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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采购“议标”方式及其弊端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25

浅谈企业采购“议标”方式及其弊端

  中图分类号:F04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227-02

  一、引言

  招投标是起源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高级、规范的交易方式,其“公开、公正、公平”的特征已在各行各业中广泛运用,成为一种国际贸易的惯例。我国是从80年代初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的,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为企业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我国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招投标得到广泛的应用,各行各业的交易方式逐渐规范,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抑制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都起到了较大地促进作用。

  二、采购方式的分类

  (一)公开招标

  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票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达到规定限额的,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邀请招标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采购人依据事先确定的标准或条件,从中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由于费用相对较高,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项目往往得不偿失,而且对于有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具备资格的潜在供应商较少,这类项目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陷。

  (三)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主要是对于通过招标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情形而采用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数量虽达到招标采购数额,但由于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因为这种采购方式没有竞争,所以也叫直接采购。

  (五)询价采购

  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要求其报价,然后在对方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其要求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至少应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不得更改的报价。

  三、议标的含义

  我国实践中特别是在建筑领域里还有一种被称为“议标”的采购方法,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它不属于法定招标范畴。“议标”一般被认为是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采购)的一种俗称,也被称作非竞争性招标或指定性招标。它既不属于招标,就无须招标、评标、开标等程序了,双方谈判的基础就是合同文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合同了。一般来讲,“议标”方式只有在招标单位在发包某些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定任务时,或招标单位经过权衡认为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能达到某种预期效果时才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它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谈判的形式。

  四、议标方式的问题和弊端

  (一)“议标”造成承包商垄断价格,不利于业主单位节约项目资金和保障采购质量

  招标与直接采购、询价谈判等其它交易方式本质上的不同,就是它的基本属性:有组织的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而“议标”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厂商为了追求个体利益往往会任意抬高价格或降低生产成本,业主单位的利益和项目质量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议标”不能促使承包商增强自身竞争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招标活动中,承包商要想中标,就要占据市场优势。而要想占据市场优势,就要从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缩短工期等方面入手不断修炼内功,提高自身竞争力。而“议标”使承包商失去竞争,“一家独大”,缺乏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议标”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

  议标因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采用时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据统计,在所有经济犯罪案件中有40%与招标投标有关,而这类犯罪案件的绝大部分又与招标方式采用“议标”有关。

  五、企业如何限制“议标”采购

  (一)依法办事,按章操作,制定严格的控制条件和程序

  招标方无论是政府或是企业大都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议标条件和控制程序作了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强学习,端正思想,构建严密的自控监督管理体系

  作为招标方,无论是负责项目采购的部门,还是参与项目的立项、预算、规划、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及监督部门,特别是其主要决策者和负责人,都应首先加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和熟悉我国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这是做好招投标工作、杜绝违规操作的前提。其次要提高对招标工作的认识,积极发挥招标的“三公”效能,要把招标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形象的重要措施,作为企业化解各种矛盾,抵挡来自四面八方的条子、电话、说情风,抵制腐败的一道天然屏障。决不可掺杂个人私情、私欲,滥用“议标”,规避招标,搞 “暗箱操作”、“桌底交易”。

  六、结语

  企业采用“议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因此在选择采购方式时要谨慎从事,切不可任意、盲目或捏造事实、套用规定、肆意采用“议标”方式。须认真学习研读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格控制“议标”限制条件,尽量避免“议标”采购,确属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又无法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方可采用“议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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