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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9-09


  (2)对于要还俗的喇嘛,应该支持和鼓励;对于老弱残废无家可归的喇嘛,应该集中寺庙居住,组织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劳动,采取适当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对于他们的生活不足应该给以适当的救济,甚至可以考虑养起来。有些守法但不愿还俗的喇嘛,可以同他们住在一起。这样对于争取群众、消除群众顾虑(怕灭教)有很大好处,也便于进行管理和教育。
  (3)对于生产建设妨害不大的一些风俗习惯,不要急于改变,应该听任群众的自愿;必要时也可作些促进工作,启发他们的觉悟。因为如果触动的面太广了,不利于宗教制度的改革。
  可见,这次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废除宗教制度、宗教生活中带有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性质的内容,以恢复和确保宗教自身的纯洁性,并非取消合理的宗教制度,更不是要消灭宗教。
    三、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方针
  为保证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方针:
  1.慎重改革的方针。处理宗教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如何处理宗教改革的问题。对于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党和政府所持的态度历来是谨慎的,一再强调要从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愿望出发,不要急于行事、急于求成。周恩来在政务院第37次政务会议上讨论西北地区民族工作时的总结发言指出:“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我们现在也还不能提出改革的口号,以免引起人家的反感。对伊斯兰教,对喇嘛教,都应该尊重。假如少数民族中有积极分子提出要改革,应该好言相劝,劝他们不要着急。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提,慢些改比快些改要妥当得多。”(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页。)因此,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对于宗教改革所持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尽管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也发生过急躁冒进的倾向,但很快得到了纠正。1956年7月,周恩来在向有关人士传达中共中央对四川甘孜藏区和凉山彝区民主改革的指示时进一步强调:“有关改革的问题,要根据群众的意愿,经过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取得上层人士同意后再去进行”,“对藏区的寺庙应该采取更慎重的态度”。(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604页。)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又申明:西藏的民主改革(其中包括宗教制度的改革)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现在已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改革。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是否进行改革,要到那时看情况才能决定。”(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这一决定得到了西藏广大上、中层人士的一致拥护。
  根据这一方针的精神,新疆等地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初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宗教寺庙的房屋、宗教学校、土地连同土地上的树木和寺庙里的用品均属寺庙所有。除非国家特别需要而征用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挪用;农业合作化后,寺庙土地私有制仍可不变;个别农业社私自占用寺庙土地应退还寺庙,或者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议定租金;要鼓励宗教人士参加农业社,但必须自愿,不得强迫;允许宗教人士在劳动中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注:参见刘仲康:《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实践及基本经验》,《新疆社会经济》1997年第6期,第71页。)
  1958年6月,李维汉在中央统战部召开的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也一再强调,要在具体工作上持慎重的态度,要具体地区具体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他说:“至于具体作法,要因时因地,看时间、条件来决定。有些地方可能一次改掉,有的可能分几次;有的时间短些,有的时间要长些。时机到了没有?是不是成熟了?总的来说恐怕是改的时间到了。但是具体地说,要改的一些东西在某一地方,当地群众是不是都赞成改,要看具体情况。群众赞成这是主要的。同时还应当尽量争取爱国上层赞成。迟改早改,今年改还是明年改,也要看具体情况,并不是说要改就在1958年哪一月哪一天,全国一律行动。因为条件不同,时间可长可短,步骤也可以有所不同。”(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1页。)
  1959年4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又一次谈到了西藏的改革问题。他说:“他们的佛教,就是喇嘛教,我是不信的,我赞成你们信。但是,有些规矩可不可以稍微改一下子?你们一百二十万人里头,有八万喇嘛,这八万喇嘛是不生产的,一不生产物质,二不生产人口。……这是不是可以改一改呢?同时,喇嘛从事生产,搞农业,搞工业,这样可以维持长久。你们不是要天长地久、永远信佛教吗?我是不赞成永远信佛教,但是你们要信,那有什么办法?我们是毫无办法的,信不信宗教,只能各人自己决定。……我说,你们为了长久之计,是不是可以加以改革?”(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81页。)这里尽管提出了改革的要求,但仍是商量的口吻,所持态度是十分谨慎的。
  1959年3月,由于西藏反动集团发生叛乱而不得不提前进行改革,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严格区分了宗教信仰与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政教分离。60年代初,慎重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继续得到了肯定。西藏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之后,1961年4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中再次强调:今后我们在西藏的一切政策,包括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都一定要力求稳妥,都要防“左”防急,“对待宗教问题更要慎重,更加不能性急。废除宗教中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民主革命中的任务,应该完成。但是人民群众正当的宗教生活必须照顾。要知道西藏人民广泛信仰喇嘛教的情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同时,西藏的宗教在国外也还有着不少的影响,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处理得不适当,不仅会脱离一部分群众,而且不利于在国际上同帝国主义和反动派进行斗争”。(注:《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46页。)1961年9月,李维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也强调:“各少数民族大都有一定的宗教信仰,不少的少数民族还存在着绝大多数人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所以宗教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策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谨慎的态度,决不可忽视”。(注:《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3页。)
  2.和平改革的方针。宗教制度的改革涉及广大信教群众,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能采取强迫或行政命令的方法。也就是说,宗教制度的改革必须建立在信教群众真正觉悟的基础之上。1958年6月,李维汉在青岛召开的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就指出:“宗教制度的改革,毫无疑义要用和平的方法去进行。所谓和平的方法,就是说服教育的方法。……宗教制度的改革是与广大回族群众有关的问题,必须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就是说,真正建立在群众觉悟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强迫地改,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去改。如果有些问题需要由政府颁布法令,也要在群众觉悟了,群众愿意了,再那样去作。而不能先由政府下个命令,强迫群众接受。我们要力争用和平的方法,说服的方法,改革那些必须改革的宗教制度。”(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2-563页。)和平改革的方针,除了对信教群众说服教育外,还包括对未参加叛乱的寺庙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像对待民族资本家一样,采取赎买政策。
  3.群众路线的方针。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自然要遵循其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在改与不改、什么时候改、如何改的问题上,中央强调完全由少数民族自己去决定。1955年10月23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参观团时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你们这些上层人士、贵族、各寺庙的喇嘛,可以同群众一起协商,上下结合,实行改革。1958年6月,李维汉在青岛召开的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也强调:宗教制度的改革,要走群众路线,改革的内容,须视群众是否赞成来定,“要注意不脱离群众,要依靠群众的觉悟和群众的自愿,依靠他们自己动手去解决”(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2页。)《中央关于在西藏平息叛乱中实现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也指出:在改革中,要放手发动群众,领导群众进行诉苦运动,对叛乱分子应当展开面对面的说理斗争。
  在实行改革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又强调必须坚决贯彻群众路线,彻底发动群众,照顾群众的觉悟程度,要依群众的觉悟和意愿办事,防止强迫命令。只有把寺外群众和寺内贫苦喇嘛发动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要注意发动落后群众,这对于宗教制度的改革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落后的群众觉悟了,就是群众充分发动起来的标志,喇嘛教和伊斯兰教都是如此。应当特别注意组织受迫害最深的群众参加对反动上层的斗争大会,这样有利于发动和教育群众,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
  4.区别对待的方针。1958年5月,杨静仁在八大二次会议的发言,提出了对回族伊斯兰教制度进行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和方针。他认为:在回族中必须把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分开,改变长期族教不分状态;必须把宗教信仰同宗教制度分开,应该改变长期以来封建性的宗教制度;必须把宗教与行政分开,改变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的状况;必须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改变伊斯兰教干涉教育的情况;同时应当在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教育共产党员坚持无神论。(注:参见赵匡为著:《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必须注意:把宗教信仰问题同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加以区别,把僧侣的一般宗教活动同他们对教徒勒索、虐待等为非作歹的行为加以区别,把参加叛乱和有其他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同思想反动但无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加以区别,把作恶多端民愤极大的分子同没有什么民愤或者民愤不大的分子加以区别,把发生叛乱的地区同没有发生叛乱的地区加以区别。根据这一精神,在西藏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的原则。对参加叛乱的寺庙的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对未参加叛乱的寺庙的生产资料,如前所述,实行赎买政策。
  5.做好宣传工作。为了保证宗教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要求作好宣传工作,使信教群众明白:宗教信仰自由是载之于宪法的,我们是改革宗教制度不是消灭宗教;马克思主义者对于人们的思想问题,不会采取干涉的手段;但对于宗教界的反革命,对于宗教特权,对于宗教剥削,对于宗教界的坏人坏事,则是坚决反对的。作好了宣传工作,才能发动广大群众。中央同时还要求在干部中讲清楚宗教制度改革的意义,并且普遍进行无神论的教育,在党内必须坚决划清宗教和共产主义的界限。
  6.宗教改革必须同生产相结合。改革宗教制度的目的在于解放人们的思想,解放生产力。因此,中央要求宗教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前的生产相结合,力求通过改革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上述方针,既考虑了中国宗教的历史与现状,也符合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特点和要求。这些方针的提出与贯彻,保证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中共对于宗教制度民主改革问题的处理是十分审慎的、理智的。
    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历史作用
  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进行宣传和动员;其次是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发动群众揭发批判;最后是提出整改方案。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于1960年基本完成。宗教制度的改革,是民主改革的一部分,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是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所必需的,因而受到广大宗教界中上层爱国人士及僧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第一,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中存在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彻底完成了少数民族地区民主革命的任务。任何一种宗教信仰,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这个形式常常是通过规章制度体现出来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会有一种宗教信仰,连一点规章制度也没有。但是,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又是可以分开的,并不是每一种规章制度对宗教信仰都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当宗教在历史上被剥削阶级利用、成为阶级剥削的工具时,宗教就必然盖上了阶级的烙印,那时候所订立的许多规章制度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它只对剥削阶级有利,而对被剥削的广大信教群众来说,则是不利甚至是非常有害的。群众觉悟提高之后,尽管他们仍然信仰宗教,但必然会提出宗教制度改革的要求,因为这些东西并不是宗教信仰所必须有的表现形式。从历史上来看,宗教制度是可以改革的。如伊斯兰教自穆罕默德时期以来,它的宗教信仰基本上没有变化,但其具体制度,古今中外及各地区各教派之间,并不完全一致。由于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可以分开,因此,对宗教制度的改革,并不会妨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相反,将更有利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这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使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少数民族的宗教已不再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用的工具。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是劳动人民的一大解放,也是宗教制度自身的解放。
  第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真正实现了政教分离。由于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宗教界不再有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合法权利。改变了过去强制儿童学习教义的作法,宗教不再干涉婚姻,自由恋爱、自主择偶、男女平等之风,逐渐形成。
  第三,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使宗教信徒有了真正的信教自由。经过民主改革,妨碍宗教信仰自由的压迫剥削制度被推翻了,真正虔诚的喇嘛和教徒,得以无忧无虑地学习经典,诵经和祈祷。通过宗教改革,人们的宗教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只有信教自由而没有不信教自由的状况有了改变。
  第四,民主改革后,各寺庙普遍建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在宪法和法律政策的范围内,领导寺庙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僧众的合法权益。《中共西藏工委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同时规定:在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废除以后,由宗教人员成立新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喇嘛群众参加寺庙的民主管理,建立寺庙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是全寺的权力机关,管理经济、行政和宗教事务,对寺庙进行民主管理。该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领导。它的任务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管理寺庙财产,组织喇嘛生产,组织喇嘛参加政治学习;安排在寺喇嘛的正常宗教活动。寺庙管理委员会由三分之二的贫苦喇嘛和三分之一的爱国守法的宗教中、上层人士组成。委员会任期一年。委员的产生,目前由军事代表暂行任命;改革结束后,由全寺喇嘛选举产生,委员选出后应报经政府批准。
  第五,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伊斯兰教中的封建制度严重束缚了信仰伊斯兰教地区的生产力发展。从理论上讲,这个矛盾基本上是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由于减轻了广大宗教信徒的经济负担,有利于提高其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一些在寺的阿訇、满拉,参加了力所能及的农、林、牧、副各业的生产劳动。这些,都有助于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第六,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使各少数民族宗教界有了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宗教知识素养的宗教学者和教职人员,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可信赖的力量。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当时“左”的思想影响,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背政策的做法。主要是:在一些地方,混淆了封建压迫封建制度与宗教信仰的界限,干涉和限制了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清真寺、阿訇保留太少;在清除宗教界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反对右派分子的斗争中,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发生了打击面过宽的问题,伤害了一些宗教界人士;个别地方将宗教制度与民族风俗习惯混淆起来,发生了强迫回族群众养猪、剃胡子、放辫子、不准死人穿“客凡布”等伤害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的现象。
  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是一次伟大的社会变革,它是中国社会制度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国社会制度的改革就是不完全的、不彻底的,实行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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