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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及启示

作者:施本植 粱柯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20
内容提要: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西方国家曾分别实行了以财产税、流转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4种税制结构。这4种税制结构各有所长,各有其适用的范围。税制结构的选择,取决于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公平和效率的权衡,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的社会化、商品货币化程度。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推进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对策措施,包括科学选择主体和辅助税种、优化主要税种的内部结构、完善中央税与地方税结构等。

  关键词:税制结构  公平和效率  改革措施

  一、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发展与演变

  总体上看,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经历了由以直接税为主体到以间接税为主体,再到现代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发,展过程。

  1.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这是早期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的税制模式。在当时自然经济处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国家无法从其他方面课征足够的税收,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作为征税对象,采用直接对人或物课征的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户税等直接税形式保证政府取得必要的收入。这些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大多按照课税对象的部分外部标志来规定税额,如:人头税按家庭人口课征等。此外,也有非常有限的市场税和入市税作为辅助税种。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资本主义发展之初,西方国家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主要遵循中性原则,把追求经济效率作为首要目标。一方面对国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课征国内消费税,以代替原先对工商产业直接征收的工商业税,从而减轻了资本家的税收负担;另_方面,为保护本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国外制造和输运的进口工业品课以关税。这时的税制结构,一般称为以关税为中心的间接税制。

  3.以现代直接税(所得税)或间接税(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发展,以关税为主的间接税制逐渐暴露出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之间的冲突:保护关税成了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和向外扩张的桎梏;对生活必需品课税,保护了自给的小生产者,不利于资本主义完全占领国际市场;间接税的增加还会提高物价,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抗,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更满足不了战争对财政的巨大需求。与此同时,资本义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带来了所得额稳定上升的丰裕税源,为实行所得税创造了前提条件。因此,第﹁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少数国家(法国等)则建立了以先进的间接税(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4.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西方国家普遍认识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但高所得税抑制了纳税人储蓄、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积极性,抑制了经济增长。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在供给学派思想指导下,再次把税收政策的目标转向经济效率,各国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80年代中期以后,普遍开征了增值税,许多国家逐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出现了税制结构重返间接税的趋势,形成了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的税制格局。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与创新

  1985年5月29日,美国总统里根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税制改革的咨文,由此拉开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规模税制改革的序幕。198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堪称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税制改革方案。此后,西方各国纷纷效仿,形成了以“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为特征的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此次税制改革是半个世纪以来税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偏向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制效率并重。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大幅降低所得税税率,特别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税制改革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由11%~50%的15档税率减少到只剩15%和 28%两档税率,最高边际税率由50%降为28%.公司所得税也由原来的15%—46%的5档税率减少为 15%、25%、34%的3档税率。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改革前的6档,改为现在的25%和40%两个税率档次。其他西方国家的所得税税率档次都从以前的10多个档次减少到不超过5个档次,还普遍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至此,西方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边际税率超过60%的所得税。

  2.提高增值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扭转了长期以来重视所得税,忽视商品税的状况。20世纪80年代末期,西方国家在减少所得课税的同时,加强和改进了商品课税,主要是普遍开征了增值税。从1985年起,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新西兰、希腊、日本、加拿大等国先后开征了增值税。与此同时,许多国家提高了增值税的税率,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OECD国家增值税的平均税率由开征时的12.5%提高到了1996年的17.5%.

  3.税制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一是跳出了供给学派“单向”减税以刺激总供给的框架,强调应该通过减税与增税“双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这在美国克林顿的新税收政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增税主要包括对最富有阶层增收所得税,扩大针对有关医疗保险的工薪税税基,提高联邦汽油税等,而减税则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与小企业,并扩大对劳动所得税额扣抵的范围。其他OECD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二是在效率与公平原则及其他政府目标的结合与轻重权衡上,普遍调整了片而追求效率、忽视公平及其他政府目标的做法,努力促进各原则目标的协调。三是不片面强调追求“理想优化状态”和使用绝对中性的“非扭曲性”税收工具,强调对各种约束限制条件的研究,注重“次优状态”的获取。四是更注重改革的循序渐进,注重经济行为主体的反馈信息,并没有刻意追求一步到位。

  三、我国现行税制及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其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第一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为第二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实行近10年来,成效显著,但由于税制改革方案出台时间较仓促,使新税制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先天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使现行税制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历史地看,现行税制在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系统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就系统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是从财政意义上进行的,难以充分体现供需总量调节的要求,对宏观税负水平缺乏科学论证和界定,不同税种间的改革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就功能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以成熟的、理想化的市场模式为主要出发点,而且是在经济发展处于高速度和高通胀并存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改革的内容以统一税制集中税权为核心,基本放弃了税收对经济的主动调节激励功能,使税制缺乏适应变化的灵敏性和灵活性,制约了税收职能的全面发挥。

  现实地看,税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并产生了新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税制的结构性缺陷上:(1)主体税种名不符实。所谓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种模式事实上一直处于“跛足”状态,近10年来,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而所得税的比重不足20%.(2)辅助税种调控乏力。两大类12个辅助税种占收入的比重不足10%,调控作用与理想设计相去甚远,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长期处于缺位或半缺位状态。(3)税负结构失调。从税源区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课税对象等角度分析,我国税收主要来源于东部,其次是中部;主要来源于第二、第三产业;主要来源于对商品流转额和所得额的课税;许多税种未能及时立制开征,导致税源遗漏。(4)税收管理体制不规范。 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主旨在于提高中央税收收入比重,而且是在承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导致税权的划分未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也没有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由此引发了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使得政府收入渠道混乱,形成了以“费”挤税、甚至“费”大于税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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