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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行业本身 以税收筹划为手段 提升企业竞争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28

立足行业本身 以税收筹划为手段 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税收征收方法的筹划选择

  当前,企业税收征收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通常选择为计算含税价格或者不含税价格的无差别点增值率,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收入,或增值率=(含税销售收入-含税购进额)÷含税销售收入。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率×适用税率 ①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率 ②

  令①,②式相等,将适用税率、征收率代入,可确定应纳税额的无差别增值率。

  理论上,当企业的实际不含税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增值率,按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当企业的实际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增值率,按简易计税有利。但该筹划方法是在存在几个隐含假设的前提下的筹划,假设(1)作为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和购进额的适用税率相同,假设(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相等。现实中通常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该种筹划方案并不具有普遍通用性。

  具体到企业而言,税负孰轻孰重,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根据企业进项税、销项税的实际情况测算才能得出。从而,进一步选择以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于企业。但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根据本次改革中的相关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一般纳税人以“营改增”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一个长途运输公司,因为在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前购置的车辆的进项税额未能得到抵扣,过路过桥费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进项税额较少。如果每年不含税运输收入为1000万元,一年的维修费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为200万元、进项税34万元,“营改增”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一年的增值税为1000×0.11-200×17=76万元,而按简易计税方法一年的增值税仅为1000×1.11÷1.03×0.03=32万元,可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比简易计税方法税负重很多。

  如果想利用简易计税方法节税的企业,又不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的形式,按照征收率3%交纳增值税从而降低税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也要满足税法规定的要求,即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多个企业的方式,从而规避达到500万元销售额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对于那些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的企业,虽然达不到500万元销售额标准,只要财务制度健全,账薄齐全,也可以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的筹划与操作

  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按照简易税制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无疑是利好的消息。而实际作这样的选择未必符合增值税税收筹划原则,为了说明问题,不妨看一案例:

  某公交运输企业,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公共交通运输业务,年运输收入30亿元,企业现有运输车辆中,60%左右的车辆购于2002年-2004年底,只有40%左右的车辆购于2008年之后,2012年10月,“营改增”后,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纳税,另外,经测算,“营改增”5年内,公司的车辆购置费用达60亿元左右,5年内的油耗达40亿元,做对比分析:

  (1)现行选择简易计税

  5年缴纳税款:30×5÷(1+3%)×3%=4.37亿元

  (2)选择一般纳税人

  5年缴纳税款:30×5÷(1+11%)×11%-[(60+40)÷(1+17%)×17%]=0.33亿元

  很显然,对于上述企业来说,选择适用简易办法纳税比选择一般纳税要承担更多的增值税,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当然站在集团公司的角度选择一般纳税人不是有利的,最有利的的办法:新投资设立的全新子公司选择一般纳税人,总部简易计税,企业既可以享受营改增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即简易计税,又确保新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一举两得。

  三、经营模式与会计核算模式的筹划

  目前交通运输企业普遍推行的是承包经营模式,在营业税时期,个体承包车主承包公司车辆进行营运,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在会计核算上,公司通常就客运业务的开票金额确认为收入,对于个体承包人员的兑现部分,通常作为工资薪金或者承包费用处理,差额纳税,根本不需要承包人员提供相关的票据,更别谈合法有效的票据了。这样的经营与核算模式,在营业税税制下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营改增”后,显然是不适应的,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项税额凭票据抵扣,还是简易计税模式差额纳税都需要纳税人提供合法的票据,否则就需要企业负担较高的增值税税负,就会多缴税款。   就某运输公司下属客运分公司为例,“营改增”后,积极探索现行的经营模式,将个体车主视同临时承包的经营者,依据现行税收征管办法为其办理个体临时税务登记证,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每月3万元下开票额均是免税,获取合法票据,每月开票额近50万元,总公司抵减后差额纳税,全年节约税金20万元左右,是对企业和车主均是利好的政策筹划选择。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应积极调整经营模式,消除“大而全”“小而全”因素,实时将原有的部分业务剥离出去,不仅可以减少税收负担,还可以在“营改增”的契机中转型升级,走上专业化发展道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促进交通运输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很难做到一蹴而就,面对新的发展形势,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交通运输企业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自身运营成本。企业要想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需要相关人员不仅能够熟练掌握税务知识,同时还要精通财务、会计、法律各个领域,这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必须重视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并且加强对该领域的人才引进和培训,加强各个职能部门同财务部门的沟通交流,这些都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础,客观上促使企业更加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促使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重视对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

  目前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我国当前的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其税收政策的变化也较为频繁,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必须适应并且能及时迅速的抓住因税收政策调整而带来的机遇和变化。一个好的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事,不仅仅靠财务人员的工作手段顺利实施。它需要全体管理者的关注和参与,也不单单体现在财务安排上,而且贯穿在整体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以及日常经济活动中。因此,对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企业要花力气培养税务筹划人才,至少让各级管理人员学习一些税务知识,培养一点税务筹划理念。

  六、结束语

  总之,“营改增”意义重大,涉及的业务范围很广,在实际运行中政策的变化也较快较频繁,而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营业税要复杂,影响税负的因素也很多。所以,在本次税制改革中,企业一定要根据已发布的“营改增”政策,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系统的统筹谋划,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法进行运作。可以这样说,在本次“营改增”改革中,税收筹划将是具有前瞻性企业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甚至是一些企业的走向辉煌与毁灭的决定因素。合格的企业管理人,应该放远眼光,利用这个即是挑战又是机遇的关键时期,立足行业本身,以税收筹划为手段,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立足行业本身 以税收筹划为手段 提升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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