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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明确规定农村私有房产的登记、买卖、抵押权问题

作者:时金山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01

第二:农村私有房屋进行抵押不会损害集体利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得,也是基于我国农村实际状况农村居民的特殊身份取得的。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不能像城市居民一样享有住房、就业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福利政策和法律保障,但是一些地方在农民工就业、购房方面给了很大的优惠照顾和优待,如:用工单位应当给农民工交劳动保险金等。现在我们的社会正在向进步的方面,缩小城乡差别,建设农村新社区,加强小城镇建设上努力发展,不能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就禁止私人房屋抵押。为什么允许城市居民可以将私人房屋用于信贷抵押呢?同属我国公民不应存在“待遇”不公的行为。在土地日益紧张的今天,在抵押权实现时,没有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完全可以优先享有购买抵押房屋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仍留在集体成员中。在金融贷款机构占有抵押房屋后,也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在农村私有房屋住房抵押权普遍实现时,不同集体成员也可以购买而实现相互使用对方宅基地利益的平衡,不管采取怎样的方式,不可能损害集体的利益。
第三:农村私有房屋具有充当抵押物的特征,其一具备交换价值;其二属于不动产;其三能够充分发挥农民对自主物的财富效应。目前在我国城中村农村,东部沿海,发达乡镇,许多农户拥有价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私人住房,其有巨大私人财富不能发挥应有抵押,担保作用,是一个巨大浪费和资源配制不合理,同时不符合经济效益的主导原则。
第四:鼓励和发展将农村私有住房用于抵押对搞活农村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对农村私有房屋进行抵押,信贷资金的风险,也非常容易控制。我国目前有70%左右人口在农村,应当充分调动广大农村村民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去。缩小城乡差别,让更多农村村民富裕起来。随着社会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广大农村村民也想有发展机会,但是要解决资金困难,抵押所有房屋无疑是一条有效可利用的途径,即使是将来抵押失败后,抵押人也会非常清楚自己的法律后果,其会发挥自己潜能,找亲朋好友借款,也不会让自己无房可居住。如不将私有房屋抵押,会让他们看着一个个机会从身边留走。那么走共同富裕的话,机遇平等,对他们来讲只是一句空话。始必造成大量农村村民不能投身到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
第五:农村房屋抵押出去不可能像《物权法》中有些学者认为大量农民居无定所,引起社会混乱的局面。实践证明有些金融机构违规操作了农村私有房屋抵押贷款,但是也没有关方面报道抵押人无家可归报道。既是城市居民的房屋抵押也未出现大量市民无处居住的局面。我国随着普法知识的宣传,使广大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使我国加入WTO以后让广大农村村民有了经济意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广大农民有了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信心和决心。我国沿海农村村民通过大量房屋抵押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剩余劳动力。相反私有房屋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后也会积极发展经济,即使失败,其也会在我国亲情较为浓郁的国度里,亲朋好友也会积极的支持,也不可能让无房可居住,不会出现难以想象后果。这一点国外发展已经作了很好的证明。
第六:出现问题的有关对策,我国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十六大提出和谐社会的构想。就应废除更改一些不利于发展经济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农村村民私有房屋抵押,我认为一是应该建立法律规定的机制加以保护和支持,同时也设立处罚的机构;二是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当今农村经济发展房屋抵押的规章机制,用于约束金融机构和抵押人。我想只要靠法律手段加以管理,农村村民私有房屋抵押是不会造成混乱的。这要求金融机构认真审查有关情况,以实际情况信用程度,房屋的价值等确定抵押人贷款数额,做到风险共同承担,盈利双收。可以通过完善管理机制,加大对这种贷款的用途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从而将双方信贷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农村私有房屋抵押也是切实可行的,《物权法》应以规定。
总之,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明确规定农村私有房屋的登记、买卖、抵押权问题,对这种发生在新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事件,不应当限制,或当视不见,应以高度重视。并及早推动实施提供法律上的认可和保障,只有认真做到了,社会进步了。正如马克思所讲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发展,决定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基础。望同是我国公民,应该在法律制定、实施面前人人平等。取消不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

 

参考书:
①《物权法》草案参考(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编著)。
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著)。
③公民简明法律手册。
④《大河报》有关《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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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农村 私有房产 登记 买卖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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