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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意识与依法治税

作者:包子川 李初仕 陈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21

  (二) 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是纳税人意识的核心

  ④没有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就不会有纳税人对税法的遵守和维护,也就不会有依法治税的实现。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偷逃税款问题严重,除了整个社会法制环境的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纳税人对市场经济和税收法治所倡导的平等、自由、正义等主体价值缺乏普遍的、科学的认识,对税法规范的内在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从而引致其对税法的异己感和外在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法律的泛道德化倾向,存在重公权力轻私权利、重刑法民法、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习惯和做法,导致了民主、平等、权利、正义等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在于税收立法过分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特别是没有充分反映纳税人的愿望、要求和期待,没有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关怀;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和执法不公、执法腐败,损害了税法的权威、践踏了税法的尊严,导致了纳税人对税法的冷漠和不信任。只有当税法充分反映纳税人的利益,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并且使纳税人在社会生活中处处体验到税法的关怀时,才能使纳税人在理性上信任税法,从而确立税法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

  (三) 对税法的积极奉行精神是纳税人意识的客观表现

  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是基于对税法的理性认知和信仰。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履行是纳税人意识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税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只有纳税人真切感受到其权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尊重与保护,才能有效地把税法规范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其尊重税法权威、维护税法尊严的积极性才能够得到提高,才能够真正形成纳税人对税法的积极奉行精神。

  纳税人意识中的三个层面是有机联系、密不可分的。首先,它们共同的前提都在于纳税人权利主体资格的确立和主体意识的觉醒。如果税收立法始终不承认纳税人的权利主体资格,而仅仅将纳税人作为义务主体对待,就不可能有纳税人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纳税人意识的形成。其次,它们集中体现了税法对纳税人价值的关怀,是税法联系社会生活的纽带。如果税法只注重保障财政收入的实现和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忽略纳税人对自身利益和价值的追求,忽略纳税人的权利需要,最终将损害税法的权威,影响纳税人对税法的奉行。

  三、确立纳税人意识对推进依法治税的作用

  (一) 纳税人意识的确立,可以使依法治税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当前,依法治税中存在一个容易为人们忽略的问题,即把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片面地等同起来。其实,依法治税的提出,虽然实现了治税观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但重点仍然在于“治理”,不能等同于“法治”本身。要避免上述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以更加理性和缜密的眼光去认识依法治税,另一方面也有待于纳税人意识的真正确立。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有利于对国家税收权力的限制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首先,纳税人民主权利的行使,使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可以更好地体现纳税人的意志和利益,可以有效地防止税收管理中的集权和专制;其次,纳税人私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使税收法定原则得以真正确立;再次,纳税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可以使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合理的配置,防止征税人权力的无限扩大对纳税人权利的侵蚀,矫正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法律人格、法律地位的扭曲,使双方得以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后,纳税人对正当程序的合理诉求,可以为税收权力的运行设定合理的轨迹,防止税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权力变异。

  (二)纳税人意识的确立,可以有效地促进税收法治秩序的实现

  当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依法治税,着力建构的只是税收法治的外生秩序,虽然说这种外生秩序在实现税收法治的特定阶段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没有以纳税人的自主、自律为基础建构的内生秩序的配合,要真正实现税收法治秩序仍然是相当困难的。纳税人意识中的自主自律精神,则能够抑制纳税人逃避国家税收的欲望和行为,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纳税人意识的培养

  (一) 从党和政府的角度而言,就是要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纳税人意识的培养提供深厚的现实土壤

  在政治生活中,要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法律原则得到贯彻和落实。在经济生活中,要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不断完善市场体系,特别要尊重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客观实际,确保市场主体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能够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要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边界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行政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蚀。要按照法治的本质要求,强化对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从社会的角度而言,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的良好社会氛围,需要形成尊重法律、崇尚道德的良好风尚,为纳税人意识的培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在全社会强化以诚实信用为中心的道德教育,制裁不讲道德、不守信用的行为,强化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意识,并要充分肯定纳税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关心纳税人的社会环境。

  (三) 从税务机关角度而言,就是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完善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权利,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的认同

  使纳税人认识到税法乃是纳税人的权利之法,是纳税人用以维权、护权的重要武器。税收立法在分配税收利益、配置权利义务时,必须将纳税人作为权利主体对待,而不能将纳税人单纯地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待,对纳税人权利应当给予必要而充分的注意;在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时,必须将二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对待,而不能简单地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对待。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把纳税人作为与执法者平等的一方主体对待,不能对纳税人存有偏见甚至歧视;税收执法应当对所有的纳税人平等相待,不能厚此薄彼;税收执法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欢迎纳税人参与。

  参考文献:

  ① (美)保罗。肯尼迪著  王保存译《大国的兴衰》,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② 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第192页。

  ③  吴增基等《理性精神的呼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④ (美)伯尔曼著 、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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