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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的国际法与全球伦理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21-03-24

试论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的国际法与全球伦理

  持续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所衍生出来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无不使世界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这就使国际法治与全球伦理变得愈加重要起来。

  一、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背景下的法律、伦理问题凸显因为公共卫生事件所引发的全球性问题繁杂,涉及众多领域。如果将视角置于法律、伦理的范围内,以主体进行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国政策不同导致国际层面的摩擦与冲突

  尽管政策的制定要以一国的经济基础、政治导向、公共卫生系统等诸多条件为依据,但是其背后无不存在着传统民族文化性格所作出的价值选择。是更加关注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秩序还是更加关注国内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自由价值,对该问题的不同看法直接导致了政策的显著差别。主张“秩序优先”理念的国家会采取居家隔离、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救治患者等措施,而主张“自由优先”理念的国家首先在对待国内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上,倾向于采取群体免疫(herdimmunity),即基于科学指导,减缓病毒传播速度,最后达到通过大部分人感染而获得全民免疫的效果。这意味着放任病毒的蔓延。其次,在国际交往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邻为壑”的意图,欲转嫁危机,削弱他国实力以避免自身在公共卫生事件中遭受更大损失。世界卫生组织作为全球性的国际组织,为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作出了积极有效的指导,但它并不建议成员国采取不合理的旅行或贸易限制措施。但由于各国所秉持的价值选择的迥然不同,由政策不同导致的国际层面的冲突与摩擦仍然层出不穷。一些国家对他国人员的入境和贸易限制仍然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所倡议的标准。

  2.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的合作与冲突

  针对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全球合作这一点是无疑的。而在国际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过程中,国际组织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世界卫生组织是国际间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在指导和协调国际卫生工作、促进防治传染病、为各国的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本次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过程中,世界卫生组织曾派遣专家组赶赴中国,与中国专家合作共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从法律规制角度来看,世界卫生组织于2005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为各成员国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在公共卫生事件威胁方面形成的规则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于2016年发布的《传染病暴发时的伦理问题应对指南》(GuidanceforManagingEthicalIssuesinInfectiousDiseaseOutbreaks),该指南虽然最初是针对西非埃博拉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但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指南中所涉及的问题包括政府和国际社会的义务、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公共卫生监测中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以及限制行动自由要有合理依据同时保障人道主义等对现阶段的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来说,并没有过时,同时也仍然属于尚未解决的疑难问题。

  但是,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亦存在冲突。自特朗普上台以来,美国的执政策略偏重于追求绝对收益,拒绝其他国家在发展中“搭便车”的行为,掀起了一股“退群热”,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所退出的国际条约、国际组织不胜枚举。事实上,冷战结束以后,美国成为了“全球卫生的积极倡议者和行动者”、“国际公共卫生产品的最大提供者,世界医学、生命科学研究及相关产业的领军者,全球卫生治理最主要的规则制定者,也是全球卫生安全的主导者”,同时,中美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不仅是为自己的发展铺平道路,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也是造福世界的重要工程。正如杨楠所说: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共同的卫生安全利益,中美两国在危机中拓展交流,在实践中相互磨合,借助政府之间、卫生机构以及科研学术界等多层面的机制互动,循序渐进地推动双方在流行疾病防控领域的合作迈向纵深。但美国目前拒绝扮演合作者、领头羊的角色,而是走上了与之前完全相反的道路。并不利于公共卫生事件在全球的防控,反而为该项工作设置了诸多障碍。

  3.个人权利遭到侵犯,种族歧视等问题频发

  在公共卫生事件肆虐的过程中,最直接的受害者其实是个人。不仅存在个体的生命健康权遭受病毒直接的侵害,同时由于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措施的采取也会存在对个体权利包括政治权利、隐私权等也难逃池鱼之殃。首先,公共卫生事件在全球范围的传播过程中,因为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社会混乱和公众的心理恐慌,会使群体出现,如盲目、冲动、狂热、轻信、教条、顽固、偏执和不负责任等心理,进而引发一个群体针对另一群体的仇视与排斥。自公共卫生事件暴发以来,世界各地华人受到攻击、歧视事件屡见不鲜。其次,一个链条上最薄弱的环节最容易受到冲击。弱势群体在公共卫生事件面前首当其冲,除了较常人更难获得救助资源,例如交通工具,也更易遭到污名化与歧视。美国德克萨斯州副州长帕特里克(DanPatrick)认为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应该尽快复工,而“老年人应该自愿为拯救经济而死”。这种以保全“多数人”利益为由,主张牺牲死亡可能性很高、主要是部分老年确诊患者的功利主义思维方式,凸显美国社会的伦理危机。最后,在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方法手段上,对限制行动自由的政策与命令如果不加以限制,必然会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公民的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激烈冲突。虽然在预防控制传染病的过程中,限制行动自由属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存在现实上的必要性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合法性,不过正如《传染病暴发时的伦理问题应对指南》所提示的,限制行动自由要有合理依据,以最低限度为原则、保障人道主义,做好积极的沟通交流,加强心理疏导。

  二、国际法在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的作用与展望

  世界各国在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问题上存在共同利益,因此在世界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势在必行。作为全球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重要途径之一,国际合作的展开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这些都是国际法所需要处理的问题。试想如果国际社会单纯存在合作的愿望,而不付诸实践,把行动所应遵循的原则、规则和程序上升为法律,这样的合作是难以有效地控制公共卫生事件在全球的传播。在统筹全球防控行动中,国际法发挥着重要的标准和纽带的作用。而国际法自身也在国际实践中不断完善、变化、向前发展。下文主要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来分析:从微观层面来讲,主要突出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世界卫生组织发挥的指导与统筹作用。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可以使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得到通报和共享。信息通报的目的是使世界卫生组织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详细情况,以便向世界发布合适的建议,控制公共卫生事件在世界的蔓延。其他作用在上文已经提到,在此不再赘述。其次,是国际人权法发挥的积极作用。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新的分支,通过国际公约、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包括所谓的超国家组织在内)的宣言、决议、行动纲领等重要文件以及专门性的人权法院包括综合性国际法院以及区域人权法院广泛的司法实践,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人权防护法律体系。通过对难民、残疾人、妇女儿童、劳动者等多类主体的关注,覆盖了包括禁止种族歧视、禁止酷刑、禁止侵害儿童,保护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等广泛的人权问题,在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过程中,人权受到侵害的风险大大增加,这就需要国际人权法充分发挥“安全屏障”的作用,充分发挥审议、监督职能,促使各缔约国能够有效承担公约项下的人权义务。

  从宏观层面来讲,国际法所要发挥的作用可能是主权国家需要逐步进行的观念模式的转变。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主权国家的推动和建设,但是这也因此造成了国际法对主权国家的约束力大多来自于主权国家的“同意”。正如伊恩·赫德所言:“国际承诺和主权国家之间这一矛盾,在学术著作中传统的解决办法是注明只有当国家选择接受约束时,国际义务才在总体上具有约束力。”而国际层面各国所要谋求的利益不局限于本国的自身利益,很大一部分属于人类的共同利益,秉持“零和博弈”的观念参与国际事务是不可取的,一味在国际社会宣誓自己的国家主权违反国际法也是不明智的。因此为了使国际法更加充分发挥自身效用,需要思想视域的积极转变。首先,需要将着眼点从国家转向个人,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这一问题一直是国际法领域最基本的争论点之一,这里并非要再次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第一,由关注国家利益向关注社会利益转变,因为国家利益是分散的,独立的,而社会利益不仅涉及国内社会利益也涉及国际社会利益,原来国家是社会利益的唯一代表,现在代表社会利益的除了国家,还有多元的非政府组织、行业组织和其他跨国群体,这类群体及其活动的目标追求和实现某一类人的共同利益(如行业组织)或全球的普遍利益(如非政府组织),它们超越了国家和地域的边界。第二,由关注国家利益向关注人类的整体利益转变。若以国家为单位,人种差异、宗教分歧、社会利益多元化这些特征非常突出,但站在人类总体利益角度看,面对共同的生存环境与发展状态,以国家为单位产生的诸多矛盾便在比较之下变得不再突出。正如面对本次全球范围内肆虐的公共卫生事件,人类作为一个群体的生存问题被置于首位,地区冲突、民族矛盾以及国内紧张的阶级关系让位于此,这就要求各国基于人类整体利益的立场,合理安排与评价人类活动,缓和地区、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的紧张关系,通过国际法的规制使得多元主体为解决人类问题的集体行动成为可能。其次,要重视对主权的合理限制,谨防个别国家的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的不合理膨胀,警惕不遵守国际法破坏国际秩序的行为。国际法的稳定发展得益于各个主权国家在参与国际事务中的合作与妥协,大家有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意愿,并坚决地付诸实践才可能推动全球治理的实现。而奉行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国家在强权即公理思维模式的指导下,将是否遵守国际法视为国际层面权力斗争的工具。然而,国际法的实际效用并不应该被边缘化,正如赫希·劳特派特所言:国际法应该被视为一种不完整、并且处于一种向有限和可实现的国家社会理想过渡的状态,这种理想应该处于具有约束力的法治下,正如文明的共同体在其境内所普遍承认和实践的那样,相比之下,因为良好的意愿去提高法律的权威,其应该被视为是完美而稳固的。

  但是必须要认识到的是由于国际法缺乏如同国内法所具备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样的条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也并无力制裁,依赖各国自觉去遵守法律的期待变得艰难而遥遥无期,因此单纯依靠国际法去实现全球共同的目标或者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步履维艰。同时,在文化多样性的背景下,何为“共同目标”、“共同利益”的回答也实难统一。

  三、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关注全球伦理的必要性

  《走向全球伦理宣言》(1993)的起草者汉斯·昆(HansKüng)所希望建立的“全球伦理”首先指各个国家之间应当遵循的伦理准则;其次希望各宗教信仰者可以致力于缓和和消弭各宗教间的冲突,更努力去争取全世界各民族之间的和平共存。虽然《走向全球伦理宣言》起初谋划的动因来自于宗教,事实上全球伦理不仅仅关乎各个宗教的问题,也涉及各个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危机以及这个时代的社会整体与价值体系。从发展趋势来看,世界日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彼此接近、互相影响,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不能独立发展,任何一种国家行为甚至个人行为都会产生蝴蝶效应而波及到其他国家和个人。本文主要阐述两方面的内容:

  1.全球伦理所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之于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意义

  汉斯·昆在拟定《宣言》文本的过程中逐步归纳了全球伦理的两条基本原则即“人其人”(每个人应当得到人道的对待)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四条行为规范:不可杀人、不可偷窃、不可撒谎、不可奸淫。除“人其人”之外,皆采取否定的表述形式,一方面避免被曲解,另一方面《宣言》倡导的是一种“最少主义伦理”(theminimalistethic),即“底线伦理”,是一些最基本的人类共识。两条基本原则均强调的是以人为本,在此次公共卫生事件中也均有体现。无论是西方一些国家的“群体免疫”方案还是美国养老院阙如,进而暴发基于年龄和健康状况而判断谁应该被放弃治疗的人道主义危机,以及基于社会阶层和贫富状况决定是否应当治疗的人道主义危机,如果根据“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很容易明晰的问题是人的生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更不应该根据外在的个体差异而进行区别对待,选择性的进行医疗救助。正如欧洲伦理委员会主席ChristianeWoopen女士所说:“因为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因为很多道德的边界正在受到冲击,或者有毁灭的危险。…正是在这样的时候,伦理角度的考虑才更加重要。当人们不得不做出“谁能接受治疗,而谁不能?”这样悲剧性的选择时,有很多方面需要考虑。…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平等的,它不能为任何东西所抵消,也不能被任何东西超越。享有医疗照料的权利适用于每一个人。”

  2.全球媒体伦理规范之于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必要性

  病毒蔓延全球之际,关于病毒的报道铺天盖地。这些信息的传播一方面使大众多方面了解了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在指导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维护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资源共享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缺乏专业伦理操守的各类媒体平台散布着虚构的消息、经过夸张或讽刺手法处理的信息、流言、极端偏颇或歪曲的观点、伪科学、有意激起仇恨和歧视的言论。表达观点的发帖者或信息的转发者,一般不进行事实的核对,也不会进行扎实的采访,只是不断重复“发布—复制—粘贴”的操作,虚假信息有了“三人成虎”之势,在这样的信息传播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求真”伦理准则遭遇冲击。各种虚假信息像病毒一样蔓延,固化受众偏见,激发群体极化情绪,真相正被劣质信息所驱逐、淘汰。信息受众不知不觉中变成了极端主义者、偏见者、受欺骗者、盲从者。例如在病毒溯源过程中,中美外交部门陷入“病毒起源论战”。美国保守势力利用公共卫生事件造势攻击中国,《纽约时报》刊文称中国因为“国家治理的失败”而导致了公共卫生事件的暴发,《华尔街日报》则冷嘲热讽地发表《中国是真正的亚洲病夫》的评论文章,引发中国官方和舆论强烈抗议。在美国一些政要的鼓噪下,像谷歌、脸书、推特等美国网络公司也加入“战斗”,在社交媒体上充斥着关于中国的“负面”消息,这些曾经鼓吹自身价值中立的美国媒体在公共卫生事件之下摇身转变为国家的对外政策工具。很多缺乏理性的个体的后真相式判断,汇集而成改变世界的惊涛骇浪。失去了思想独立性和伦理底线的媒体已然对于全球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产生了不可估量的负面作用,使本该促成的国际合作土崩瓦解。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保证报道的真实性是传媒工作者的职责所在。新闻业的终极目标是提供真实、准确、平衡和公正的报道,这也是赢得公众信任和信心的基础。除此之外,全球媒体伦理规范中的共通伦理原则还包括保护隐私、以正当方式获取信息等原则。在本次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播伤害性信息亦层出不穷,个体人物遭到人肉搜索和信息披露,事实被歪曲篡改同时掺杂了传播者个人的无据揣测、热点事件中的舆论暴力和标签化传播,在媒体平台十分常见,这种传播行为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病人等特殊群体以及普通人的关爱与保护,将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图景暴露无遗,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违背了传播伦理中的“最小伤害原则”。因此,媒体伦理失范的诸多事件引人思考:伦理操守,在后真相时代,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紧紧把握伦理媒体规范引导信息传播十分必要。

  四、结语

  公共卫生事件的肆虐给世界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迫切需要各个国家充分而深入的国际合作。2020年6月25日,联合国声明强调:国际社会需要采取外交行动和作出集体努力共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并重申“全球团结一致共同面对这一‘祸患’的重要性。2020年6月17日晚,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主持中非团结抗疫特别峰会上提到:“我相信,人类终将战胜公共卫生事件。”促成全球合作离不开国际法的规制作用以及全球伦理在精神层面的引导作用。利用国际法积极缓解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的紧张关系进而向国际合作迈进,促进国际法适用过程中的观念模式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权利地兼容,秉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基本原则,发挥媒体在信息传播、文明传承、秩序维护方面的积极作用,谨防媒体伦理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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