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家法、宪法论文 >> 论我国的身份代表制论文

论我国的身份代表制

作者:万东升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27

  2.代表身份的划分形式

  究竟那些群体应拥有自己的代表,这些群体拥有自己的代表是否必要(对于整个人大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而言)?我国社会群体的身份变动比较频繁,那么怎样处理好身份变动中或者变动前后所带来的代表何种群体的利益和代表职能的履行问题?这不能不说是比较精微缜密的技术工作,这需要在方法论上注意这样的几个方面:第一,加大对我国社会分层理论的研究,尤其是从“法律社会学”[14](P39)的角度去进行实证考察,我国现阶段究竟存在那些需要合法保护的社会群体,这些群体的利益呈现出怎么样的可量化的特征,通过阶段性变化以及差异性的描述,可以推断出其代表身份上的稳定性态势,从而进行比较合理的身份形式定位和选择。第二,适当地借鉴其他部门法律理论研究中关于身份问题的研究或阐述。比如,现代民法上需逐步建立的“身份关系诉讼制度”[15].它启发我们,基于身份关系在现阶段的存在,身份关系所产生的身份权以及其他权利,相应地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正当性、合理性,这对于我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本身及其形式上的理论研究很具有借鉴价值。

  3.代表身份的发展趋向——“代表专职化”[16]

  由于我国专职代表产生尚未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制度(目前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个别委员中实践[16]),缺乏具体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究竟何种途径产生的专职代表,才能代表某一特定群体的意愿和利益?或者专职代表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群体代表,那么在履行代表职责的过程中将持何种倾向来处理代表事务和维护选民利益?代表专职化的趋向或路径是否合理?这些都需要作进一步的理论思索。

  (三)身份代表制研究的深层意义:发展“人大制度学”[17]

  笔者向来不太认同中国学术期刊传统将人大制度理论归类于政治学或中国政治的类别(多为中图分类号D6[30]),亦不赞成传统的人大制度研究一昧地纳入政治学研究的范畴。通过本文的讨论,笔者更加认为,应发展人大制度学并使之逐渐成为我国部门法学研究的重要一支,至少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这是由于:第一,宪法规范大多数都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去实现、监督,宪法的实施大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来担当和完成的。“离开健全的人大制度及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也就谈不上宪法的权威问题。”[28]第二,人大制度属于宪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树立我国宪法学研究的显学地位的关键在于,借助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入、全面的研究,来推动宪法学研究的真正繁荣,以及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真正得以确立。第三,身份代表制从理论的层面上较为深入地揭示了人大制度尤其是人大代表制度研究的方法论内核,其理论体系的构建趋向,即发展人大制度学。人大制度学构建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概念、方法、原则等基本理论观点和主张,需要更多的主要是宪法学人共同努力。第四,再从我国“宪法保障论”[19]的实践运作来看,基本上都要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理论之上。诸如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宪法诉讼、宪法监督、宪法解释等当今宪法学热点问题,亦可共同归属于人大制度学的研究范畴。综上所述,人大制度学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部门法学体系,是有着良好的宪法学理论基础和宪政实践要求的。

  注释:

  ①本文观点的提出得益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张千帆教授、沈岿副教授与笔者学术交流中所给予的宝贵启发。在此谨向他们致以深切的谢意!

  ②中国身份制通常有以下几层含义:(1)身份的本身意义,是什么样的人;(2)与他人的关系定位;(3)相关身份观念的行为规则;(4)阶序意识,指资历、资格、等级级别等。参见[1].

  ③ 应该立足于我国既有的传统习惯,将具有不同身份、面貌的人担任的人大代表,依据其特有的身份进行代表身份涵义的界定,例如,工人代表、农民代表、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等等,这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被选举权享有主体的普遍性与平等性,也便于大众充分理解和接受,进一步作学术上的探讨。

  ④法国1851年宪法最早将职业代表制作为一项立法制度规定下来,德国魏玛宪法也曾有类似的规定,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采行的是以地域代表制为主,职业代表制为辅。参见[4](289-290页)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还有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以及第四章“少数民族的选举”,等等。

  ⑥张千帆先生还曾向笔者介绍到,代议制中的“代”,西方的理解是代表“人”,而不是身份、财产、地域、性别、种族等和人相关的因素,很值得作进一步的思索或借鉴。感谢张先生的介绍。对张先生的有关思想观点感兴趣者,可参阅: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参考文献:

  [1]郭玉锦。身份制与中国人的观念结构[J].哲学动态,2002,(8)。

  [2]施新州。我国人大代表身份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5.

  [3]杨孟才。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4]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万东升。中国大学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学生代议制民主实践进路探微[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6](英)梅因。古代法(中译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7]蒋先福。近代法治国的历史再现─梅因“身份到契约”论断新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2)。

  [8]朱光磊。从身份到契约——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特征与性质[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8,(1)。

  [9] Li Qiang(李强)。New Trends in the Changes in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Today‘s China(当前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变化的新趋势)[J].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5,(4)。

  [10]马耕夫,邹通祥。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

  [11]刘兰朝。试谈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身份取向[J].人大研究,1997,(6)。

  [12]朱金卫。农村选举行为及其与选民性格特征关系的实证研究[D].云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5.

  [13]刘智,史卫民,周晓东,等。数据选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4]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5]刘田玉。建立我国身份关系诉讼制度刍议[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S1)。

  [16]张瑞存。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的现实障碍及其未来发展[J].理论与改革,2004,(3)。

  [17]王清秀。人大制度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5(1)。

  [18]杨泉明。树立宪法权威与完善人大制度[J].现代法学,1994,(6):2-4.

  [19]杨泉明。宪法保障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身份 代表制 人大代表
最新国家法、宪法论文
从宪法角度分析向国旗敬礼行为
论基本公共服务的宪法基础
试论五权宪法思想对当代宪政的价值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从齐玉岑案看我国宪法司法化
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角度看乞讨行为
美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研究
论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浅谈宪法在我国的发展
热门国家法、宪法论文
论宪法权力
论宪法的权威性
论知识产权(一)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论社会主义宪政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研究
论知识产权(二)
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