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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合喜 胡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17




3.完善上市公司违规处罚的法规。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着趋利行为,这就诱使一部分上市公司不惜铤而走险,违法违规。它们为什么敢于这么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其违规成本太小。因此,加重违规处罚势在必行。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若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证监会将暂停其股票交易。笔者以为这一处罚规定太轻,也太单一。因此,在《公司法》中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处罚规定,如可增加对其处以罚金(金额可设置几个档次),以及制造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规定。


(二)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学习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为了减少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学习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应由证监会或其授权的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学习班,时间约两周左右。学习班除进行有关财经法规和具体业务处理规范的学习外,同时还应增设政治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课程。这样做可使上市公司的管理团队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改革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近些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争论都比较激烈,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由于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差、会计准则不完善等,更大程度上则是取决于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都是由公司直接聘任,会计人员的续聘或解聘以及薪水的高低也都是由公司决定。这一体制就必然带来会计人员的工作独立性差,难以摆脱公司管理当局的不利影响等问题。因此,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改革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应该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如果能将其借鉴到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中去,相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


上市公司的监督,按照监督主体和上市公司的隶属关系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类。其中,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内部审计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国家部门监督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国家部门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中,应把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改为社会监督,使其平行于国家部门监督。同时,社会监督不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还应包括社会公众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是上市公司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在整个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还相当薄弱。要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质量,除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外,公司管理当局还必须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监督。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以恰当解决,内部审计监督将一定能够得以加强,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应从两个方面加强监督:首先,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把上市公司的入市关,坚决杜绝不合法的公司上市,这样就能从源头上堵死那些合法外包装下的非法公司的上市通道。其次,在公司上市后,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还必须按照《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各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税务部门主要是依据税法,对上市公司依法纳税申报和税款交纳等环节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其会计利润的调整和所得税计算方法的选用是否合法;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监督上市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各种专用款项的合法使用,尤其要监督其大额支票开支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切实保证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其审查的重点是上市公司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以及是否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的要求恰当披露其相关信息等。


社会公众监督,主要是指除上述所提及的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此规定明确表示,社会公众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一切会计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拥有检举权。检举权是监督权的一种行使形式。笔者认为,证监会可以在几个指定的大型网站设立主页,让社会公众在主页上对他们所了解到的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发表评论。同时,在证监会中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搜集这些信息,对那些社会公众反映强烈且违规可能性比较大的上市公司加大审查监督力度。


(五)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公司法》第十章明确界定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这些处罚规定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都适用。但是,即使处罚规定再完善,如果执法者不能严格执行,或者处罚的力度不够,其也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执法者必须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尤其是对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要从重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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