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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2-24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 D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4-14-2

  0 引言

  中央提出要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长效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全面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落实“四种形态”,国有企业同样不能例外。

  1 国有企业落实“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国有企业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和行动偏差,影响并制约了“四种形态”作用的有效发挥,导致“四种形态”的落实与中央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落实监督执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不够有力。长期以来,一些国企和领导干部过于强调国企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忘记国企性质和自己党的干部身份,党的领导弱化,监督宽、松、软问题比较普遍。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上冷下热、层层递减。比如,中央巡视组用2年多时间完成对55家中管央企的全覆盖巡视,巡视反馈的六大问题之一就是党的领导弱化,指出有的央企存在只抓业务不抓党建,党组长期不研究党建工作,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纪律松弛。

  二是对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认识存在误区。过去,一些国企习惯于监督少数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违法行为,忽视大多数人违纪和日常不作为现象。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甚至认为落实“四种形态”管得太细太严,会束缚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的稳定,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层层降低形态。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案件也不查,甚至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能捂就捂,甚至包庇纵容,生怕家丑外扬,怕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一些地方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

  三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式方法滞后。有的国企纪委监督视野不宽阔,问题线索少,主要线索来源是群众信访举报和上级纪委转办件。且企业纪委与国家机关纪委相比,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方法不多,执法执纪的手段单一,纪律审查缺乏纪律特色,导致一些其他违纪问题线索流失。在实践中,对违反工作程序等一般性工作环节管理监督的多,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等管理监督少,监督广度深度不够。

  四是纪委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机制不够顺畅。当前,中央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法定地位与职能作用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政策,基层国有企业纪委“三转”难以到位。多数基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虽然实行双重领导,但实际还是所在单位的内设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处于同一层次和地位,工作性质与其它职能部门互相平行,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不足以形成权威和威慑。有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身兼数职,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2 有效推进“四种形态”在国企的落地实践,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国有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中,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和自觉运用“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强化责任担当,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层层设置防线,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真正走向严紧硬。

  一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党委要履行好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就在党委,是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清晰划出四条防线,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有利于“精准治疗”、“对症下药”,为国有企业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级警戒区,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牢固树立“抓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把加强党的建设贯穿到公司改革发展全过程。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四种形态”,层层设置防线,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保护党员干部队伍整片森林的健康。各企业党组织书记要牢记自己是党的书记,把抓好“四种形态”作为分内之事,严明纪律要求,把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书记。

  二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是监督在前、执纪在后,就是要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实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国有企业既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也不同于民营私企,并且大都为集团类大型企业,一般是垄断一个行业独享一方资源,资产规模大,产业多,经营面广,下属单位点多、面广、线长,内部员工多,岗位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第一种形态又恰恰是以盯住面广,形式多样、手段灵活、常态化为特点,符合突出日常监管和严格纪律的形态运用要求。所以,国企这些客观特性和第一种形态监管特点比较吻合,针对性强度,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在国企的运用具有非常强的必要性和有效性。用好第一种形态不能“空转”,必须见诸行动,紧扣“六大纪律”,把严的要求、实的措施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把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抓起来,让红脸出汗、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常态,恢复党内政治生活本来面目。各级纪委要督促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协助党委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检查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抓好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及时教育治疗处在“亚健康”的党员干部。

  三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必须提高纪委监督执纪能力。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创新纪检工作,更好地把监督责任扛起来。要创新体制机制,落实好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研究制订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选拔考核奖惩制度,增强纪检监督的相对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创新方式方法,注重形成监督合力,当好“探头”,主动出击、主动发现问题,延伸监督视角,加强对重要领域的监督。要树立正确的纪律审查理念,发现问题就教育提醒,再不改正就及时做出处理,坚持动辄则咎、小病快治,充分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坚持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着力提高素质能力,在实践“四种形态”中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四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问责贯穿始终。问责是推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责任担当的利器。实践“四种形态”,绝不能靠纪委“单打独斗”,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政治责任,激发担当精神,逐级逐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用严肃问责,来解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没事干”、“不会干”、“不愿干”的问题。在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同时,要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将“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位情况,实现一案双查,并根据情形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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