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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新价值论

作者:朱正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2-13
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向理论界提出了“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这样的一个时代课题,很快引起了学术界、理论宣传部门甚至产业界强烈反响,成了一个新的热点。中国的改革开放实践和巨大成就,为进一步的理论创新提供了条件,我们相信,类似劳动价值论这样基本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发展,一定会引起理论的大变革,并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深化改革产生积极的作用。
与劳动价值论有关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就是剥削问题。在新的社会经济形态和历史条件下,如何认识剥削现象?笔者相就两个问题联系起来谈一谈自己的看法,向大家请教。我的结论是,在劳动者权益日益得到保护和知识经济条件下,剥削不仅难以发生,而且无意义性增强,剩余是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计量。因此,新的价值论是: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
一、剥削的经典含义
众所周知,剥削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一种关系。这种占有既可以是采取直接的形式,即通过对劳动者本身的占有或半占有进而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如前资本主义就以这种形式为主;也有间接的占有形式,既劳动者形式上是完全自由的,通过劳动力的买卖进而支配劳动力以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这是一种纯粹的剥削,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形式,这种剥削掩盖在等价交换的平等的关系下。
在研究剥削问题是,除了要搞明确上述概念之外,还应该把握下面的一些关系。
第一,不要将剥削这种性质的社会关系与剥削在历史和现实的生产力及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相混淆。现在有很多人因为“剥削有功”而否认剥削的存在性是错误的。这也包括剥削所得并未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而是用于投资扩大再生产这种情况。
第二,离开劳动价值论就无法讲清剥削。有的人认为,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应该得到报酬,因此,资本获得一定利润是合理的,它不能叫剥削。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还有的人甚至认为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价值,就更荒谬了。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就无法定义剥削这种特殊性质的社会生产关系了。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价值的创造与使用价值的创造(非劳动要素可以创造使用价值,但不能创造价值)。
第三,不要简单地将剥削和分配方式联系起来。社会产品如何分配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而不是由是否要消灭剥削来决定,因此,虽说非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往往就包含着剥削,但并不能因此就取消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第四,作为劳动者和作为剥削者的身份要分开来看。许多人认为,私营企业主大多参加劳动,而且劳动强度大,特别是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并据此认为不存在剥削。这也是似是而非的。其实,这一点马克思也早就提到过,资本家管理企业,这是一种劳动,他作为这样一种劳动者,也是应该得到报酬的,但是,这并不否定他利用资本的权力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关系,不能否认他作为资本家是剥削者的关系和性质。
二、打工者的故事
经济学喜欢通过讲故事来说明问题和规律。为了便于分析,我也先编一个典型故事(它实际上也存在),即“打工者的故事”:阿明一家三口,靠耕种2亩地和其他副业艰难地维持着一家生活。平时就算是累死累活,得到的收入每月算地来也不到500元。随着大农业的发展,农产品价格还有下降趋,更增加了阿明的危机感。于是阿明将2亩地交给了家人,自己到大城市打工去了。他在一家私企找到了一份工作,阿明同样是拼命干活,每月能挣到800元,他省吃俭用,除了每月的开销500元之外,还能往家寄300元。这样一来,阿明的一家的生活也就宽松多了。
问题:在这个故事中,阿明在家里和在工厂里打工付出的是一样多的,但打工却多收入300元,能认为阿明受到了老板的剥削吗?
有很多人说,没有剥削。甚至还有人对这类打工者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是,有很大比例的打工者认为没有受剥削,特别是那些收入较高的打工者;还有一部分答“说不清”;其他人则说“无所谓”。
但我认为,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因为,我们很难保证种地和做工是同样的付出。例如,农业劳动比较自由散漫,而做工纪律要求严格得多;种地可以在各种工作的变换中得到一定的休闲,而做工的连续性强,紧张得多。
我们还应看到,大多私企生产技术和设备比较落后,厂房简陋,劳动条件差,常常在毫无保护的情况下让工人在危险的工作环境下劳动,或者长期与有毒害的物质接触,使工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这些打工者常常一天劳动10至12个小时以上。与国有企业的职工相比,他们除了领取一些工资之外,常常享受不到任何福利,也没有劳动保险和养老保险。除此之外,他们还承担着随时被开除的风险,忍受着被歧视的眼光,他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也常常是恶劣得让人难以置信……实际上,这些私企靠了就是这种廉价的劳动力和对劳动力的掠夺式使用的条件下才能获得利润。因此,这里发生的正好是资本原始积累中典型的、超额的剥削。
上述情形的剥削之所以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劳动力供过于求,劳方没有工会的组织力量与之取得适当的平衡,法制的不完善及其有关部门实际管理力度的不足等等。
三、对劳动者集体力量的无偿占有
在上面的打工者的故事中,我们假定劳动力的供求平衡,劳动者建立有力量足够强大的工会组织(如与雇佣方进行集体谈判),而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也很完善,有关部门的监管也很有效,那么,是不是剥削就不存在了呢?也就是说,在劳动条件、强度和时间完全相当的情况下,农民自己种地比打工得到的收入多,打工者是不是还受到剥削呢?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没有理由认为打工仍然受到了剥削。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作了明确的分析。马克思认为,农民自己种地,是作为单个的劳动力而发挥作用;而当他替别人打工是,他就与其他工人有了相互分工与协作,在这里形成了一种扩大了的集体的或集合的劳动力量,他的劳动力就不是单独地而是作为集体力量的一分子而发挥作用。实际上,资本家正是因为利用这种分工协作中的集体力量才获得了更大的生产效率,超过了个体劳动者,打败了个体劳动者,获得了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打工者作为单个劳动力可能是完全得到了报酬的,即雇佣者为打工者的单个劳动力付了报酬(工资),但打工者作为集体力量的一分子却未得到报酬。这就是说,剥削的对象主要已不是单个的劳动者,而是劳动者集体,剥削表现为不给劳动者的集体力量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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