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家法、宪法论文 >> 论公益经济诉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论文

论公益经济诉权的宪法权利属性

作者:颜运秋 王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27

  三、公益经济诉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传统的宪政理论无不表明了人民对权利的无限关怀和对国家权力的无比警惕。传统立宪主义认为,宪法作为一种针对公权力的法,其功能在于控制国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种传统的民主理论的局限在于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看成天然的,格格不入的死敌,把对国家权力的防范当作宪法的唯一目的,从而忽略了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联系。“从宪法的意义上来说,宪法是用来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冲突的法律规范,权利和权力关系的协调问题贯穿于宪法的始终,二者的有机协调是宪政秩序得以型构的前提基础。如果国家权力过大,势必招致专制,从而背离宪政的意义;反之,如果公民的权利过大,国家的控制趋于弱化,必将导致社会的无政府状态。”[14]显然,宪政一方面要求彰显公民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建设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所以,除了强调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滥用权力和权力无限扩张之害之外,还要必须容纳一个强有力的﹑能够有效的履行许多重要的对内外职能的国家。这种国家应该有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独立与统一;能够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法律与秩序;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从而实现某种社会正义的职能。因此,我们在从保障人民权力的角度对公益经济诉权的权利属性进行考察后,再从加强国家权力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对我们进一步确认公益经济诉权的权利属性是很有助益的。

  公益经济诉权的确立是加强国家依法治国职能的重要手段。依法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管理国家事务是国家的根本职能。正如贡斯当指出:“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个人行使,抽象的主权者本身并无法行使这一权力。他必须将权力委托给其他社会主体,否则人民主权就会成为空谈。”[15]人民把权利授予国家,由国家依法行使权力是人民主权的题中之意。我国宪法第我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依法治国的内涵是在宪政体制下,国家得到人民的授权,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这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然而在我国大量损害经济公益的案件存在,却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赋予相应的诉权,导致了这种现象的日益猖獗和国家的遏制不力。一方面,损害公益经济的行为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的制裁,对损害公益经济的行为的最终处理没有相应的法律,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无法可依导致了对损害公益经济的行为的放任,明明违法却不会招致法律制裁,从而出现违法不纠。公益经济诉权的缺位,严重的削弱了国家权力,尤其司法权对国家事务的合法参与,最终导致了人民赋予国家的权力不能为全体人民所掌握,部分人通过损害公益满足了私益,而更多的人的利益则受到损害。国家权力的运行的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国家权力在分工和制约中得到平衡,从而使国家权力得以健康有效的运转。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平衡制约是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由于没有相应诉权,对于损害公益经济的行为的制裁往往倾向于由行政机关解决,这种解决方法最终导致的是行政和司法的严重混同。使由损害经济公益的行为引起的纠纷的最后解决偏离了司法轨道。判断权向行政机关的转移事实上意味着司法权的分解,这一分解明显消解了司法应有的职能和完整性。这就导致了两种后果的产生:(1)由于处理权在行政机关,致使行政权在处理公益经济受损案件中,一家独大,一方面可能由于权力过大,而出现权力的不当使用,从而损害国家权力的合理行使;另一方面,则可能因为权力范围的过于宽泛,使得国家向行政机关投入大量新的成本,而浪费其他权力资源,比如司法资源。更何况还有可能因行政方式自身的局限,根本不可能彻底解决因损害公益经济所引起的纠纷。(2)司法权在保障公益经济领域的旁落是其导致的另一后果。这里又可能出现两种情形,首先,由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起诉,法院就不可能对某一案件有审判权。因而,对公益经济受损案件的无能为力,导致了司法权的软弱无力。其次,司法权由于缺乏相应的权利基础,从而不能实现对独大的行政权的制约,权力制衡无从实现。很明显公益经济诉权的不明晰,既导致了国家权力的失衡,也导致了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要建设符合正当性的国家权力来保证人民主权的真正实现,就必须完善宪法权利体系,公益经济诉权对于经济领域的国家权力来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具有宪法权利属性。

  托马斯·杰弗逊曾经说过:“我并不提倡经常修改法律和宪法,但是,法律必须和人类的心智一道携手并进。随着时移境迁,只要人的心智变的更为发达,更为开明,只要有了新的发现揭示了新的真理,行为方式和舆论发生了变化,制度就必须保持与时代同步向前发展。”[16]显然,推进宪政要求宪法对新的权利作出某种制度安排。在新时期,由于新型权利的兴起以及宪政理念的发展以及公益经济诉权之宪法权利属性的揭示,要求在宪法的权利框架下对其加以制度安排。确立公益经济诉权基本权利地位,符合宪政的根本要求,有利于宪政的推进。因为,民主﹑法治和人权是宪政的三大基本理念,民主是基础,法治是条件,人权保障是目的。

  参考文献

  [1]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2]刘茂林:《也谈宪法学体系的重构——评社会权利分析理论之争》,《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3]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64-386页。

  [4]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原理》(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01页。

  [5]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7-430页。

  [6]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184页。

  [7]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8]莫纪宏,《论人权的司法救济》,《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9]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1999年版,第93页。

  [10]莫纪宏,张毓华:《诉权最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权利》,《法学杂志》2002年第4期。

  [1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

  [12]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1999年版,第89页。

  [13]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14]刘志刚:《宪法的哲学之维》,《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1期。

  [15]李强:《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公共论丛》第四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4页。

  [16]杰弗里·赖曼:《宪法权利和正当性的条件》,[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郑戈、刘茂林译:《宪政的哲学之维》,三联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公益经济 诉权 宪法权利
最新国家法、宪法论文
从宪法角度分析向国旗敬礼行为
论基本公共服务的宪法基础
试论五权宪法思想对当代宪政的价值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从齐玉岑案看我国宪法司法化
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角度看乞讨行为
美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研究
论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浅谈宪法在我国的发展
热门国家法、宪法论文
论宪法权力
论宪法的权威性
论知识产权(一)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论社会主义宪政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研究
论知识产权(二)
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