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论文

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作者:黄世席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25



  四、国际组织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

  二战以后的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联合国、欧盟等一大批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建立,迎合了全球化趋势,同时也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但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组织与以往的国际组织相比,权力更大,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和制约也更强烈。

  全球化导致国际间人员交往的频繁,产品的生产、流通跨国化,由此而产生的国际争端也较多。经济全球化、生态全球化必然带来政治全球化,一些全球性的政治问题,如维护全球和平、可持续发展、跨国犯罪控制、国际政治冲突等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社会的共同努力,其结果便是发育出区域性的超国家政治组织和全球性的政治组织,如欧洲联盟、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其中尤以欧盟、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法的冲击为甚。

  欧盟从20世纪50年代只涉及个别部门的煤钢共同体,到50年代后期包括整个经济领域的经济共同体,到目前已拓展至非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欧洲联盟。在欧盟形成过程中,成员国在接受《巴黎条约》、《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时,由最初把一部分经济主权让与欧共体,发展到最后把部分政治主权让与欧盟,在许多领域由欧盟行使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从劳动就业、人员流动到社会福利政策;从运输、渔业、农业、竞争到环境与科技发展政策;从司法协助到内务合作政策;从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总之,从内政到外交,欧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或是排他的,或是与成员国并存或混合的。[10]而且,在欧盟内部,主权也同时被严格划分了,任何认为主权是体现于一国之内的、不可分割的、无限制的、排他的、永恒的公共权力的观念都过时了。[11]

  故欧盟的成立过程,或欧洲一体化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成员国逐步向一体化组织让渡或转移部分国家主权的过程。欧盟内这种国家主权的大范围深层次转移或让渡,应该说是现代国际关系中前所未见的,而成员国这种自愿让渡部分主权的原因之一便是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的继续发展和欧盟成员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以及实行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国际调节与协调的需要。[12]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并且不断有新的国家要求加入欧盟,在于它能更好地体现或实现成员国的根本利益,或者说,实现成员国单独所不能实现的利益。因此,欧盟成员国主权向欧盟的部分让渡,可以说首先是国家主权意志的体现。

  冷战结束以来,全球化显示出强盛劲头,以联合国名义派出的维和部队的干涉行动大量增加。其原因在于原来被东西方对抗所掩盖的宗教矛盾、地区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凸现出来,武装冲突和战争日益升级。尽管这并没有违反《联合国宪章》,但冷战后的表现是联合国越来越多地介入成员国国内的武装冲突,部分地取代了主权国家处理这类事务的权力。如针对库尔德人与伊拉克政府的冲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先后在伊拉克设立了安全区和禁飞区;1993年安理会又通过了对波黑塞族实施空中打击的决议。在索马里内战、南斯拉夫境内民族纠纷以及卢旺达部族冲突等国家的内部武装冲突中,或多或少都有联合国秘书长或特使的斡旋和维和部队维持秩序。在一些主权国家如柬埔寨,联合国维和部队的职权范围比历次维和部队的职权都要广泛,超出了单纯的维持和平部队的使命,变成了掌握当地军事、外交、财政、治安、情报大权的实际上的最高权威。在经济方面,安理会从1990年起,先后决定对伊拉克、南斯拉夫等一些国家实施经济制裁,侵犯了这些国家的主权,因为它剥夺了这些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本国人民生活的权力。这些国家,尽管从国际法意义上讲仍是完全主权的国家,但它们的主权或多或少都受到削弱甚至侵害,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五、国际刑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加速了各国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跨国商业犯罪、贩毒、恐怖主义等。这些问题早已超出国界,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通过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即可予以说明。

  针对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化发展而不断增多的国际犯罪现象,1998年在罗马外交会议上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按照《规约》规定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规约》所列罪行享有普遍性、强制性的管辖权。但《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权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13]《规约》还规定检察官享有自行调查权,而且赋予个人、 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这种启动程序将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意志置于国家主权之上,将很有可能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14]该《规约》一旦生效,据其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将成为全球第一个真正统一的刑事法院,尽管它的管辖权只限于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但它的主要矛头无疑针对国家及其权力者,签署、批准规约的成员国意味着其主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原来对《规约》所列国际犯罪有普遍管辖权的国家在签署《规约》后,这部分权力就要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将主权国家的行为纳入法院管辖权的事实是对绝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另外,联合国针对一些国家的内战而建立的国际刑庭亦可说明这一点。

  此外,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还表现在随着时间的推进,在国际法内将会出现一些新分支,如国际发展法、国际合作法等。

  六、结束语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全球化对国际法必然要有一定的影响,这是不言而喻的。关键在于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对国际法如何认识。笔者认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在处理全球化与国际法的关系时,要坚持以下几点:

  首先,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全球化对国家的影响,尤其是对主权的冲击最为显著。主权作为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影响,或被侵蚀,或被让渡,或被削弱,故坚持绝对主权的观点目前看来已不可取。坚持绝对主权,也就意味着坚持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事件享有排他的、最高的管辖权。我们应坚持各主权国家进行国际交往必须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基本准则。

  绝对主权理论在历史上有过巨大的促进作用,对二战以后广大亚非拉民族国家捍卫自主权、维护民族独立也具有一定的屏障和保护作用。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都被纳入了国际性、世界性的轨道,国家绝对主权理论也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一方面,全球化给各国带来了空前的机遇;另一方面,全球化也制约着各国的发展,极大地影响着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两者处于互动之中。也就是,全球化对国家绝对主权学说提出了挑战,在全球化风起云涌、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社会正在形成的过程中,那种将国家利益仅仅局限于强调维护自己的安全、经济和政治利益,已经不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和趋势了。[15]因此, 全球化状况下的国际关系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而为达到这一目标各主权国家就要作出牺牲,让渡部分主权,这样才能及时地使自己融入国际社会,使自己在全球化过程中不至于落伍,以实现更大的国家利益。

  其次,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是受到一定限制、制约的,而主权的制约者正是主权国家本身。只有国家自愿让渡部分主权的行为才是符合国际法的,而在外力作用下被迫放弃或让渡部分主权则是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参与全球化的国际社会,本身就要有一定的付出,通过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缔结条约等形式,让渡部分主权,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国家自愿作出的,因此是符合国际法的。但也应看到,让渡主权的领域是有限的,在一些较为敏感的国际安全、政治领域,如核试验、核监控、削减武器等,则应坚持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的让渡与否是以国家自身利益为前提的,这与以前的主权观念相比有了变化。因为,国际法中的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的产物,同国家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理解国际法中的主权要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不要幻想用固定不变的模式来要求它。固定不变的观念难以理解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现实,主权的发展变化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是分不开的。主权不是永恒不变和静止的,而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16]

  再次,全球化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加上国际间交往的频繁,在国际法领域内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国际环境法、国际发展法、国际合作法、第三代人权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一国的力量是不行的,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因为它们致力于保护的目标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一国单方面的利益。而事实上,我们今天讲的全球化和全球化挑战,就是指立足于人类整体论和人类共同利益论的全球化。它着眼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共性,凸现人类的共同价值与共同利益。[17]这些反映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新问题和法律制度如何规范将成为以后国际关系中谈判的焦点。但无论如何,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首先应当遵守的。

  最后,全球化的发展,使非国家行为体日益增多,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非国家行为体已在国际法的某些部门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某些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其作用不可忽视。如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即可予以说明。但需要指出的是,非国家行为体无论如何发展,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主权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国家仍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系中的主要行为主体,仍然在国际关系中唱主角。那种强调非国家行为体而忽视国家在国际法中的作用是错误的。

  总之,对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要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去研究,囿于传统的研究方法去研究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不但不能促进全球化和国际法的发展,只怕其作用可能适得其反。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全球化 国际法
最新国际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视野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困境及
国际法视野下环境与主权关系新发展研究
试论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的国际法与全球伦理
恐怖主义犯罪应对模式研究
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民营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中国碳交易中的法律救济机制研究
应对欧盟贸易摩擦的程序性法律对策研究
欧盟国家娱乐场所毒品滥用问题研究
热门国际法论文
论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
外国直接投资的中国市场准入问题研究
试论“一国两制”下之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
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直面我国“入世”后的反倾销问题
WTO的价值目标与中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政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