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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保护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20

税法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保护

  当前国家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也采取了不少优惠措施,比如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国家今后会在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另外虽然当前税法对中小企业有了一些倾斜的保护规定,但是税法中还是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利的地方,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的成效也并不是十分理想,所以当前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是比较高,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极为艰难的情况下,这就需要通过税法来达到全方位的完善实现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保护,从而使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得到相应的减轻,而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一、中小企业的含义

  中小企业,简单来说,就是针对同一个行业和大企业相比,其经营规模小、资金少、人员也相对来说比较少的经济实体。关于具体如何界定是不是中小企业,不同的行业界定标准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等15个行业进行了详细的标准划分,但是行业标准界定过于僵化,对于中小企业中的中型企业比较多,以致于有关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不能够做到区别对待。就拿税法而言,关于中小企业的描述就有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小型企业实体三种。而这三种描述与《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关于中小企业的界定都是不太一致的,这些都致使关于中小企业在一些法律法规方面的保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多有不便。

  另外,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比较广,经营的行业也比较全,经营比较灵活,适应性强,但是同时又不难看出这些既是中小企业的优点又是其缺点,因为正因为其规模有限,资金小,所以中小企业在抵制风险方面能力就相对弱一些,并且在筹集资金,发展壮大这一方面要困难的多,这就需要国家对中小企业多一些支持和保护,特别是在中小企业成本支出比较大的税收这一方面,要多一些倾斜保护,从而能够有利于中小企业提高风险的抵制能力,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二、我国税法关于对中小企业倾斜保护方面的不足

  当前,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中小企业倾斜保护方面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多是以税收优惠的形式来规定的,多是原则性上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不能够切实的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不能完全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缺少倾斜保护方面的条款

  我国大部分关于中小企业纳税方面的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制定在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等层次,而且多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规定,整个立法的层极较低,缺少倾斜保护方面的具体条款,特别是在关于税种的规定方面也多是条例、细则的形式,变动比较频繁,稳定性不强。另外,虽然《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等方面有一些关于中小企业倾斜保护的条款,但是因为其是本身就是一部指导性的法律,也还需要把其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各个税种法当中去具体细化,这样才能真正的切实做到倾斜保护中小企业,并且更便于具体实施操作,但是从目前看来,还没有具体细化到每一个税种当中,这就使得具体执行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

  2、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税法并不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而制定的,关于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划分并不是很明确,没有专门针对保护中小企业,而且同时又能和大企业区别开来的具体规定,就算是有也只是一些政策优惠保护的规定,在实施中也已经被广泛使用到各个企业当中,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并不是很突出,不是很明显的。比如像减免税就主要是通过实施细则、临时通知或者补充规定的方式来规定,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区分不明显,而且内容也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的具体规定,因此没有形成针对性、完整并且稳定的法律法规。

  3、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从宏观方面对中小企业所进行的税收方面的政策性支持,但是国家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法律上的规定存在着缺陷。这主要是由于税收政策主要是以直接以减免的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税收上的倾斜保护,特别是在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减免税这一方面支持力度比较大,而这就使得不少中小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只注重短期的企业经营,而不重视企业的长期发展,常常会选择关闭旧企业,然后开新企业,以此来达到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对于国家而言损失了税收,对于企业而言,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4、减免扣除规定不稳定,比例受限

  关于减免税收的规定,大多存在于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当中,数量多、内容复杂、又欠缺稳定性,政府可根据需要随时制定或者废止,这对于企业而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研究相关的减免税收的规定,变相的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另外,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减免扣除费用的比例过低,限制太多,比如德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一切商业费用都可以扣除,在商业应酬方面的费用其他行业是不能超过50%,但是中小企业则拓宽至80%,而我国则都是按一定的比例来扣除的,象招待费用不能超过60%,最多不能超过企业当年营业额的5%,与国外相比要低的很多,实际扣除的费用比较少。所以,企业为了节约这部分成本而放弃自行研究或者聘请专业人士研究减免税收的相关规定,因为对减免的相关规定不明确,企业只能做出两种选择,要么逃税,要么交纳高额的税收,减少了企业的利润收益,从而致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能够快速的发展。   三、关于完善税法对倾斜保护中小企业的相关建议

  1、提高关于中小企业倾斜保护的立法层级

  目前,我国在税法方面真正关系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保护主要存在于条例、规章的层次,缺乏相应的稳定性,这显然是不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保护。这就要求我们上升税收倾斜保护的立法层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将流转税、营业税等具体的税种的规定从条例、规章等规范性的文件上升到法律的级别,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切实的将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方面的倾斜保护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达到对中小企业倾斜保护的稳定性。

  2、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税法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倾斜保护实质上就是和大企业比较而言的,税法制定一些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条款,并修订一些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税收条款。这就需要我们明确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的界定,以能够维持中小企业的生存为最低的基本标准,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倾斜保护的税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税收规定区别开来,当然,在保护中小企业的同时又要防止保护过度而打击到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3、增加倾斜保护的方式

  税收政策中的减免的确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保护比较直接有效,但是不可否认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减少直接减免税的使用范围,并且缩小减免税使用的期限,比方在中小企业成立开始1年或者2年之内可以享受直接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增加倾斜保护的方式,比方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扩大可扣除项目的范围和税收的额度等途径。这样既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与支持,又能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4、扣除款项的比例上要予以一定的放宽

  中小企业为了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人才到企业工作,在广告宣传、职工福利等方面都有相当大的支出,当前的相关税法虽然规定了可以相应的扣除所缴纳的税款数额,但是扣除的比例太小,根本不能够真正的减轻企业的支出负担,所以个人认为可以借鉴吸收国外在扣除减免费用这方面的相关经验,适当的增加扣除款项的比例或者数额,或者予以取消对扣除比例的限制,直接减免,从而真正的为企业减轻该项支出成本负担,使企业有更多的利润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当中来。

  5、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

  虽然我国现在中小企业适用的税率比以前的税率稍微低了一些,但是和国外的一些国家相比,还是要高出许多。比如英国甚至对年利润不到1万项磅的中小企业实施最高为10%的低税率以达到对中小企业保护的目的,所以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税率,还是需要进一步的降低。

  四、结论

  总之,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但是其面临的生存发展的形势也是非常严峻的,中小企业减少了成本支出就会有更多的资金用来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那么在其成本支出较大的税收这方面,就需要逐步完善税法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保护,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的负担,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也能够使中小企业的利润达到最大化,更好的提高竞争力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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