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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9-11


    2.4 社会和法律问题
  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产生了一些令人忧虑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第一,多胞胎增多。利用试管婴儿受孕的母亲,为了提高怀孕率,一般植入3~5个受精卵,结果是:世界各地出生的双胞胎明显增多,多胞胎使母、婴均处以危险境地。随着胎数的增加,母亲发生严重的并发症和孩子如脑瘫、先天性智力障碍等严重疾病的机率会比单胞胎高出许多倍。多胞胎会对人口素质、社会发展造成危害。在我国,多胞胎还会增加人口压力,破坏计划生育的国策。第二,基因检测技术确定受精卵的性别。有意识地选择将来婴儿的性别,不仅违反了许多国家的法律,而且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性别结构平衡。如果一个社会喜欢生男孩,并且男性过多,必然使男女比例失调,最终破坏社会的稳定。第三,婴儿刚一出生,就成为孤儿或可能成为孤儿。由于精子、卵子和胚胎冷冻技术的发展,即便父母死亡数年后,通过代理母亲,他们也可以拥有自己的孩子。然而这却意味着这个孩子没有出生,就已成为孤儿了一旦出生,就可能增加社会负担、产生社会问题。另外,利用试管婴儿技术,一法国妇女和一位意大利妇女都是在62岁时才生育了自己的孩子。在基因技术的帮助下,50多岁才生育自己孩子的人,在世界更是屡见不鲜。高龄妇女生育孩子会带来许多社会隐患,由于她们年龄过大,可能没有足够的精力照顾自己的孩子,难以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更严重的是,高龄妇女所生之子,有可能在童年就成为孤儿,被人送进孤儿院。不仅如此,大龄母亲怀孕,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危险会增高,孩子患小儿糖尿病的可能性相应增加,染色体异常的危险性也会增加。大龄父亲同样会给孩子带来危险,孩子患某些罕见癌症、先天性白内障和上肢缺陷的危险较高,同性恋的机率也较高。由于以上原因,世界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超过45岁的妇女不能生育,甚至不能领养孩子。第四,代理母亲。专门替别人生育孩子的代理母亲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一种职业,与此同时,代理母亲制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法律问题。代理母亲制使妇女沦落为生育工具,伤害了传统道德文明,并产生了一系列商业化的弊端。在美国,一系列由代理母亲制引起的法律纠纷呈上升趋势,比如客户要女孩,她却生了男孩,反之亦然;客户要一个,她却生了两个;以及代理母亲最终反悔,不愿交出孩子等等。最后,克隆人也会对目前有关抚养、养老、继承的法律体系产生冲击。
  从长远看,设计、修改人类基因、克隆人等科学技术活动,最终将改变人的大部分生理基础。而现有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关系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都是在自然生育的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一基础的改变,有可能使整个人类世界产生前所未有的真正变革。也许经过基因改造的人与保持自然状态的人会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从此使整个人类社会走向分裂。总之,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今天已经引起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明天将会引起更多的问题,这需要人们认真思考,采取正确的对策。
    3 利用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的对策
  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生育辅助技术对人类生殖方式的干预,目前还处于开始阶段,对人类生理基础的变革还没有真正开始,有些干预所引起的后果,还不能完全给予肯定或否定,所以,在此只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对策。
    3.1 理论上应提倡“以人为本”和宽容思想;与此同时,哲学、伦理观念应该与时俱进
  “以人为本”,就是要看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最终是否有利于人。如果基因克隆技术最终在总体上能够提高人的智力和体力,能够提高人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就应该加以应用。传统的哲学观念,某些伦理原则或宗教思想均不应成为反对的理由,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对不利于人,甚至有害于人的干预生殖技术,则应该坚决禁止。试管婴儿的最新技术,基因鉴别和修改技术,可以防止残疾和有遗传疾病婴儿的诞生,保证生出健康的婴儿,这会使整个人类的生存质量得到提高,并且避免家庭悲剧的重演,随着这些技术的进一步完善,其弊端会进一步减少,安全性会进一步提高,有利于人的一面会越来越明显。所以人们没有理由对干预人类生殖的所有技术一概加以反对。
  宽容精神,主要指: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是否对人类有利,是否对人类而言利大于弊,目前在难以最终下结论的情况下,应该允许这类技术在一定范围内试行。比如:克隆人技术,目前至少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方赞成克隆人,另一方坚决反对。如果不进行多次试验,我们永远也无法知道,其最终结果对整个人类而言是利或是弊,武断地完全禁止,可能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其次,宽容精神还包括以下内容:在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的问题上,应允许各种哲学观点、伦理观点,以及宗教观点之间进行自由地争论,这种争论是十分必要的,争论的过程,就是辨别是非的过程,也是调整和重建人类的价值观、自然观和生育观等一系列文化理念的过程。各种观点(当然也包括科学家和政治人物的观点)之间广泛和自由的争论,有利于广大群众和政治人物认清生殖技术的本质和真相,从而理性思考,正确决策,避免过激行为的产生。目前,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把克隆人试验视为犯罪行为,他们是否遵循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是否在无知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判断,其结论令人深思。
  哲学观念、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会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不能随着时代而发生变化的价值体系,不仅会成为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障碍,而且其本身也会消亡。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是社会存在的一个方面,它要求重新确立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和生育观。事实证明,随着人类生产方式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哲学观念,诸如宇宙观、价值观和生育观都在发生变革。比如宇宙观,从天圆地方、地心说、日心说,再到今天对整个宇宙的认识也还在变化之中,我们的宇宙观,随着科学的进步,将来还会不断地调整变化。这说明对于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我们不能仅仅以现有的价值观念作为标准,衡量其是非曲直,我们还应该对现有的价值观念进行反思,分清哪些是合理的,应该坚持,哪些是落后于现实的,而应加以改变,否则,曾经是进步的思想理念,也会变成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绊脚石。
  总之,不论人们是否承认,哲学观念都在影响着人们的一切活动,其中也包括科学技术活动。目前,全世界许多国家把克隆人类胚胎的合法性规定在14天之内,就是在哲学观念、价值观以及宗教观念的影响下而得出的结果,这一结论同时也是科技理性与价值理性相互妥协的产物。
    3.2 伦理道德、法律之建言
  科学技术本身是不存在道德问题的,然而科学家的活动以及科学技术活动的结果,就存在是给人类造福,或是危害人类的问题。因此,科技工作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应该具有道德、义务和良心等基本素养。但现实是:一些科技工作者由于对“名”“利”的追求,而不顾道德规范对自己的约束,他们的科技活动,伤害了其它人。因此在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成立了“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起草了《人类基因组宣言》,并制订了基本原则:“人类的尊严与平等,科学家的研究自由,人类和谐及国际合作。”2000年6月第一届国际生物伦理大会在西班牙召开,签署了《希洪生物伦理声明》。这一声明提到:人们应谨慎地使用生物技术,反对克隆人体,并希望各国政府为正确使用生物技术而立法。2002年联合国以及欧州议会都把克隆人试验定义为反人类伦理的犯罪行为。2000年12月,中国人类基因组社会、伦理和法律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声明,承认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坚持人权的国际规范,接受和坚持人的尊严和自由。2001年8月实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代理母亲。2001年11月29日卫生部对克隆人的表态是“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试验。”目前,有关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方式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在这一立法过程中,本文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与国际伦理和法律接轨的同时,应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制订符合中国实际的伦理原则、道德行为准则以及法律规范。在西方国家,由于传统宗教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较大影响,所以对一系列生育方式的变革,许多人持反对态度;由于文化背景不一样,我国在实行生育方式变革方面,面对的阻力相对较小,民众的态度一般较为宽容。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人口处于下降趋势,并由于受人权观念的影响,对一些生育方式又较为宽容,代理母亲在美国已成为一种职业。“英国当局已经承认一对男同性恋者与通过体外受精(他们之一提供精子)和代理母亲怀孕分娩生出的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
  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口压力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应该反对克隆、反对代理母亲制,并应坚决禁止对受精卵的性别进行鉴定(我国目前的男性已远超女性)。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一样,我们也不应该支持同性恋者生育后代。另外,由于我国人口素质较低(残疾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左右),而许多残疾人口都是由于家族遗传病所造成的,因此,原则上,我们应该提倡利用基因鉴别技术,有目的地选择健康的后代。由于我国经济还不发达,社会保障还不充分,我们也应该禁止大龄,特别是超龄母亲生育。总之,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制订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十分必要。
  第二,立法工作要分轻、重、缓、急。对人和动物的混种生物,目前应坚决禁止研究;在人工受精过程中,必须对捐精者的数量、质量,从法律上严加规定,防止质量差、数量多的精子进行人工受精,以防祸害整个社会。应谨慎使用受精卵性别鉴定技术,正常情况下,严禁对下一代进行性别挑选。总之,对明显伤害后代和社会的基因生育技术,应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克隆人、基因修改等生育技术对于人类是利或是弊,还没有明显表现出来,不应该从法律上加以禁止,应以不支持或规定几年内不允许实施这些技术为上策。对于能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生育技术,比如受精卵鉴别技术,不仅不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而且国家还应该拿出资金,资助这些项目的研究。总之,谨慎而科学的立法,将有利于技术干预人类生殖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从事基因研究的科学家和医学工作者,在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方面,负有特殊的责任,需要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为此,在大学和研究生阶段就应该开设诸如《基因伦理学》、《生物伦理学》之类的课程,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责任感和人文方面的素养。在进行在职培训、学习深造的过程中,除专业技能外,也应该把提高科技工作者的道德修养作为深造的内容之一。总之,科技工作者的主观努力、义务、道德、良心和责任感,对于从根本上消除基因技术干预人类生殖所产生的弊端是至关重要的。科技工作者要想拥有这些良好的素质,就需要训练、学习,需要社会舆论加以监督,更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
  综上所述,人类的生育方式在基因技术的干预下,正在发生巨变,它需要从多角度、多学科加以研究。只有多学科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才能使我们制定出正确合理的对策,才能保障人类的生育方式,向有利于人,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德]库尔特·拜尔茨著.基因伦理学[M].马怀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2 [苏]塔·弗罗洛夫.科学伦理学[M].齐戎译.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
  3 邱仁宗.21世纪生命伦理学展望[J].哲学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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