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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2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问题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国外得到广泛使用的股权激励在2006年引入我国,并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目前已被我国企业及资本市场广为接受。佐佑股权激励中心统计显示:“A股共有189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计划,A股累积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已达776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28.9%,2014年实施员工持股的公司达58家。”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属板块来看,中小板和创业板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力军。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有制来看,主要是民营企业,但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数量增长迅速。

  目前市场上广泛采用的激励模式主要有三种: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混合型。其中混合型是指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同时进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通常包含三大类:一是反映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二是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三是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据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中心研究数据显示:“从业绩考核指标上看,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三大类指标为主。”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一)业绩考核指标存在问题。吴育辉、吴世农(2010)研究发现,尽管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的盈利性和成长性都较好,但这些公司在其股权激励方面的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方面都异常宽松,有利于高管获得行使股票期权,体现出明显的高管自利行为,由此看来缺乏合理的股权制衡机制容易导致股权激励力度不合理,业绩指标考核过于单一等问题。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能使公司的经营者和员工能更勤勉尽责的为企业服务,因此,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应该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结合。

  (二)股权激励对象、力度不合理。激励对象的确定未能坚持面向董事、高管、研发和营销核心人才,面向未来业绩;收入水平未合理控制,价值贡献和激励对象贡献不相符,引发员工的公平紧张心理;滥用限制性股票,忽视股权激励成本,使股权激励福利化,侵蚀股东权益。依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票、股票期权等行权、持有、解锁设计不合理。在证券市场不够成熟、监管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合规,股票价格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股价走势受政策、资金、内幕交易等严重影响的情况下,经理人在较短时间内,轻易获得股权激励的巨额不合理收益。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一)公司经理人员存在道德风险。理论上,股权激励计划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为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共同目标。但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由于管理层和治理层存在信息不对称,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凭借信息的优势和行为的隐秘,利用股权激励制度、证券市场、股权激励方案的缺陷,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违反职业道德,做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产生股权激励的道德风险,常见的有: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隐藏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股权激励方案;通过信息披露操纵股价;财务违规操纵,业绩造假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出现的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格、预期收益失控、侵蚀股东和公司权益等是公司经理人道德风险的表现。

  (二)缺乏合理的股权制衡机制。2008年6月,国资委针对国有企业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激励条件受到较多规范,包括建议使用多指标体系,鼓励同时使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等,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法规规定了行权指标应不低于前3年业绩的平均及同行业业绩的平均水平。这一系列的规定表现出监管部门旨在让股权激励真正提升公司价值,并限制高管从中谋取不恰当高收益的意图。但是,股权激励方案中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仍留有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控股股东之间博弈的空间。在缺乏股权制衡下,公司管理层就会千方百计的采用有利于自身的业绩指标。

  (三)资本市场条件不成熟。肖星,陈婵(2013)研究发现,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层权利论”,是管理层利用自身权利寻租的表现,而民营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则符合“最优契约论”,是对管理层的有效激励。而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半强势有效状态,带有明显政策干预的痕迹。股票价格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也就不能反映经理人员的能力和努力程度,股权激励的作用会被大大降低。

  (四)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一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与其他相关制度有待衔接;二是《股权激励办法》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主要表现为行权条件中业绩指标过于简单等;三是股权激励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如行权时计入管理费用,会使企业当年利润大幅减少等;四是股权激励实施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针对我国股权激励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股权激励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所以有关政策还不太成熟,细化程度也不足。但近几年股权激励在我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跟不上我国股权激励发展的步伐,往往是基于一个新事物的出现,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最后才纳入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不仅给相关监管部门带来了监管难度,也是企业的发行成本增加。所以我国应该制定和完善针对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健全约束机制,重视相关信息披露等,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前瞻性和预防性。

  (二)引入EVA评价指标体系。股权激励的实施必须以合理的业绩评价为前提,否则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而EVA恰好提供了企业业绩较为合理的评价指标,EVA最直接的与股东财富的创造联系起来。追求更高的经济增加值就是追求更高的股东财富。对股东来说经济增加值越多越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唯一符合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业绩计量指标。他能连续的度量企业业绩的改进。

  (三)采用有创新性的股权激励模式。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设计出适合自己的更具有创新性股权激励模式,不应仅局限于传统的股权激励模式。例如,2014年由阿里巴巴的湖畔合伙人、小米三层架构直线负责制、万科的事业合伙人、绿地32家合伙企业持股带头掀起真正的“中国合伙人风暴”,时至今日,各行业都在不断推出行业版的合伙人计划。与典型的员工持股相较而言,更加强化了企业主人的身份定位――不再仅仅局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关注同一个事业理想并承担起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共创共享理念得到了强化和深化。

  (作者单位:西安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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