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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控制

作者:马 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4-16

  二、人口控制的三大法律绳索

  如上所述,汉代对农民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实行的,在户籍管理方面,又设置了三大绳索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政府手中。

   1、案比。

  案比是汉代的户口登记与核查,这是户籍管理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东观汉记》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⑤]《后汉书·江革传》李贤注“案比”道:“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

  长期以来,人们多认为汉代统一是八月案比,而且,有关案比时间的记载也的确基本上都在八月,如除上引《东观汉记》外,又有《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及三年大比”郑玄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郑众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贾公彦疏:“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吕氏春秋·仲秋纪》高诱注亦云:“今之八月比户,赐高车鸠杖粉粢时也。”《续汉书·礼仪志》的记载与之类似:“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bù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金石萃编》卷一八收有中平三年褒扬荡阳令张迁碑,碑文曰:“八月算民,不烦于乡。”《后汉书·皇后纪序》亦言:“汉法常因八月算人。”“案比造籍”之后,各县要将案比后的户口等项数字上报郡国,郡国在九月派上计吏上报汉政府,上计之计,指计簿,如《续汉书·礼仪志》云:“计者,计簿也。”其中,户口状况是核心内容,《后汉书·光武纪》:“遣使奉计”李贤注:“计,谓庶人名籍。”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真浏览一下上述史料记载,可以发现:所谓“八月案比”,都是东汉一代的史料,所以,如果说东汉时代是八月案比,九月上计,则毫无问题,但若放之于西汉,则不免让人质疑。西汉时期有关这方面的史料,常被人引用的是《汉书·高帝纪》五年的记载:“八月,初为算赋。”但这里看不出案比的意思,所以如淳反以《汉仪志》“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作注。查检西汉时代史料,引入注意的是西汉的上计不是仲秋八月,而是都在春间举行。下引几条史料予以证明:班固《东都赋》:“春至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师古注:“计,若今之诸州计帐也。”)“(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天汉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计。”“(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泰山……因受计。”《淮南子·时则》“三月官乡”,高诱注曰:“三月料民户口,故官乡也。”官有官府、官舍之意。《礼记·玉藻》“在官不俟屦”注:“官谓朝廷治事处也。”这样,“官乡”就可解释为将官府移往乡中办公。原因是三月料民户口。我们可以认为,西汉是在春间行案比之事。

  汉代案比的时间西汉为春间,东汉为仲秋,案比方法概有二种:一种是集县内民众至县衙所在地,统一案验、登记,验视地点在户曹。如韦昭在《释名》中所言:“户曹,民所群聚也。”《后汉书·江革传》载:“建武末年,(江革)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

  另一种方式是县衙有关官吏直接到各乡进行案比。如前述“三月官乡”当为此义;又前引张迁碑言其“八月算民,不烦于乡”,深受民众称颂,应当也是因不将民集于县廷,而是下乡案验,所以下面接着写道:“随就虚落,存恤高年。”这一种方式应当是比较普遍的形式,下乡案验,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核实人户,另一方面可以同时进行家赀估定,何乐而不为?

   2.脱籍与迁徙的禁限。

  脱籍者,也就是所谓无名数者。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这是汉王朝所严令禁止的。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丞相万石君“请以兴徙四十万口”,武帝不允,掾属甚至劝石庆引咎自决[⑥]。可见,流民,尤其是脱籍者对汉王朝的影响。

  西汉建立后,萧何所定《九章律》就是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兴、厩、户”三篇,虽其户律不存,但汉承秦制,由秦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窥见一斑。云梦秦简中有题为《傅律》者:“匿敖童及占*[原字疒里加夅](癃)不审,曲、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原字遷字去辶](迁)之。”有《游士律》,规定出外游历必须持符;还有《法律答问》“何谓匿户”条云:“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史记·商君列传》亦云:“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从后世的《唐律疏议·户婚律》中也可反馈出汉户律的大概:“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户婚律。隋唐循而不改。”唐律明文规定:农民不得随意脱籍,有脱籍者,家长代过,《唐律疏议·户婚律》:“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汉代的规定只能有过之而无不及。

  为了制止农民脱籍,汉代专门设有“流民法”和“舍匿法”。“流民法”设于武帝时,《汉书·石奋传》:“惟吏多私,征求无已。去者便,居者扰,故为流民法,以禁重赋。”《汉书补注》引刘敝言:“此言以流民多少,课吏殿最。”汉政府设立流民法,想以此禁止地方官吏对农民的压榨、勒索,以解决人口流失问题。因此,汉代地方官的主要政绩之一便是户口增多,流民减少。

  “舍匿法”又称“首匿相坐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不许容留脱籍流亡人口,“及舍匿者,论皆有法”[⑦]。梁统曾称:“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征伐远方,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以破朋党,以征隐匿。”[⑧]这里的“豪杰犯禁”,主要就是指他们容留脱籍人口,所以武帝要以首匿之科,严惩隐匿。“知从”,据李贤注“谓见知故纵”,实际上也包括对脱籍人口的不举报。《汉书·王子侯表第三上》有这样一条记载:“元鼎五年,侯圣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师古注曰:“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人也。”可见,使用无户籍者为庸保,本身就构成了知从之罪。

  当然,汉王朝也并不是不许人口流动,只要经过批准,手续齐备,还是可以迁徙与外出周游的。但按规定,手续十分严格。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中有这样的简文:

   永始五年闫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言为家私
  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关、居延县索关,敢
  言之。 十五·十九

   建平五年八月戊,囗囗囗囗广明啬夫宏、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
  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延都亭部,取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
  移居延,如律今,敢言之。 (简背面)放行 五0五·三七

从以上两份简文可以看出,里中居民如要迁徙他处或外出办事,必须先到乡政府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要交清更赋、无官狱徭役在身,然后再由乡啬夫拟定文书,批转加案转移所去县府或关卡。迁移者更需由移所批准更籍“放行”后,方可迁行。当然,政府特别批准的移民不在此限。

  一些临时离开原籍、外出游历或从事其他活动者,也要经过批准,并办理户籍证明手续,《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曾记仓公淳于意答文王文:“文王病时,臣意家贫,欲为人治病,诚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数,左右不修家生,出行游国中问善为方数者事之久矣。”其中的“移民数”,王毓铨先生认为就是谒告乡吏取得出游的符传一类的证件[⑨],即户籍证明,这种解释比较合理恰当。

   3、什伍连坐与经济连带责任。

  什伍相连,由来其久,其成熟则是在商鞅时代,《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索隐》云:“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商鞅的什伍连坐在秦代已贯彻于法律,如云梦秦简中即有多处有关什伍连坐的法律条文及实施原则、规定。如《傅律》中规定:如果申报年龄不属实,除对申报本人予以“赀二甲”的惩罚外,还要“伍入,户一盾,皆迁之。”

  汉朝建立后,继承了这套什伍连坐制度,而且更加严密地把它与户籍管理扣在了一起,因此,徐斡在感叹乱君之政时,则把“户口漏于国版”,与“夫家脱于联伍”并提,并且认为若出现这种情况,则会“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汉王朝不仅继承了商鞅所制定的一家有罪、什伍并罚的刑罚原则,而且还追加了一系列经济连带责任的处罚,后者对农民的影响尤其巨大。

  汉代的什伍组织,《盐铁论·周秦》云:“自关内以下,比地相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同。”《续汉书·百官志》说得更清楚:“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立十家,伍立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相监官。”这里,恶事的概念十分宽泛,举凡不合乎封建政府法令、规范、道德等等,都为恶事。对恶事,有刑事处罚性质的连坐,这一点与商鞅相类。如《淮南子·泰族训》言:“使民居处相司,有罪相觉,于以举奸,非不掇也。”《盐铁论·申韩》亦云:“文诛假法,以陷不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

  此外,汉代的经济连带责任更是骇人听闻,其主要内容就是什伍之内,若有随意脱亡者,不管告发与不告发,其所应负担的经济义务却要由其他人户负担。这样就出现了“去者便,居者忧”的情况,形成上述“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的局面,这样,势必造成愈演愈烈的流民潮,增加“无名数”(脱籍)的数量。当脱亡人户较少时,这种经济连带责任或许能起到一点控制作用,但当流亡日多之时,这一作法只能是扬汤止沸。“流民愈多,计文不改”[⑩]所造成的后果,《盐铁论·未通》中文学们说得十分清楚:“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

  两汉防不胜防的流亡人口,固然与自然灾害、横征暴敛有关,但这种什伍相连的经济连带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主要肇事者。

   三、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人口对于两汉王朝的关系已昭然若揭。就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况而言,政府对于农村人口的关系可以分为三大阶段: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初唐、中唐至明清。第一阶段可以说是注重人口本身控制的时期;第二阶段可以说是人口与土地控制并重,以人口为主;第三阶段可以说也是土地与人口并重,但以土地为主。其分界线是均田制下的租庸调与两税法。与之相应,农民与政府的关系似乎是一种日渐宽松的进程。两汉农民还强烈地依附于政府,在政府的严密控制下;中唐以后,农民有了较多的“自由”,特别是清朝的“摊丁入亩”之后,更是如此。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还必须看到,与这一历史发展轨迹相对应的,还有一个相悖的座标体系,这就是农民的社会地位。在农民被政府严密控制之时,正是其拥有较高社会地位之时。当然,这里的较高,只是相对于后世而言,后世农民虽然逐渐被解除了一些政府直接控制的枷锁,但较之两汉农民而言,他们也失去了一些昔日的光彩与地位,这恐怕就是历史之所以为历史吧,我们无法象孔夫子那样一言一蔽之,只能在这纵横交错的叉港中认真求索,揭示历史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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