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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的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9-03

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的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逐渐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中,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主题已经从“普及率提升”转换到“使用程度加深”。以阿里巴巴为首的众多互联网企业瞄准了互联网中蕴藏的无限商机,进军金融领域,由此催发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时代的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基于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产生的。互联网“平等、开放、分享、协作”的特点使得金融业务参与性更强、协作度更高、透明度更大、操作更便捷、中间成本更低。本文拟通过对余额宝的详细介绍来厘清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余额宝的基本介绍

  (一)余额宝产生的背景

  2013年,钱荒的问题在政策收紧的局势下愈发突出,股市的行情也不容乐观。存款收益低、理财产品门槛高使得融集大众投资的途径变得越来越窄。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2013年6月,余额宝诞生了。令所有金融机构大跌眼镜的是,余额宝产生后仅仅用了18天的时间,就聚集了250万用户①,转入资金累计66亿元,而其合作伙伴天弘基金的产品“增利宝”则理所应当的成了中国用户数量最多的货币基金。在余额宝的启示下,众多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纷纷眼红,意图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分一杯羹,于是各种“宝”类产品应势而出,纷纷抢夺市场。

  (二)余额宝的特点②

  1.庞大的用户群体

  余额宝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来购买的,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支付宝在我国拥有8亿左右的用户,与此同时,有50%以上为活跃人群。淘宝-支付宝-余额宝,这是阿里巴巴提高用户粘度的链条。支付宝为淘宝购物带来极大便捷,同时也为阿里巴巴积累了大量的消费群体。这些用户对阿里巴巴的信任度较高,因此,通过支付宝来推销余额宝所取得市场效果斐然,这通过余额宝推出后所取得巨大成功中可见一斑。

  2.较低的购买门槛

  购买余额宝,基本上可以算做是“无门槛”,1元起买、可以随时购买或赎回,此种低要求是其他货币基金无法比拟的。大部分理财产品有时间限制,且基本上都是千元起售。余额宝的这一优势吸收了用户大量的闲散资金。

  3.操作的便捷快速

  购买余额宝,只需要登录支付宝,简单省时。购买余额宝的资金一方面在增值,另一方面又可以随时进行消费或者是转入银行卡中。对于用户来说,这个过程非常简便,又有一定的收益,所以大部分人愿意用闲置资金购买余额宝。

  4.潜在的一定风险

  相对于其他货币基金,余额宝存在着不言自明的优势。但是从本质上说,余额宝仍旧是货币基金产品,其依旧存在着货币基金固有的风险。虽然风险较低,但不能等同于无,在其发展后期出现年化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的收益率或者甚至出现亏损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余额宝在宣传过程中拿其和银行存款对比不恰当地引导用户混淆其与银行存款的区别。另外,网络风险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二、对余额宝的几点法律思考

  (一)支付宝为余额宝提供购买平台的性质及其是否合法

  1.支付宝提供购买平台的定性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条文规定,支付宝不具有销售货币基金的资质。对此,支付宝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其作为资金支付方式,只是提供了基金销售的一个渠道和平台,其与用户之间不存在购买货币基金的协议。因此,天弘基金是通过直销的方式销售其货币基金的,购买余额宝的协议是天弘基金与用户达成的,支付宝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支付宝提供销售平台的争议颇多。有人认为,支付宝公司实际上是打了销售余额宝的一个“擦边球”,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虽然天弘基金的销售流程仍旧是直销,但“增利宝”这一货币基金产品作为余额宝的本体在宣传时却是完全借着支付宝的影响力,大部分用户不会去关心究竟谁才是协议的相对方,而简单的认为,支付宝公司就是推出余额宝的主体,因此余额宝取得了广大用户的信任。支付宝公司将通过余额宝取得的部分收益称作是“管理费”,同时又通过51%的股份控股了天弘基金,至此明显可以看出,支付宝公司才是最大的受益者。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定性支付宝公司的这种行为呢?笔者认为,不益将其定性为销售行为予以扼杀。原因有二:第一,正如上文所讲,尽管存在着打擦边球的嫌疑,但天弘基金才是真正的销售主体,且资金流动不通过支付宝,采取的是直销的方式;第二,这是基金产品在销售渠道上的创新,不宜粗暴的加以扼杀。

  2.支付宝提供基金销售平台的合法性

  支付宝打擦边球的行为是否合法?笔者认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精神和“营业自由”的民法精神,不宜将支付宝公司的这种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法律而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支付宝通过提供基金销售平台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支付宝公司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行使其营业自由权,而营业自由权是包含拓宽其公司业务的。同时,余额宝对于充分发挥沉淀资金的价值也给我们较大的启示。我们不妨以加强对其的监管以降低金融风险的方式来最大程度发挥沉淀资金的价值。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支付宝为余额宝提供购买平台的行为是不具有违法性的。另外,监管也不宜简单得将其定性为基金销售行为,从而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创新。

  (二)余额宝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余额宝是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和利率市场化相结合的产物,从本质上来说,其是货币基金产品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组合而带来的销售渠道的创新。作为新兴的事物,其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   1.属性定位模糊性

  余额宝的收益到底是什么?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货币基金增利宝的收益。因此,余额宝与银行存款不同,其更应当定性为是一种投资。因此,余额宝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货币基金,即由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资方式。正如上文所言,余额宝在宣传时模糊了货币基金和银行存款的概念。事实上,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不具备银行那样的合规机制,因此在风险控制上与银行是不能比拟的。

  2.资金存管风险较大

  余额宝的开户流程过于简单,天弘基金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所需要的银行开户账户、身份证等信息由支付宝直接提供。用户只具有支付宝账户,而不具有天弘基金的基金账号。同时,也没有阅读风险提示的环节,没有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而这些在基金销售环节中都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因此,大部分用户可能根本没有理解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的意义,就贸然的开户,这为将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同时,互联网技术问题、黑客攻击等互联网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3.监管方面存在缺位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正面临一种“三无”状态:无政策、无门槛、无监管。不管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或者是中央人民银行都无法囊括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所有环节,这就导致安全漏洞的大量存在。2012年5月,支付宝获得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之后其陆续与37家基金公司合作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但是,支付宝并没有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共同推出“余额宝”,实际上绕开了基金销售牌照障碍,利用“余额宝”实现了向用户销售基金的目的。这种在政策界限边缘游走的行为,也使监管存在更大的难度。

  (三)余额宝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分析③

  尽管余额宝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其优点也是不能抹灭的。

  1.为传统金融服务提供补充

  目前,市场失灵问题困扰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进程。在传统金融服务中,银行垄断者公众存款,金融信息严重不对称,从而加剧了财富和公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而余额宝的推出则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盲区。余额宝作为金融服务中的新型理财模式,将金融理财予于互联网之中,充分利用互联网快速便捷的特点,从而使大大便捷了用户和理财机构之间的沟通。

  2.加速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可能真正实现利率的市场化。而余额宝在某种程度上市利率市场化的体现,因此其不是扰乱利率,相反的,其是在寻找真正市场利率中要走的一步路。银行业对金融业务的垄断对于竞争作用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升都是不利的,只有实现真正的利率市场化,才能够打破银行垄断对于金融行业的不利影响,从而促进金融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3.降低了融资以及社会成本

  “钱荒”过程中,银行通过拆借市场融资,拆借市场7天利率曾一度高达到11%。而余额宝介入此市场后,只有5%的利率,所以不但没有大幅度抬升利率,反而降低了同业拆解利率,即融资成本。此外,截至2014年2月底,余额宝用户数达到8,100万户,余额宝金额超过5,000亿元。若银行要吸收此规模的用户与资金,要动用大量的网点、工作人员、ATM机等公共资源,同时在交易日去银行排队申购基金会产生大量时间成本。而余额宝不需要排队、且操作简单。从这一角度来说,大大地节约了社会交易成本。

  三、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前景

  (一)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前景④

  余额宝的诞生带来一股发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浪潮。2013年10月28日,“百度金融中心―理财”平台正式上线。2013年12月18日,网易正式宣布推出在线理财平台“网易理财”。从陆陆续续诞生的货币基金产品来看,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互联网平台撬动传统金融市场的野心也在其中得到了充分的彰显。面对蓬勃的发展趋势,各类互联网企业以及金融机构需要做的就是极大地发挥互联网便捷快速、用户广泛、无地域限制等优势,不断地推出创新产品,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稳定发展。

  (二)加强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监管

  不容忽视的是,尽管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通过其碎片化的优势吸收了广大用户的投资,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弥补了各类传统的金融产品在小额资金上的缺位,但其最大的软肋就是安全。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现存的各类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一新兴的事物做出太多的界定,因此监管方面存在较大的缺失,这都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应当在巩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优势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促进其长久发展。

  1.制定相应的监管意见,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作为新生的事物,缺少对这一领域进行管理的可供参考的经验。目前对这一领域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则较少且较为散乱且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网络。大多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存在着监管上的空白,从而滋生出较多的市场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户的利益。以P2P(Peer to peer lending)这一广泛为大家所知晓的网贷平台为例,在我国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统计数据显示,其线上业务借款余额超过百亿元),但由于监管方面存在的缺失、准入的要求过低,造成各种机构参差不齐、行业内部极为混乱。同时,因为不需要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经过监管部门严格的审查和批准,这一平台甚至会成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大本营。银监会与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实际上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P2P网贷平台频频爆出携款潜逃、资金链断裂等负面新闻。由此可以看出,在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出后及时加强相应的管理,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是极为重要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要求其提高网络技术安全、加强对用户的隐私保护、明确投资的风险提示等方式加强监管。总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考虑实际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同时这些规则之间应相互联系、有机统一,构建一套健全的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   2.明确监管主体,注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模式,现有的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相关业务并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同时,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具有“混业经营”的特性,更为监管出了一道难题。以余额宝为例,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而作为销售基金的电商平台则受证监会的监管,这就产生了多头监管的现象。针对由此而产生的监管盲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一是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对监管作出明确分工。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采取归口管理的方式,由其共同的上级部门进行牵头,从而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总之,只有将监管主体予以明确并加强其彼此的合作,才能形成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有效监管。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分析获得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可能造成个人与企业信息被滥用、错用和非法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和交易的审查不够严格,有可能为洗钱交易提供了渠道。此外,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无法确认各方合法身份,会造成虚假金融产品销售,给消费者造成财产和精神损失。对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二是建议将互联网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三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反洗钱监管;四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机构职责,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过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具备了成立行业协会所需要的条件。成立行业协会对于促进行业发展具有三个方面的突出贡献:一是通过行业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能够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高效率;第二是行业协会可以对用户进行一定的投资指导,从而提高投资者的风险分析和判定能力;最后,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与监管主体进行及时的沟通,这从长远来看,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防范是极为重要的。

  四、结语

  余额宝作为我国的一项金融创新产品和创新的理财模式,对于我国的金融行业以及投资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互联网以及金融企业可以拓宽其业务范围、增加收益,对于投资者来说,也增加了一个投入闲散零置资金而增加收益的渠道。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一新兴事物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相对较多的风险以及定性的不明确等等。这对于政府监管来说更是一个挑战。因此我们应当正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寻求应对的路径,不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通过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其的管理,从而从今我国互联网金融向更好更健康的方向发展,也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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