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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及其预防

作者:牛平均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12

(1)职务犯罪的法律预防
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面对性质恶劣危害极大的腐败现象,加大惩治力度不失为一种有效做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这也应该是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基本要求。预防职务犯罪应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而司法预防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针对我国司法预防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坚决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现行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注①)。其含义就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也应该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刑事责任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要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不管当事人有何等的“关系网”,“保护伞”,对于职务犯罪决不能心慈手软,该判刑的就判刑,该重判的就重判。此外,还要严格把握从轻、减轻、从重、减刑、假释,紧扣条件不枉不纵。②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该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我国一些基本法律都规定了这一原则。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现行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注②)。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不管行为人有多大的“保护伞”或“关系网”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追究。否则,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就变成一句空话。要使这一原则在惩治犯罪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a、杜绝“官当”、“赎刑”。职务犯罪的主体担任一定的公职或做出过一定成绩,司法机关在对其追究以前,一般都被单位撤职、降职或开除党籍。但司法机关不能就此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罚,更不允许以金钱代替刑罚。b、对职务犯罪的窝藏者、包庇者要严厉打击。对包庇、窝藏者应视情况分别按照刑法中的窝藏罪、包庇罪、伪证罪、徇私舞弊罪等处理。c、对高级干部的侦查、审理,内部报批制度应当废除。这一制度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曾起到一定作用,而在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这一制度已阻碍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阻碍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易于放纵犯罪,而且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d、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应做到“严”字当头。司法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不管遇到任何压力和阻力,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迁就姑息。要勇于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战,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战的精神。③正确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一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惩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正确地贯彻这一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自首、立功的条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轻或减轻处罚,严格掌握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惩治职务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有效地进行司法预防。④加强司法解释、司法指导工作。刑法司法解释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它具有规范指导刑事司法的功能,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操作规范或理论指导。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对指导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有效的控制职务犯罪,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职务犯罪的制度预防
①建立阳光体制是实现监督的根本前提。监督要起作用的一个根本前提,就是全面实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办事公开制度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制度,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只有将公务活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公职人员的财产等诸项公开,监督才能进行,阳光体制即是一种公开制度,它的内容主要是指财产申报制度和透明行政。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关于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保障其有效实施,以致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往往流于形式。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形式等。透明行政主要在于提高公务行为的透明度,将办事制度、办事结果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该制度及其它透明行政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这些制度得以实现的法律强制力,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务活动,若未予公开,其所作出的决定和处理结果无效等。
②增强专门监督机关的独立性,以保证监督效能的发挥。香港的廉政公署是世界闻名的其廉政成绩斐然,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香港为什么能成功地刹住贪腐之风呢?除了其健全的廉政法规以外,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香港有一个高度独立、自成体系,职责专一、权力广泛的廉署,与之相比,大陆的专门监督机关则缺乏独立性。如检察机关虽具有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但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与地方党政领导有着某些极密切的联系,这在目前检察机关的财政权、人事权均归当地党政领导管理的体制下,检察机关确难发挥其监督作用。鉴于以上事实,我国大陆也应建立一个高度独立、地位高、全国统一、不受地方党政部门领导、职责专一的廉政监督组织,以便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
③制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保障制度,以充公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群众当中流传着一句话,称腐败官员“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这充分说明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性,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这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但我国的社会监督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使得这一监督的作用未得到完全充分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制度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便日显迫切。毛泽东同志曾在与黄炎培先生在谈话中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3)、职务犯罪的教育预防
最好的体制不是完全在权力和法律制约下的制度,而是每个成员均自觉地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而作为的社会制度,从伦理学角度分析职务犯罪现象是一种道德沦落、叛逆的产物,所谓人必自腐而后生虫,所以,预防职务犯罪从根本上来说,必须先育人。教育作为以人具有潜移默化内在功能的手段是预防职务犯罪最基本,也是最广泛的措施。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反腐斗争光有外在的约束机制还不够,还必须从干部自身的素质教育入手。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纪律和法制等各个领域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方针之一。邓小平同志说:“要教育全党民志发扬大众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我们要加强对干部的各方面的教育,使他们自己充分意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并坚决制止此类现象在自己身上和身边发生。在进行教育的同时,也要注意有效的教育方法运用,可以开展学习讨论,进行法制观念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性,建章立制,纠正错误问题等。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又重新提出了“以德治国”,它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树立其犯罪的羞耻心,促使国家公职人员自觉地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从而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紧紧围绕检察职权,不能超越检察职权搞预防,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配合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防止在工作中脱离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经过几代人共同努力,敢于坚持不懈地同腐败问题作长期而坚决的斗争,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注释:
注①:《刑法学参考资料》  第3页 第五条
注②:《刑法学参考资料》  第3页 第四条

参考文献                                                              
1、张志海,略论职务犯罪问题及特征,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5月
2、张德清,论预防职务犯罪,莱阳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月
3、王俊梅,我国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2年6月
4、董邦俊  龚举文等,我国职务犯罪司法预防之探析,湖北公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3月
5、车承军,论职务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国家检察官学报,2001年9月
6、《刑法学》赵秉志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
7、《刑事诉讼法》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
8、《法理学》朱凤琴等,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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