学的“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机制下起驱动力作用的利己心,与其在真实社会环境中由道德因素而产生的同情心,就不会被大众误解读为表达两种互不兼备的不同动机的异化概念,进而在假定理性动机作为唯一不变的情况下,行为人效用函数无法被统一地建构与体现。综上分析,可以提炼出一个一般性命题――关于理性行为人动机、偏好及其行为的假设,即利己行为,系指在给定约束条件下行为人通过满足其自身的利己偏好而实现其最大化的行为;利他行为,系指在给定约束条件下行为人满足其自身的利他偏好而达成其最大化的行为。总之,不论行为人的利己行为亦或是利他行为都将在函数中推出其来源,即其作为常量的利己动机。   (2)“理性经济人”的道德趋向

  笔者认为“理性经济人”是具有道德心的。一方面,经济人概念本身就具有道德性;另一方面,在市场这一大环境下,“理性经济人”的道德通常是一种消极地实现、客观的实现而非积极地实现、主观的实现。

  在“理性经济人”的自利层面下隐含有利他的道德倾向,此利他性可被理解为是一种间接的存在,是依托“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来达成的。促成利他与利于社会结果产生的客观因素,一般会被归结于“理性经济人”的自利层面。“单个的自然人都努力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其本意既不考虑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也不探究其自身通过什么程度来促进那种利益。基于自然人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可以推断出该自然人只是考虑其自身的安全;由于其管理产业方式的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实现最大化,因而它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6]将前述的情形作为约束条件,诸多其他场合也可以参照类比,可以看出他受到抑制市场机制运作的引导,去尽力追求一个与其本意相悖的目的。诚然也不可一概而论地认为凡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行为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是他能正确地表达其真实本意的情况下(可理解为直接追求社会的利益)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理性经济人的利己活动客观上造就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对待斯密的“理性经济人”的道德要从其行为的后果来看而不能仅仅从其动机上看,所以我们说“理性经济人”是有道德的[7]。

  当然“理性经济人”的道德可以被解释为“审慎”“公正”;利己心通常以“审慎”来表现,而“公正”则表达了一种为了保全自己也是为了他人的安全的理念。这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的道德。但这终究只是传统道德一个方面,并且需要承认的是,“理性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我们需要承认认知偏差下的非理性,并运用行为经济学将其变量化后,融入到行为人效用函数中,则或许实现对理性最大化假设的一些校正,使得法经济学回归到一种法律认知,即法律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单单依据“效率”“财富增值”为依据,就会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进步的标志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增长,人民道德水准的提高也是很重要的。(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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