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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26

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入新常态,国有企业也需不断的进行结构调整和经济布局的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无偿划转资产成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国有企业一般采用无偿转化资产的方式来增强子公司的实力和竞争力。但是这种方式的无偿转化资产并不是免费的,是需要承担税务的,所以国有企业在进行无偿划转资产的时候也要做好涉税筹划。

  一、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两种方式

  国有企业进行无偿划转资产增资一般有两种方式,即按照股东投入方式增资和按照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方式增资。比如国有企业中有全资子公司A、B公司,现在要通过无偿划转资产的方式将A公司的不动产划转给B公司,从而实现B公司的增资,对于两种方式具体的操作方法为:

  (一)按照股东投入方式增资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要进行投资可以使用货币的方式也可以选择一些不动产进行货币估价然后按照估价来进行投资入股。按照股东投入方式对上述的B公司进行增资,要经过以下两个步骤:

  步骤一:首先要办理A公司对B公司的不动产的划转的手续,使A公司的不动产归B公司所有。经过这个步骤B公司就会有A公司和母公司两个股东。

  步骤二:如果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份要将这部分股份无偿划转到母公司,这样B公司就是只是属于母公司的一人有限公司。

  在选择股东投入方式进行增资的过程中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执行。如果在进行增资后母公司对B公司的原货币出资金额小于30%,需要母公司对B公司持续进行增资,或者是选择将B公司中没有分配的利润转换成注册资本,从而达到公司法的要求。

  (二)按照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方式增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除了采用股东投入方式进行增资外还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比如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资本。按照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方式,对B公司进行增资主要分两步:

  步骤一:母公司将不动产直接由A公司无偿划转给B公司,A公司作为资本公积减少,B公司作为资本公积增加。

  步骤二:B公司将无偿划转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完成集团母公司对B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在按照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方式对B公司增资的过程中要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进行。如果不能达到规定的比例就要进行货币搭配增资或者将B公司没有分配的利润转增为资本。

  二、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分析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在税种上我先对有代表性的三个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z2014?{109号)规定,属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因此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文件明确资产无偿划转的范围只限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并没有考虑同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所属100%控制的子公司共同设立的公司之间资产无偿划转问题。由于该文件对适用范围有严格的规定,在新常态下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资产无偿划转重组很难满足该文件的规定。

  (二)营业税

  对于因为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发生的产权转移行为征收营业税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征收营业税。这种观点的说法是因为进行(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并没有发生投资主体的转变,是在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进行的行为,所以土地或者是房屋的所属权并没有发生变化,不应该征收营业税。但是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征收营业税。虽然土地或者房屋进行无偿划转的行为是在同一个投资主体之间进行的,但是所属单位的法人是不同的,所以应该缴纳相关的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按赠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又进一步对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是房产或者土地所有人将其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对所有人进行了直接赡养的人。二是房产或者土地所有人将其产权通过我国的非营利性的机构或者是国家机关将产权转赠给教育、民政或者是其他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行为也属于赠与。   三、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筹划

  国有企业进行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过程中主要是涉及到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根据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国有企业在进行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弄清楚需要缴纳税务的主体然后进行税收缴纳。近几年,我国相关部门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在税收上,对个别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方式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企业以此作为参考,认为是可以不缴纳相关税务的,事实上却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在我国相关会议上明确表示,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将采用现代企业制度方式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对一些国有企业进行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对一些企业带来了相应的困扰和隐患。因此为了减少这些困扰,在国有企业进行无偿划转资产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对国有企业进行无偿划转资产涉税问题进行统一的规定,并且将这些规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不能针对个别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对所有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资产涉税问题做到公平、公正和平等。

  (2)国家税务相关部门要明确国有企业进行无偿划转资产涉税的税种、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这样所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无偿划转资产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会减少个别企业随意减免税收的现象。

  (3)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要根据自身企业的情况在进行无偿划转资产过程中要进行周密的税收筹划,做到既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达到化解税收潜在风险的目的。

  四、结束语

  在我国经济面临产业结构转型进入新常态的局面下,国有企业为了适应目前供给侧改革的需要,国有企业为采用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但是无论国有企业是采用股东投入的方式增资还是采用资本公积转增增加资本的方式都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达到比例,同时也要注意做好两种方式下的涉税筹划。本文对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两种形式及相关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进行了涉税筹划的建议,可以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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