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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保护环镜功能完善环保税收制度

作者:杨全照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8-10

  3.现行税制中有关环保政策与环保需要不相适应。当前我国环保措施已基本形成了体系,将环保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在现行的消费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若干税种中都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精神,这些税收政策与政府采取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保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国现行税制中也有不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主要表现在:(1)在税率设计或调整时考虑污染程度不够。如,对大气污染较重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只设一档税率,未按油质的高低对大气的污染程度规定税率;汽车汽缸容量越大排污量越多,而我国对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的消费税率不是按汽缸容量大小来设计的;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率由17%降为8%,显然不利于环境保护。这些税收政策都不同程度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2)现行税制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还缺乏系统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现行环保优惠政策之间还存在摩擦和不协调,需要相互衔接和进一步配套。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3)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保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环保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

  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税收的作用日益突出。设计和完善环保税收制度,必须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方面体现出良好的调控效果。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借鉴国外“绿化”税制的经验,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树立全新的治税观念。环保税应是区别于其他税种的综合性税种,环保功能是其显著特征。税收对经济增长各要素进行调节,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还要注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尤其是环境保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设计和完善环保税收制度时,还要考虑国际环境公约的要求,使之建立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为了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环保税收也应坚持中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护环境功能的有效发挥。

  2.调整税目、税率,完善现行税制有关环保的规定。对具有保护环境功能的税种,应加以补充完善,充分发挥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应考虑:(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其范围有必要扩大到土地资源、水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在理顺资源体系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可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别稀缺的资源要提高税率。(2)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提高部分消费品的税率。将那些无法回收利用的材料或难以降解的材料制造的产品,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替代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并适当提高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3)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加快乡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将其征收范围扩大到乡镇,更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结合税费改革,改变其附加税的性质,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并适当提高位于市区之外的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3.开征环境保护税。环保税应当是一个综合税种。按其具体课征对象不同,可分四个税目:(1)水污染税。水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为课征对象,以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企业和个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办法。对企业排放的污水,可以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以量定额课征。对于实际排放量难于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或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由于企业排放废水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和浓度不同,对环境污染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应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成正相关变化。对于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故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2)空气污染税。根据我国空气污染特点,目前计人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它们主要来自燃煤废气、汽车尾气、燃煤排放的烟尘和地面扬起的灰尘。若开征空气污染税,可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可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依据,根据排放烟尘及有害气体浓度(空气质量级别)设计票进税率,以量课征。(3)燃油税。建议在燃油税的征收中,适度考虑环境保护,这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而且有利于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对轮船、拖拉机、飞机等使用燃油的领域,在征收燃油税时也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4)垃圾税。该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各种固体废物为课征对象,以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对不同种类、需用不同方式处理的垃圾应采用不同的征税方法。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有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应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以垃圾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以量课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的垃圾,还应按不同堆存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区别对待。另外,对噪音污染、农业污染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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