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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创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03

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F302;D922.6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1-0155-06

  收稿日期:20151127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1.22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14ZD0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专项基金项目(2452015240)

  作者简介:秦敏(1977-),女,陕西省团校讲师,理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

  *通讯作者

  一、问题的提出

  面源污染又称非点源污染,是指大量小点源形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现象。而农业面源污染则是农户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沉积物、农药、废物和致病菌等污染物所带来的对水体、湖泊、河岸、滨岸和大气等生态系统的污染。

  相对于点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的时空范围更广、不确定性更大、过程机理更为复杂,污染更难防控。以“高投入、高产出、高废物”为特征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模式,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使得中国13亿人口告别饥饿。但是,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在传递效应的作用下,残留的农药、化肥首先侵蚀着农田土壤,而后污染水体,进而影响农产品的品质,最终传递给人体和家畜。相对于工厂、企业等具有固定污染物排放点的点源污染,由于没有固定的污染物排放点和收集点,导致化肥、农药、泥沙、营养盐和其他污染物无序地通过地表和地下径流深入地下,对水体造成污染。

  一般来说,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有农田化肥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田固体废物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1]。以化肥和农药为例,1990年以来,我国农业化肥使用量连年增加,由1990年的2 5903万吨增加到2013年的5 9119万吨,年均增加365%;农药使用量也由2007年的16228万吨增加到2013年的18019万吨,年均增加176%[2]。中国化肥与农药的使用量和生产量均已高居于世界首位。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已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核心问题。

  “十二五”以来,我国加强了对点源排污的治理力度,从2011年至2013年,全国工业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氨氮含量同比分别下降589%和568%。与此同时,农业面源污染却开始成为我国水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如何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是我国下一步水环境治理所面临的重要问题。2013年我国农业水污染COD排放量达1 12576万吨,占总排放量的4787%;农业氨氮排放量7792万吨,占总量的3172%[2]。为逐步减缓与控制农业污染对水体质量的影响,推动农业化肥使用减量增效和农药使用的减量控害,农业部制定了《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十二五”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在重点领域与方向提出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研究”等,凸显了农业非点源污染对环境水体质量影响的危害性和开展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研究的紧迫性。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试图探索出一种市场化的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方案,为此借鉴了Dales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首次提出的排污权交易观点[3]。本文在深入分析农业面源污染内涵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引入美国正在探索和研究的点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尝试在我国农业面源和工业点源之间构建一种新型排污权交易制度,期望能进一步地解决我国小农众多,交易成本高的现实环境治理困境。这对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谐生态环境建设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更好地实现农业非点源污染管理和控制提供有益参考。

  二、研究评述

  美国一些学者提出要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探索实施工业点源和农业面源的排污权交易制度。Griffin和Bromley指出,由于农业面源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农场主不会积极关注农业生产中带来的环境问题;执行环境浓度费制度,可对超过环境浓度的地区进行惩罚,对低于环境浓度的地区进行奖励。环境浓度费制度可以不对单个污染主体进行连续性监测,而只需整体把握区域环境浓度[4]。但该制度使得污染者的支付严重依赖于其他污染者的污染行为。Pigou的“庇古税”解决方案,提出了通过政府对排污者征税或者补贴来更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5]。Crocker运用产权理论对空气污染控制进行了研究,认为空气的污染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有效控制[6]。Montgomery,Robin HanburyTenison,Uwe Schubert对排污权交易中成本效益进行了研究[79];Cramton,Barade,Hahn等对初始分配进行了研究,认为初始分配权会对市场的产量与效率产生影响[1012];Burtraw,Tietenberg,Cason等对市场势力进行了研究[1316];Stavins,Gangadharan等研究了交易成本问题,发现交易成本会在交易的初期对整个交易体系产生严重影响,促使成本效率均衡点的偏移[17,18],;Coase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在产权明晰且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无论初始产权如何配置,都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19] 。Keeler,Stranlund等则进一步对监管体系不协调情境下问题进行了研究[20,21]。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研究和实践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从USEPA(美国环保署)的州内气域项目到RECLAIM(区域性清洁空气激励市场)项目,从国家范围内“铅淘汰计划”到“酸雨计划”,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多为点源污染的控制,且集中于大气污染防治。直至1996年,EPA公布,可以在多个点源、非点源或点源与非点源之间交易。但早期面源污染交易也很少,且也因交易费用较高始终不能得到有效地化解,成为面源污染难以取得突破的瓶颈。   中国的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实行正当其时,非常必要。我国当前关于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防治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但市场化效果均不显著。一是通过政府行政命令为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提供管理基础。例如,制定相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和法规,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为进行规范和治理。二是主张税收和补贴等激励手段,改变农户和农业生产企业的预期收益,以此改变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的投入行为,从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范围和浓度。应当进一步指出的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本身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运作方式,可以使参与主体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从政府的强制行为转变为市场各主体的主动自觉行为。也使得全社会更清晰地认识到面源污染的危害,正视这种隐含的现实环境问题和危及人民生存安全的问题。

  有机农业势必会推动农业面源排污权交易的实现。中国社会经过现代农业的改造之后,有机农业反而成为稀缺品。在当前加强食品安全的新形势下,发展有机农业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农业测试技术的进步,以及国内蓬勃发展的农业合作社,有可能在国内建立一种新型的面源污染防控体制,实现农业合作组织的减排激励,从而将其减排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市场化转移,促成其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的新制度。同时如果能使集体化或农户个体的土地减排工程融入点源企业的减排工程体系,则工业点源污染企业过剩的减排能力会得以发挥,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的整体环境治理,同时也可以借此搭建农业面源和工业点源之间的市场化交易平台,激励农户不断推进和发展有机农业和无公害农业。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可以将自己多余的排污交易权进行“高价”转让。而这样的转嫁是市场化监督体系必须完善才能实现的,这就需要一系列相关的监管制度出台。从我国排污权交易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排污权交易主要针对点源之间的交易,而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不同于点源污染交易,有其自身的特点,传统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不再适用于面源与点源之间的交易。农业面源引入排污权交易,根本原因在于存在着可发掘和可利用的减排空间。目前我国尚没有农业面源污染的交易先例,而关于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少之又少。因此,如何创建科学合理的点源与面源污染间排污权交易体制是亟须研究的问题。

  三、难点分析

  工业点源间排污权交易作为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已被实践所证明。然而,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污权交易为何鲜有进展呢?除了监管难度大以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项难点:

  1.农业面源污染量大、主体多,单个污染主体排放量较小。具有交易需求的企业若分别与每个主体进行交易,制定出不同的交易方案,则企业会背负巨大的交易成本。如果这一成本超过了其自身削减成本或点源间交易成本,那么点源与面源污染之间的交易将无法进行,农户与企业双方都会失去交易的动力。

  2.农业面源污染受自然因素影响大。不同地区地理地貌特征不同,不同作物所使用的农药和化肥量也不同,且农作物生产受气候影响较大,降雨量的不同使得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程度不同,不同地区同种作物以及相同地区不同作物种植方式、管理方式也存在差异,这也导致了农业面源污染排放量的不确定性。区域降水的随机性与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农业面源污染的发生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随机性也较大,因此,传统点源间排污权交易方式难以完全照搬。

  3.农业面源污染削减效果难以量化。工业点源之间排污权交易可以通过在线监测系统量化双方排污量,但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工作量、信息量巨大,而且由于农户之间存在交叉排污情况,很难计算出单个主体具体排污量,单个主体间削减排污量也无法准确计算,这也对点源间排污权交易方式提出挑战。

  4.农业面源污染风险性大。农业生产和生活带来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地表循环、地下循环和自然蒸发进入水体,造成江河湖泊中氮、磷等营养元素富集和污染物的扩散,这对生态环境系统的平衡造成了破坏,也对农产品安全、动植物健康以及人类健康带来了极大风险。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

  传统点对点排污权交易目的都是为了合理配置环境资源,使社会成本最小化,但基于农业面源污染自身的特点,新制度的设计应有别于传统点源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建立区域农户合作组织,促进标准化建设

  面对无组织化的中国小农,最佳的方案是希望对其生产用化肥农药等用量根据各地已经做出的测土施肥和施法方案做一个精确的统计,针对不同农作物给定一个适度的标准用量,如果农户少使用化肥和农药就可以获得相应更高的政府补助,但是这样做难度较大。基于农业面源污染的特点,需要建立多个主体一体化的机构――区域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将多个农户主体统一起来,代表区域内一定数量或所有农户与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组织内各农户主体需将所用化肥、农药等数量如实上报组织,由于区域内农户具有利益主体的相关性,因此各主体间自发具有相互监督的本能。单个主体由于成本问题无法采取的治理措施可以通过整合来完成,同样有利于监管体系的建设。

  (二)鼓励和引导点源排污治理企业进入

  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将分散的污染源整合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污染排放源,将面源污染转化为点源污染;(2)增强了农户与企业之间的议价能力,避免了单个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性所造成的弱势状态。点源之间交易是企业分别与其他企业制定相关排污权交易合同,而将一定区域内农户整合的方式可以避免企业分别与单个主体制定不同排污权交易合同所带来的高成本,使排污权交易真正有利于实现社会环境资源最优化,点源排污治理企业的进入更有利于污染治理。

  (三)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比例要有助于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的起点,如何制定科学合理地分配比例,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公平性问题。

  针对是否对农户进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关键还要看参与工业治污企业帮助一定区域内农户治理污染的效果。工业点源与农业面源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边际成本要低于工业点源污染。由于给定的交易比率远高于1,工业治理污染企业帮助农户治理污染量越多,则剩余的净减排量也越大,工业治理污染企业可以将多余的减排量拿去市场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当其中可以分给农户合作组织的排污量大于该组织当期生产所产生的污染排放量时,便可将其作为排污权初始配额转让和收益分配给农户合作组织。对于具体数值,应综合考虑不同企业与农户利益与激励效果、政府监督成本以及不确定性风险等因素,此方面问题需要在试点工作中进一步研究探索。   交易比率的分配是一个值得探索和研究的新课题。以美国经验为例,位于美国科罗拉多的迪伦湖(Lake Dillon)进行了美国史上首例点源―非点源污水交易项目,非点源污水处理相同数量的磷比点源污水处理厂节省51%成本。当地Frisco地区建造的地下过滤管道引导地表径流重新流入地下,由于治理得当,环保署将交易比率设置为2∶1[22],即2个面源减排量可用来抵消1个点源减排量;美国北卡罗来纳州TarPamlico河流氮磷减排中,如果只实行点源减排,花费近1亿美元,而在减排过程中纳入非点源之后总成本减至1 100万美元,交易比率为3∶1[23]。而对于交易比例的下限,则决定于剩余的净减排量与交易成本的比值。为进一步阐释交易方案设计,在此可以先假设一个交易比例。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情况,基于1∶1为最低交易基础,为充分调动企业与农户的积极性,最初交易比率可以制定的低一些,如15∶1,即15个面源减排量用来抵消1个点源减排量。参照美国经验数据,此时企业治理15个单位面源污染的成本会小于其治理一个单位点源污染的成本,因而能够激励更多企业参与到交易当中来。对于剩余的05个单位减排量可分为三部分处理,其中一部分作为参与交易的激励因素给予农户合作组织自行出售,另一部分作为风险因子来考虑,最后一部分上交政府。上交政府的部分可用于奖励交易中治理效果明显的企业或出售获得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

  (四)政府引导,积极推进

  相关的研究表明,凡是涉及农业面源与工业点源污染间的交易问题都存在农民不愿参加的问题,Breetz,FisherVanden等人的社会嵌入理论(social embeddedness theory),认为一个可信的第三方也许有助于解决农民的信任问题,促使它们主动参与交易[24]。政府可在交易中充当第三方的角色。企业帮助一定区域内农户实行减排,而减排量经核实后通过企业与农户合作组织谈判,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经政府批准后生效。而对于农户合作组织中信息获得不完全问题可由第三方(政府)参与解决。交易中关键问题在于交易比例如何确定。首先,该交易比例必须小于单位点源污染治理成本与单位面源污染治理成本的比值,此时作为点源污染的工业企业才会有产生参与交易的动力。

  (五)排污权交易市场及监管体系

  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交易得以实施的关键。构建透明化的实时互动网络交易平台,政府应积极提供企业以及区域内农户相关信息,为点源―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牵针引线。平台中要涉及所有与点源―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致使资源配置低效出现的可能。

  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关系到交易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而有法可依是监管体系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不同流域、不同地区可根据各地特点制定出《工业点源―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然后根据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逐步完善。传统的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是以政府或者环保机构依法进行监督,其中不乏有些地方出现“权力寻租”现象。点源与面源污染交易中,作为面源污染的农户一方本身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旦发生“寻租”行为,将会严重阻碍交易的有序进行,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会严重受损。鉴于此,应建立农户、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监督的监管机制。惩治措施要严格,使排污权交易中三方都能按照规定合理行使权力与义务。

  五、结语

  当前,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我国水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传统的工业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难以进一步提升环境的质量,面对农业非点源污染的治理,迫切需要一种新型的制度安排。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与工业点源污染防治之间巨大的边际成本差异为点源与面源污染间的排污权交易提供了可能。

  对此,笔者借鉴国外最新研究进展,在深入分析农业面源污染特征与交易难点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建立区域农户合作组织,解决单个主体交易成本高、难监测等问题,进一步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面源―工业点源之间一种新型交易机制,大力提倡发展有机农业,杜绝滥用化肥农药,引导工业点源治理企业参与面源污染,合理分配初始化交易比例,最终形成政府适当引导下的市场化运作的面源污染交易制度,以期为农业非点源污染管理和控制提供参考。虽然本文提出了新型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模式,但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规章制度作为基础,不同污染物的特征和不同区域的现实情况,要求政府要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此外,关于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初始分配、点源―面源交易比率、交易中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构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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