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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性化选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09

浅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性化选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5-0356-0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试点管理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1]。因此,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性化选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归纳城镇养老保险改革经验,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出现的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就当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状况来看,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缺乏统一的养老管理体系的约束,仍需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参考我国颁布实施的传统单位保障制度办法,可以发现在机关单位中,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包括以下内容:1)制度在公平、公正性方面有待完善,制度实施效率不高;2)我国老年人数量越来越多,人口发展趋势凸显老龄化的特征,这同养老保险制度的现收现付模式不统一;3)面临较大的财政支付危机,风险性加大;4)养老保险受外界经济环境的干扰性大,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承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带来的影响。

  2.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自1980年制定以来不断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但同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进度相比,仍处于落后的水平,无法达到协调进步的状态,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缴费比例和基数存在很大的差异,由于标准设定不够统一,导致一些地区缴费基数为单基数制度,一些地区为双基数制度;2)覆盖率不同,不同地区参与养老保险的人员涉及范围各不相同,部分地区仅包括事业单位,部分地区还包括公务员等其他职工;3)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落实不到位,目前养老保险的基本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没有真正的实现社会化发放,甚至还存在拖欠养老金的问题;4)统筹层次不高,处于省级统筹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大大影响了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政府领导力得不到体现;5)待遇存在差异,养老保险缴费和统筹管理程度不相同,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的流动和高效利用;6)养老经办权同退休审批权不统一,拥有以上两种职权的单位不相同,导致实际工作过程中二者工作不能相互协调,缺少联系;容易引发多种问题。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分析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原则

  在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一项设计原则就是公平、效益相统一,这项原则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保障,追求公平,将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社会发展必然的需求,对经济改革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3]。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也必须要坚持这项基本原则,设计时要尽量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率,在统筹管理层次低的基础上,加强个人账户同社会统筹的融合度,使全国范围内的统筹管理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此外,制度的设计还要考虑到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更新,使其逐渐向根据支出确立收费,保证一定程度剩余的方式转变,实现义务、权利的融合,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使待遇差异达到最小化,增大经济效益[4]。

  我国地域面积广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收入水平各不相同,很容易导致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职工待遇差异大,针对这一问题,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应秉承内部统一的原则和标准。构建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保障就是缩小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使待遇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就是迎合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繁荣[5]。但站在我国整体发展状况角度来看,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状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人口结构、人民消费能力也处于变化的过程,这就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试点推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内容,必须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对养老保险收费标准进行重新设定,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主动性,使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得到一定的补偿,尽可能的减少制度转变的成本,锦衣增强行政效率。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选择的人性化特点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本质上属于国家保障制度,因此国家财政预算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主要经济支柱。但针对城镇企业来说,自收自费、差额及全额拨款是其资金的三种主要来源,但这三种经济来源方式所对应的养老保险工作管理途径、职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自收自费、差额拨款的职能单位为非行政或部分行政职能,而全额拨款的执行单位为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效取决于对单位利益损害者的有效补偿,而利益损失者主要指的是新计入的工作人员及行使非行政或部分行政职能管理的单位。

  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弹性空间更大,为工作人员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便于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交纳养老保险费用或参与与否,还可以决定何时在单位中办理退休手续。在制度改革试点中,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中退休人员是主要的利益损失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承担起关键的责任,应用不同的行政管理手段,合理的对损失者进行补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选择的人性化特点,不仅为工作人员提供自由,还有利于改革工作的推行,实现了基于“以人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选择。   三、创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设计

  1.制度框架

  结合我国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多年经验,在制度方面应实行个人账户同社会统筹相整合的方式,并针对这种融合模式设立两类专项的基金,推行分账管理,提高工作的执行力度。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资金中的个人、单位缴费应分别归到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中。

  2.缴费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框架设计过程中,政府、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前者在税收方面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而后两者则尽到缴费的义务。同本地区上年度收入相比,单位和个人缴费分别应为20%和8%。

  3.计发方式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行后,如果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在十五年以上,养老金时应以一个月为周期进行定期发放。同社会平均收入相比,机关职工的工资要略微高,所以退休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比企业员工高。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总和作为养老金总额,其中个人账户的月平均金额是发放个人养老金的主要标准,还要综合考虑利息、退休职工的年龄和人口平均寿命等元素,合理的确定养老金金额[6]。

  4.待遇发放权及退休审批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标准退休年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应向具有退休审批权的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待通过审核后才能发放养老金,职工的养老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应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

  5.经办和转移

  养老保险的经办必须要进行全国统一性的统筹管理,通过设立专项养老保险局的途径,并在不同省市建设分支管理部门,层层落实经办工作[7]。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中加入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流动过程中也需要伴随社会保险关系的不断转移,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不同制度之间的高效转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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