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财政税收论文 >> 税收理论论文 >> 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论文

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19

  第三,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第五,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必须澄清几个认识问题

  1.关于“皇粮国税,自古有之”

  对于“皇粮国税,自古有之”这句老话,有些同志将其理解成,单独对农民开征的农业税自古有之;这种“自古有之”的含义不仅是对历史过程的描述,而且隐指与这种“自古有之”的农业税以及与之类似的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是有历史和理论依据的。对此,我们需要从两个不同层面加以辨析。

  第一个层面,是就广义的税收而言的。在古代社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农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绝大部分。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农业税就是国家税收的主体,承担着为政府筹集几乎全部财政收入的职能。在古代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言的“皇粮国税,自古有之”,虽然具体所指的就是农业税,但是其实际的含义是整体的“税收”,其阐明的道理是政府的存在、国家机器的运行,不能没有税收作为物质基础。

  第二个层面,是仅就农业税而言的。如果说,“皇粮国税,自古有之”中的“税”是仅指农业税,那么这个说法就值得推敲。人类经济活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其不同的特征,税收亦有其不同的形式。在农业社会,对人头征税、对土地征税自然是税收的主导形式,但是进入工业社会之后,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征税就成为税收的主导形式。可以预期的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进一步发展为以知识经济、服务经济为主体之后,税收的主导形式还将发生变化。这也是为什么世界上一些单独征收农业税的国家(最近的如阿根廷)相继取消农业税的内在原因。

  2.关于废除农业税后“农民处于无税状态”

  不同意彻底废除农业税的同志认为,不对农民单独开征农业税或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农民就会“处于一种无税状态”。据此认为,城镇居民要给国家纳税,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却不给国家纳税,似乎也不公平。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当前中国农民税负结构的事实情况。

  首先就是农业税(牧业税)。在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的综合税率最高达8.4%,与历朝历代税负水平相比,也是很高的。

  其次是各种流转税。农民在缴纳农业税之外,作为工业消费品的消费者,一直都是流转税的纳税人。通俗地说,农民在买台电视机、买包香烟的时候,就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据统计,2002年我国农村居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现金支出1467.62元,其中仅“衣着”、“家庭设备”、“交通通讯”和“其他商品”几项消费现金支出中所含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即为38.96元,据此,全国乡村总人口78241万人,即通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304.83亿元。 再次是利息个人所得税。农民作为银行储户,也同样向国家缴纳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这种利息个人所得税一分钱都没有用到农民头上,全部用于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障。也就是说,没有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农民,在为城镇居民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作贡献。

  最后是隐性税负。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组织化程度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在与农产品收购商、农业投入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时,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产品出售价格往往较低,农业投入品(如种子、化肥、薄膜、农机、农药、农业技术服务等)价格往往又较高,农民因此承担了部分本应由交易对方承担的税负。农民承担这种隐性税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政府职能在相关领域不到位而产生的。

  由此可见,即使农民不缴农业税,农民实际上仍然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了相当的税收,这是由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决定的。

  3.关于在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建立良好关系

  从财税方面来说,目前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方面“取多予少”,另一方面“取予不当”。“取多予少”指的是国家从农民身上以各种方式(税与费)“取”得太多,大大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而理应由国家承担的保证农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则严重不足。“取予不当”指的是国家以农业税从农民身上课税存在诸多弊端,其他涉农税制也存在对农民不公的因素,而政府现有涉农支出,真正能落实到农民头上的微不足道。

  为解决“取多予少”的问题,中央已经确定了“多予少取”的基本方针。贯彻这一方针,就是要应对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面临的挑战,通过各种渠道增加国内农业支持力度,通过理顺不同级次政府职能,增加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中央决定,从2004年起,将一部分粮食风险基金用来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就是沿着这一正确方向采取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要解决“取予不当”的问题,就要“取之有道”和“取之公平”,从税收上说,就是要按照公平城乡居民税负的原则,废除现行不合理的农业税制,真正统一城乡税制。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农业 税制改革 方向
最新税收理论论文
新时代税收职能作用拓展趋向与助力服务探讨
大数据背景下日化企业市场营销创新策略探讨
基于现金流量税重构国际税收规则的理论思考
试论企业税收激进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利用心理学理论提高税收管理与服务效应的思
浅谈国际税收理论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机
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西方经济学派税收经济思想综述及对我国税收
近十年来伪满时期东北税收负担研究述评
从会计和税收差异中探求纳税筹划
热门税收理论论文
树立与时俱进的现代税收观
有关税收理论问题的论点简介
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透视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
有关我国税费改革的思考
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分析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论更新税收观念
纳税服务的经济学分析
税收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