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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20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图分类号:F301.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1

  若要想使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更具经济实力,则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其不二选择,当然,这种经营方式也要遵循循序渐进的方式,既不能强制推行,也不能坐失良机,不加引导。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要使这种经营模式与同村的正在发展的城镇化相协调,同时它的存在还要考虑农业发展的水平,在这一进程中,需要各级政府高度关注和重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基石,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基础。对农户承包地实行确权登记颁证,让农民流转土地解除后顾之忧,给农民吃上“定心丸”,农民就能放心外出就业、进城落户,流转主体才敢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放心搞规模经营。当前,关键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依法规范开展工作,始终坚守稳定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这条政策底线,要落实“两个严禁”,“两个不挂钩”,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要确保农民将土地租给承包者后继续享有国家第补,同时农民外出打工所赚的钱与将入地承包出去不发生关系,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土地确权工作政策性强、所涉及的人数广、同时还关系到几亿农民的利益所属。应按照法律和民主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问题。只有做好解决以上所有涉及的问题的方法,才可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得以尽早尽快实行,而不会出现太多的阻碍。

  二、大力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这里所指的发展适度经营,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是土地进行化散为以,将土地所产生的利益最大化,更好的使其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其二是适度经营需要一个妥善的经营者,有的来自农村的个体户,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大多城市工商加入这一行列之中。经营者会决定土地的状态,因地制宜的开发出土地存在的资源。但从国情和未来发展趋势看,若想使农业达到稳定的状态,则离不开农民的辛劳耕作,也离不开农村这一环境;它的稳定不能拿农民的经济拮据做为农业达到稳定状态的条件;有农业的地方必将会吸引诸多的农业企业的进入,若想农业达到稳定则不能排斥农业企业的存在,如此它必将是一种混合型经营模式。在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对农业企业的重视,采纳农业企业所具有的资源整合、质量管控的作用,同时还应该寻求出某区域土地所具有的特点,要知其根本才可着手制定方针。另一方面所要重视的是使适度经营模式遍及农村的每一处。农业企业进入农村进行适度经营,但所发挥的作用力不强的现实背景下,要积极促使农村存在的个体户、家庭农场户等进行适度经营,因为它们与农民的关系更加密切,它们的作用力更强。当前尤其需要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给予更直接的政策支持,主要依托这类本土化特征明显和实际带动力更强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加速发展,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更广泛的农村区域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三、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社会化服务是规模经营的有力支撑,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关键路径。首先,要推动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转型。按照“一主多元”的要求,健全集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品牌管理“四位一体”的基层公益性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站由技术服务型向管理和技术服务并重转型,努力适应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操作机械化和服务信息化的新形势,切实提高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提高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有效促进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衔接、相补充。其次,要大力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大力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使经营性服务的作用最大化。第三,要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进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农作物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托管式”、“承包式”、“全程式”等多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引导发展统一服务的适度规模经营。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以“两头在企业,中间在农户”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为全产业链提供现代生产要素、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开拓市场渠道,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支撑。

  四、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需要流转;发展规模经营,需要流转土地;农民外出务工,也需要流转土地。必须明确的是,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不能脱离基本国情和农情,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能强制推动、搞一刀切。一切政策的施行,都不能剥夺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以此为基础才可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隔离,放活经营使用权,逐步扩大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范畴。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三个不能”的原则,即土地换人经营不能更换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一特质,不能更换土地存在的农业用途,不能威胁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对于政府来说,它的目的是使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更加完善,搞好服务指导。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在县、乡建立流转服务组织和网络平台,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循序渐进的使土地流转信息得以完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和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从而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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