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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水管道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3

关于供水管道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1

  自2011年国务院颁发《营业税改增值方案》起,就预示着“营改增”在我国就已经要开始实施了。而进行“营改增”的目的就是想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使其避免重复征税,从而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速度,降低企业的发展税收成本,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发展基础。本文将以某城市的供水管道施工企业为例子,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营改增”对供水管道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管理等多方面的影响。为企业的调整提供应对方法。

  一、“营改增”的含义以及背景

  (一)含义

  “营改增”是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通知的简称,以在2012年元旦,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进行营增改试点为最初的开始,从而拉开了税收制度改革的大幕。

  (二)背景

  目前,我国的税制体系当中主要为两种税种,其分别是营业税以及增值税两种流转性税种。而且现今第三经济产业主要为营业税,而第二经济产业主要为增值税。并且增值税能够抵除或者扣除,因此,第二经济产业的税负比较轻松,而第三经济产业其主要为营业税从而不能够抵除或者扣除直接造成重复征税的情况发生,导致其税负相对沉重,并且还在发展上限制了第三经济产业。而且第二经济产业也由于两税共存,从而导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够完善,因此相对的也时常发生重复征税的现象,促使企业的税负上涨。而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制度方法,既对第三经济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又能够针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进行优化改进且加以完善,从而促使企业的发展布局合理化,税收的征管制度得到简化,提升其税制的运行效率。

  二、“营改增”对供水管道施工企业的影响

  对工程的收入影响,在“营改增”前,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即为工程收入。实施“营改增”后,合同收入为价外税,工程收入为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后的差额,将会减少工程结算的收入。

  (一)对施工成本的影响

  1.“营改增”对施工成本的影响

  (1)材料费用。因供水管道施工企业的项目工程分散在全国各地,其材料市场都远离施工地点,因此材料的选购上只能够在小微企业采购,从而开取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因此,材料采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比理论上的要小。

  (2)人工费用。因供水管道施工企业的人工费逐年增高,人工工资占总成本比重比较大,且很难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增大总成本。

  (3)设施费用。其主要内容为房屋租金以及地皮租赁费,因供水管道施工的性质决定而导致施工人员常年住在工地,因此就产生了较多的房租费用,并且物价飞速上涨和房地产市场激烈竞争的影响,其租金更为逐年提升。因此当不动产租赁费仍继续实施营业税征税的办法,成本将不能够获取可供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增加总成本费用。

  2.补偿费用和协调费

  其主要内容为征地赔偿费以及业务费。主要是指在征地过程当中产生的协调费。在征地的业务支出费用中,主要为协调费,按照现有的税法规章制度是属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不能够作为进项税抵扣,从而增加此类的造价成本。

  (二)对编制标书的影响

  因每个项目工程的特点不同,其分包比例也各不相同,从而进项税也就不同,因此,企业应缴纳的税差额各不相同。所以在编制工程造价之前,必须确定好工程在中标后的分包比例,才能够在编制的过程当中精准的计算出税差额,从而计入工程造价。

  (三)合同签订的影响

  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必须保障合同的签订主体以及施工企业的名称相同,而且不能够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合同进行签订,否则必然会导致取得发票的难度增加,从而造成无法抵扣的技术问题。

  三、应对策略及建议

  (一)对供应商严格筛选

  其主要是在营改增的前期工作过程中对有合作意向的供应商资格严格审核,核实内容为确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而在对合作供应商的选择上也要尽可能的选择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促使“营改增”后能够较多的获取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灵活掌握采购时间的节点

  目前我国的供水管道施工企业并未进入“营改增”的范围内,而在改革之前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改革之后是不能够抵扣的,所以采购部门必须尽可能的对全年采购的时间节点做到精准掌握,并且非紧急必须的原材料和工程设备,也尽可能的推延至企业的“营改增”之后再采购,从而使增值税抵扣的政策最大化发挥出来。

  (三)在合同中增加增值税的明细条款

  要求收款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提供时间,而且标明是那类发票。其次,还得在合同的内容中明确规定。例如:收款方须在什么时间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营改增”之后管道施工企业的重要业务须与上下行的结算进度保持一致,防止出现结算分包未结算主包的状况发生,从而致使资金链紧张,促使当期的应纳税额暴增。并且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受180天内认证期的限制,比如收款方在开出发票之后采取邮寄的方法,合同中也须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出后多少天内到达付款方”。从而防止认证超过期限导致获取了进项税也无法抵扣的状况产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到目前为止仍为一个过渡期,不排除后期国家会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因此管道施工企业在做准备的同时,既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又要在前期做好税收的筹划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节税意识以及企业经营观念的转变。促使企业的管理制度与时俱进,为企业发展成本的控制奠定基础。只有这样在“营改增”的制度下,身为薄利行业的管道施工业才能够在日益竞争的市场当中生存,保障企业的盈利水平及增长趋势能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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