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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主的价值——以多数人统治和少数人统治的辨析为基点

作者:刘山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6-14

  
    
    熊彼特创造了一种全新的民主理论,他把民主方法(选举制度)和民主的价值区分开来。更准确地说,他把民主的价值从民主方法(选举制度)剥离开来,避免了陷入民主价值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这样,民主政治就可以轻装前进了。 
   
    熊彼特从莫斯卡等人那里获取了政治始终是“少数人统治”(民主政治也不例外)的灵感,同时他也跟莫斯卡等政治精英主义论者划清了界限。政治精英主义论者基本上认为民主政治是不可能的,而熊彼特则肯定民主政治,认为那是可能的。他虽然承认民主政治也是少数人统治,但是少数人是否能统治,取决于是否在民主的选举中获得胜利,即获得多数人的支持。 
   
    民主政治似乎本来已经被政治精英主义者用现实主义的脚法踹进了“少数人统治”的泥坑,熊彼特却用一根拐杖——民主是一种选择政治领导人的方法,尽管他们是少数人——将民主政治拉上岸来。
    
    四、国家主权公有制是民主政治的价值平台﹡
    
    精英民主理论把民主当作一种纯粹的政治方法,认为民主政治无关“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民的统治”这样的价值诉求。这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共鸣,这些学者包括哈罗德•拉斯维尔、乔•萨托利和卡尔•波普。但是民主政治真的无关政治价值,无关大多数人的意志吗? 
   
    如果民主政治仅仅只是少数人的政治治理的过程,大多数人仅仅只是被统治的对象,那么人民或者说大多数人会在这种理论的陈述下,发现政治离他们是那么遥远,没有意义。而且,精英民主理论虽然承认了民主政治在选择统治者过程中的作用,但是这种承认仅仅承认了现实政治的合理性。它似乎要终结民主政治的理论探讨,既然客观事实告诉人们政治始终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 
   
    问题是,精英民主理论没有回答这样的问题:统治者为什么需要人民的选择,为什么需要争取尽可能多的选票以谋求当选?既然人民往往是无知的、容易为各种政治团体和政客所煽动、所误导,那么这些少数的精英人士、这些少数人组成的统治者为什么需要他们选择呢?如果人民是无知的、是容易被误导的,那么又怎么能够保证这群被无知所蒙蔽、被政客所误导的“大多数人”选举出来的就是政治精英呢?政治精英由“无知者”、由“被政客所误导者”来选举,这本身不是对精英民主理论的讽刺吗?傻瓜会选举出天才,这才是精英民主理论的“阿留碦斯之踵”。 
   
    说实在的,精英民主理论的这个缺陷使得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基础甚至比不上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理论基础。在君主政治体制下,君主是“君权神授”,由神来选择君主。由神来选择统治者应该比由大多数“无知者”和“容易被误导者”来选择统治者更为恰当,因为神是全知全能的。在贵族政治下,是由贵族选择统治者,虽然比不上神的选择,但也比“无知者”和“被误导者”的选择好得多,可以信赖得多。 
   
    如果把民主还原成仅仅是选举少数统治者的程序,那么专制政治同样也会产生统治者。那么为什么一定要通过民主的选举产生统治者,而不是通过其他的什么方式?精英民主理论本身显露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蛛丝马迹。哈罗德•拉斯维尔强调精英与民主政治可以同时存在,认为在一个由少数人担任领导者的社会,仍可能是民主。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精英的有效控制。为了达到对精英的有效控制,就必须建立精英对大众的“责任制度”。[25] 
   
    可以看到,精英民主理论认为民主政治除了是一种“选举制度”以外,还是一种“责任制度”。可是,凭什么政治精英在民主政治下要向人民负责?精英民主论者虽然认为民主政治不关价值,但他们的理论必须要有价值的支撑,才是可以自圆其说的。这个价值就是——人民主权。 
   
    近代的主权学说最早由法国的让•布丹在其《国家六论》中进行阐述。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享有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主权的本质属性即国家的最高权力,那么这个最高权力属于谁呢?对这个问题在事实上的不同回答,成为区分国家属性的根本标准。若主权属于君主,则为君主政治;若主权属于贵族,则为贵族政治;若主权属于人民,则为民主政治。 
   
    卢梭第一个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即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他认为,主权的实质就是全体的意志,主权属于人民,每一个人都可以构成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但主权并不存在于哪一个人身上,人民作为集体才构成主权者。主权不受限制,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侵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成为民主学说史上最具革命性的篇章,就在于他宣告了君主、贵族对于国家权力所有权的破产,而另行确立了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自此以后,人民主权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一法则。它始终站在政治伦理的最高点,对一切政治行为进行道德的审视。1862年,林肯在普提斯堡阵亡将士墓前发表演说,用两个字概括了人民主权:“……我们要使这个国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这两个字就是“民有”。 
   
    在中国,孙中山对于民主政治此一要义的理解可谓入木三分:“照现在这样的政治论起来,就算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 [26] “非惟除满洲二百六十年之苛政,且举中国数千年来君主专制之治一扫空之。” [27]孙中山这里所要做的,并非历史上简单的改朝换代,是要用人民主权的“民国(人民之国)”取代主权在君的大清国,而这个大清国,代表了“数千年来君主专制之治”,以彻底实现主权的转换。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对人民主权最直接的确认。 
   
    正是有了人民主权理论,精英民主理论才解决了其逻辑困境。少数政治精英的统治需要由大多数人来选举,他们需要对大多数人负责,原因在于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手中——即国家最高权力的所有权(产权)属于人民。精英民主主义者认为民主政治仅仅只是一种政治选举方法,希望以此避开民主政治的价值问题,却不知道最终解决他们理论困境的还是要回到民主政治的价值问题上来。换句话说,他们认为经典民主理论“人民的统治”、“大多数人的统治”是一个神话,并抛弃了它。可是经典民主理论还有一个元价值——主权属于人民。解构了“人民的统治”、“大多数人的统治”这个价值追求,不等于解构了民主政治的所有价值。或者说,把“人民的统治”、“大多数人的统治”当作民主政治的价值,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只有把民主政治建构在人民主权这个价值平台上,逻辑上才是自洽的。 
   
    把价值和事实——人民主权和少数人统治——联系在一起,可以发现民主政治的价值和事实并不相互排斥。人民主权不排斥少数政治精英的统治,因为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有相似的规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所有权;人民通过选举选出政治精英,由他们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权力——“经营权”;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存在政治委托代理关系,这个委托代理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人民作为权力的所有者,有委托的权力,也有撤销委托的权力,比如说罢免。 
   
    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现代民主就是把国家当作一个上市的政治股份公司:人民是股东,政治精英是职业经理人;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政治精英的选聘和解聘由人民决定,政治精英对人民负责;政治精英具体负责该政治股份公司的实际运营;股东(人民中的每一个人)没有大小之分,一人一股,不可转让,平股平权;为了避免政治精英权力过于集中而损害股东的权利,必须将政治精英手中的权力进行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划分。 
   
    所以,民主政治框架下的少数人统治与君主政治、贵族政治框架下的少数人统治,在统治人数的多寡上,并没有区别,都是少数人统治。但它们之间内在地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理论表述上,那就是它们之间的价值平台完全不同——民主政治的价值平台是国家主权公有制,而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价值平台是国家主权少数人私有制。
    
    五、国家主权公有制的价值鹄的是全体人民共享制
    
    在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主权公有制平台上、通过选举产生的少数人统治,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是建立在主权私有制平台上的不通过选举产生的少数人统治。民主政治体制下的少数人统治由多数人决定,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体制下的少数人统治由少数人决定。 
   
    问题的探讨还有待深化。多数人决定的少数人统治与少数人决定的少数人统治有什么不同吗?即便认为民主政治的价值平台是主权公有制,即人民主权,那主权公有制与主权私有制又有什么不一样呢?是不是民主政治较之以往的政治更文明的根源仅仅只是在政权所有制问题上能够公私分明就够了呢? 
   
    所有权必定联系着利益。在经济上,所有权确定的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个人声称对一只羊拥有所有权,是源于他基于这只羊的排他性利益。如果世界上只存在一个人,就不存在什么所有权。为所有权而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当某个所有权能够给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排他性利益,所有权才有意义。 
   
    所以,只明确主权公有制对民主政治来说是不够的,民主政治的价值只是限定在人民主权也是不够的。选举制度的确立如果仅仅是理解为人民选举领导人,这样的看法存有瑕疵。明确了主权公有制,明确了基于主权公有制的选举制度,还要明确:明确这两个问题是为了什么?为公有制而公有制不免是机械的丧失目标之举。一切所有制都指向利益,主权公有制同样也概莫能外。主权的私有制指向的是少数人的利益,主权的公有制指向的是尽可能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主权公有制的思路与经济领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思路同出一辙。因为政治上的权利与经济上的利益,在总体上是一致的。“统治权(或主权)和财产是同一的。” [28]主权公有制为牟取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提供了平台,为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保障。所以,主权公有制决不是民主政治的最终目的,利益的共享制才是民主政治的终极鹄的。雷蒙德•阿隆简洁明了地表达了这一结论:“只有民享政府的存在,而无民治政府的存在。” [29] 
   
    这样,民主政治有没有价值、该追求什么样的价值就比较清楚了。因为经验事实表明政治始终是少数人的统治,那么民主政治不应该把自己的价值着眼于此,不应该去刻意追求“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的统治”。人们应该追求的是基于自己作为主权所有者的所有权,通过选择少数政治统治者并监督、制约他们,以实现权利的共享。这里的权利既包括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各种类型的权利。 
   
    相对于权利的共享而言,民主政治所确立的主权公有制和选举制,都是手段,都是谋求民主政治体制下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手段。统治者是多数还是少数并不重要,少数人的统治与多数人的利益不是天然对立的。民主政治在少数人统治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之间,寻找了一个平衡点。 
   
    所以,民主始终都是一种价值的存在。无论民主如何定义,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民主发展,民主作为一种全人类追求的共同价值,它都建立在反对个别人或少数人对于政治权力的垄断,以及用垄断的政治权力实现他们垄断的利益。换句话讲,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它都是为了实现尽可能多的人的利益而存在的。[30]民主可以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武器,从封建主那里争取权利;相对于权利为封建主阶级所享有而言,资产阶级革命把国家政治权利的享有者扩大到资产阶级。民主也在历史上成为无产阶级的斗争武器,从资产阶级那里争取权利,比如英国工人阶级为争取选举权而发起的宪章运动;相对于权利为上层社会和资产阶级所享有而言,无产阶级革命把国家政治权利的享有者扩大到无产阶级。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说有什么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 [31]列宁也曾认为:“无产阶级借以推翻资产阶级,获得胜利的社会的政治形式将是民主共和国。” [32] 
   
    对民主价值的追求是促进更多的人追求更多权利的动力。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中,马丁•路德•金在1963年8月28日向华盛顿进军时所做的演讲可能是一个典型的阐释: 
   
    当我们共和国的设计师们写下宪法和独立宣言中的华丽词句时,他们是在签署一份美国人都要继承的支票……今天,就其有色人种公民而言,美国显然尚未按约兑现她的这张期票。美国没有履行她的神圣义务而是开给黑人一张空头支票,一张注上“存款不足”被退回的支票。我们不相信公正的银行会破产,所以我们来兑现这张支票,一张可以让我们要求足够的自由和正义的保障的支票。[33]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第1页,2005年10月。
    [2]【美】科恩:《论民主》,第1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第2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4]【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第43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5]【美】科恩:《论民主》,第1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6]【英】安东尼•阿博拉斯特:《民主制》,第6页,桂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7]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130页,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12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10]东北师大历史系编《古代世界史》,第203页,1958年版。转引自应克复等著,《西方民主史》,第4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8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转引自应克复等著,《西方民主史》,第6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2]【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55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3]参见【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三章标题。
    [14]参见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第312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5]转引自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第313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6]【英】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65页,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17]转引自【英】安东尼•阿博拉斯特:《民主制》,第44页,桂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18]【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第119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19]【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第122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20]【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第213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21]参见【英】安东尼•阿博拉斯特:《民主制》,第65-66页,桂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22]【德】布拉赫:《德国的专政——民族社会主义的出现、结构和后果》,第154页。转引自朱庭光主编:《法西斯新论》,第275页,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
    [23]【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第329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24]【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第337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本部分的写作参考了拙著《为什么要坚持民主的价值》,载《中国改革》2005年第10期。
    [25] 参见应克复等著:《西方民主史》,第48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26]转引自桑咸之、林翘翘编著:《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第32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7]同上。
    [28]【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第349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29]转引自【英】安东尼•阿博拉斯特:《民主制》,第67页,桂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30]该观点得益于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王一程研究员的探讨,特此说明。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4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32]《列宁选集》第2卷,第709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33]转引自【加】莱斯利•雅各布:《民主视野》,第22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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