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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赵明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14


综上所述,根据科斯奠基的“契约理论”,企业是一个在其框架中由相互合作的大量生产要素所有者达成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契约。企业的委托代理理论实际上是对企业的契约组合理论的具体化。从会计信息拥有的程度来看,经营者(契约的一方)作为代理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成为企业的“内部人”,实质上形成了内部人控制,与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相比,经理人拥有较为完全的内部信息,而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或股东(契约另一方)作为委托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已经没有任何权利与那些己成为公司资产的东西发生实际联系”,成为了“外部人”,在信息掌握程度上处于弱势。他们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偿债能力等都无法确知,也无法预先判断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是否能满足其需求,最终买到的可能只是仅有少许价值或毫无价值的“旧车”。同时从双方的价值取向来看,上市公司经理人的目标也往往与股东的目标不一致,股东关心的是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并希望能够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使其向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倾斜,而经营者不愿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工作,但却有着广泛的经济利益和心理需求,如酬劳、利润分享、股票期权、度假、晋级、社会声誉等。因此作为经济理性人的经营者,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更看重短期经济利益,利用手中的“暂时控制权”只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也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要求。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懒”动机也会带来“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即经营者为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而操纵信息生成,甚至对有些不利信息不披露或提供虚假信息。
公正是资本市场所关心的问题,资本市场的公正性是一种基于公众利益视角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当所有(包括潜在的)的投资者拥有均等、公平的机会获取信息,从而所有投资者的获利、受损机会均等时,股票市场才是公正、公平的,即所谓的“信息对称”,这是一个理想的目标。因为信息分布的越广泛,资本市场的竞争就越充分。然而,完美的和无代价的信息毕竟只是完全竞争经济模型的一种假设,市场毕竟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终会导致市场的缺陷。而进行强制性披露(法律管制)就是“信息对称”理念的一个应用,它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有关信息,减少(并惩罚)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和虚假陈述行为,以实现投资者之间的公平。因此,由于资本市场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必须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并追究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惩罚违规行为。
(五)信息披露的非合作博弈
博弈论(game theory)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时,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1996)。在资本市场中,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披露和使用过程中,信息披露方(上市公司)和信息使用方(主要是投资者)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博弈关系,最终披露的信息实质上是双方多次博弈的结果。假设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当局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只存在一次静态博弈,其博弈过程可用效用矩阵表示(见下表1)。

会计信息披露的非合作博弈
管理层效用 投资者效用 诚实(H) 歪曲(D)
购买(B) Ⅰ(50, 50) Ⅱ(10, 30)
拒绝(R) Ⅲ(30, 10) Ⅳ(30, 20)
表中的数字分别代表了投资者和管理当局在各种不同的战略组合中的效用水平

表1
从表中不难发现,唯一不受影响的战略组合是RD。即如果管理当局选择D,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R。同样的,如果投资者选择R,管理当局也更倾向于选择D。RD是唯一的能在给定其他参与人的战略选择时,每个参与人都能对自己的战略选择满意的一组战略组合。这样,在一次博弈中,管理当局总会选择欺骗投资者的战略。而在一次性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也会理性地预见到管理当局的这种欺骗战略,从而毫不犹豫地选择拒绝购买。因而,最终博弈的结果是:Ⅳ策略组合构成“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即经营者“歪曲”会计信息,其造成的结果是管理当局不能筹措到稀缺的资金,投资者也无法将闲置的资金投资出去,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不能正常运转。 
那么在股票市场中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长期性的重复博弈过程中,会出现怎样的结果呢?我们不能说会持续出现上述一次性静态博弈过程中出现的“纳什均衡”。但在目前,短期内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当局会在披露信息时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冒着被惩罚的风险欺骗投资者,因为歪曲会计信息对其有利,其造假成本远远小于预期收益。
三、结论与建议
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由企业独家提供的,由于“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为了获得一些特定的社会目标,政府必需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且由于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存在非合作博弈的过程,如果没有政府对信息披露实施监管,那么双方博弈的结果是:管理当局不披露,投资者不投资,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不能正常运转。但我们也应注意到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契约,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竞争性,建立上市公司信誉评价体系,健全和完善经理人才市场和公司兼并市场,以及加重诉讼成本等措施可以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但不管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都必须是真实、可靠、充分、及时的,为了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必须追究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的会计改革中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外部市场机制和制度环境的作用,提倡和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但另一方面仍然要坚持政府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构建以强制性信息披露(即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作为补充的信息披露机制才是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根本之策。
参考文献:
[1]谭劲松等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经济学思考 会计研究2000 (6)
[2]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 上海三联书店1996
[3]威廉R.司可脱(陈汉文等译) 财务会计理论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4]陈艳 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经济学思考会计研究 2004,(8)
[5]向凯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动因的经济学分析财会通讯 2004
[6]夏博辉 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经济学法学基础 会计研究 2004(8)
[7]李明辉 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管制山西财大学报 2004.(2)
[8]张栋 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经济学分析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200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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