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创新系统构建的必要性及地方政府的作用
b)转型期地方政府是地方创新系统中的准创新主体
目前,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创新热,其热力源不在企业,因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尚处于改革攻坚期,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不够;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管理能力低,生产能力过剩,技术进步缓慢;民营经济由于获得科技创新支持的困难,缺少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力,依靠科技进步的追求利润的动力不足。因此可说,当前的创新热主要源于各级地方政府。目前已有十几个城市提出建成“中国硅谷”、“华中光谷”或“西部硅谷”等目标,更多的城市则是宣称建成信息港,还有更多的开发区和企业创业中心,各地“十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中均以地区创新发展战略为主线。我们应该保护和引导这股创新热潮。
如何正确认识地方政府的创新地位和作用?笔者认为,在转型期地方政府具有准创新主体的地位。其判断源于以下认识:
(1)地方政府具有市场经济下竞争主体的特征。地方政府官员由于发展本地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地区间的相互竞争的压力, 迫使其不断进行技术制度方面的创新。转型期的地方政府已经不是计划经济时代意义上的政府,而是一个制度创新的政治企业家。它把一个地方当作一个大企业,通过直接制度变革创新,扩大市场化范围和深度,而使本地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2)在企业创新主体论深入人心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没有合法的创新主体地位,只能称其为准创新主体。当前,各地方政府技术、制度创新的结果,加快了我国市场化的进程,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创新系统的构建,这也是客观的事实。
(3)地方政府创新主体地位具有过渡性、暂行性特征。地方政府创新主体地位是市场经济特定阶段的产物。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下,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基本形式,处于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只能是市场机制的补充,处于从属地位,地方政府的调控地位更居于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其他中介机构之后。在转型期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不完全的市场机制导致企业交易费用上升,地方政府的“帮助”,可大大减少企业的交易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其他经济主体地位的上升,地方政府的作用将有一个从强到弱的变化过程。
(4)地方政府创新举措的明智和自觉是有限度的,它在促进制度创新的同时,也可能制造转型的困难,增加市场经济的无序、冲突和混乱,是准创新主体。转型期出现的诸侯经济、地方保护证明地方政府的活动并非全部都是积极的,也有消极成分。地方政府既是改革的动力,又是改革的对象,其行为并非是完全理性的,它自身不能逾越地方分权改革所存在的弊端。地方政府创新主体地位不是绝对的,具有相对性,是准创新主体。因此,在地方创新系统构建中,应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的一面,根据市场环境适时调整其作用边界,降低体制转型的成本是国家创新系统建设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王绍光、胡鞍纲.关于中国国家能力的研究报告见:董辅.集权与分权.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2]Karl.Polanyi,TheGreatTransformation,Boston:BeaconPress,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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