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我见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16
二,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如果你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他就自行申报,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我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明确以下两点:
首先,什么是高收入者?我认为这一点必须是由法律给予明确定义的。要想明确这一点,什么是收入得先确定。收入应该是包括所有渠道得到的利益,除了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还应包括地位或职位带来的一切经常所得(金钱,物质,股票,甚至期权)。如A,B两人月工资均为3000元,A可利用其职位每月报销一些费用,B则除工资外没任何收入,若A,B两人算成同样收入肯定不合理。若单从雇佣者的工资收入,我看已很难定义高收入者。如果主体不能明确,该条又如何执行?一定要让高收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是高收入者。故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一个标准。目前,有人认为在目前社会贫富不均衡,各地区收入水平有差异的情况下,统一确定高收入者的标准,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是也已统一调至1600元/人月,之前不是也有人认为统一一个标准不合理吗?个人所得税改革既然不可能一步到位,那么就可暂时采用一个相对易于操作的方法,即统一一个标准,圈定一个“富人”圈,征收才有对象可言。
其次,如何让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目前现行社会,真正认为“纳税光荣”的,我看没有几个。相当部分的人,自己的所得没达到征税范围时,认为别人“纳税光荣”,一旦自己的收入真正要纳税时,心里多少有些不快,这种不快必然导致想方设法去逃税。目前收入越高者,逃税的越多,相反只有工资收入者反而没法逃税(因为收入来源单一,且单位都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故有前面提到的说法: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管住了收入不是很高的工薪阶层,高收入者则纳税的不多。交了税的心里不甘,不交税的也没受到什么惩罚,这样势必有更多的人不愿意交税,又何谈自行申报。
要想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一方面要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自行纳税是所有有所得的公民的一项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遵照执行。同时要明白纳税为国家作了贡献,为子孙后代造福。另一方面法律又应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目前中国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却是不对等的。突出的表现是:一纳税人却没有税票。2003年11月16日,在北京举行了“2003年中国财税论坛”,北京市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说,我无法证明我是纳税人,也永远不知道我缴了多少税,因为我永远没有一张税票;二,纳税人普遍对税款使用缺乏了解与监督,无力制止包括政绩工程,决策失误,大吃大喝等浪费纳税人税款的行为。在美国流行这样一句话:无议员,不纳税。即不能对税款使用和监督有发言权,我可以不纳税。真正让纳税人享有相应的权利,才是让他们自行申报纳税的思想基础。
总之,高收入者多纳税,少收入者少纳税,让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调节社会贫富的作用,同时又兼顾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保证国家稳定的税源收入,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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