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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道主义干预的辩论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9-09
  人道主义干预回顾
  同时,有关为保护人类目的而进行干预的辩论不会消失,只要人类犯错的本质存在, 国际社会的争斗和国家的衰败不断发生,干预就会存在。90年代一系列的事件就是活生 生的例子。在一些干预事件中,争论已趋缓和,如1990年的利比里亚、1991年的北伊拉 克、1994年的海地、1997年的塞拉里昂和1999年的东帝汶事件。但是在1993年的索马里 、1994年的卢旺达和1995年的波斯尼亚,联合国采取的行动被广泛认为太无力、太不及 时、缺乏智谋、实施无力等。在1999年北约干预科索沃事件中,安理会分歧非常明显, 在没有联合国授权,单方面宣布行动而且未经讨论的情况下,盟军发动战争的手段引起 了焦虑。
  关于大屠杀、饥荒、强奸和种族清洗报告的出现仅仅是个时间问题。在安理会、政治 中心和媒体中又出现新的问题:我们应该作些什么?这个时候的国际社会必须有明确答 案。没有什么事件比国家防止恐怖事件的无能对人人拥有平等的价值和尊严这一共同理 想产生更大的伤害。在新世纪不应该再出现卢旺达。
  如果国际社会对这种挑战作出反应,整个讨论必须从头开始。这个事件必须重新安排 ,成为不是有关干预权的讨论,而是保护的责任。不得不承认,全体成员国在保护其国 民方面都有这种责任,但是当这种责任被放弃或不能履行时,则必须由国际社会来执行 。
      作为责任的主权
  采用这种术语有助于使政治讨论保持清醒,了解事件的真相。从“干预”到“保护” 的改变,能够远离“人道主义干预”的说法。后一术语涉及到人道主义救助组织,他们 非常憎恨将人道主义和军事行动结合起来。另外,说“保护责任”而不是“干预权利” 还有其他三个优点,第一,它从需要帮助者,而不是从考虑干预者的观点来评估这些事 件。第二,这种提法表明首要责任与国家息息相关,只有国家不能或不愿履行保护责任 或自己就是犯罪者时,应由国际社会代它履行保护责任。第三,“保护责任”涉及的不 仅是“反应的责任”,还有防止和重建的责任。在传统人道主义干预的讨论中,这些多 方位的概念大多受到忽视。把它提上中心日程,有助于使反应的概念本身更受欢迎。
  的确,即使是国家主权最强烈的支持者今天也得承认,没有一个国家对其人民拥有无 限的权利。现在通常认为主权意味着双重责任:对外承认其他国家的主权,对内承认本 国人民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和国家活动中,主权被认为具有这 种双重责任。责任性主权成为良好国际公民权利内容的一部分。尽管这一新原则还不能 认为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但是这种保护性责任已被广泛接受。
      军事介入:确定限制性规定
  保护责任意味着在那些迫切需要保护人类的环境中作出反应的义务。如果防范措施不 能解决或阻止,而有关国家不能或不愿插手,那就需要其他国家的介入。强制性措施可 能包括政治、经济和法律程序。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方可能包括军事行动。但什么是极 端事件?军事介入是否正当有利,界线应如何确定?在确定是否以及如何采取军事行动时 ,适用什么条件或限制?然而最为困难的是,谁应有最终的权利决定是否入侵主权国家 和使用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在核心问题上已有广泛共识,大多数来自“正义战争”理 论。判断军事介入必须满足6个原则:正当理由的界限、4个预防原则、对正当权力的要 求。
      运作的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的界限是出于保护人类的目的。如果授权军事介入,条件是百姓必然在两个 方面遭受严重和不可弥补的伤害。第一个是大批人死亡,不管是否种族灭绝,它是国家 蓄谋已久行动、政府无能、衰败的产物。第二个是大规模的种族清洗,充斥着屠杀、暴 力、恐怖行为和强奸。
  为什么对正当理由设置如此高的限制性规定?军事介入是一种特殊行为,这是一个概念 上的理由。同样还有政治实践上的理由:军事行动不能经常采用,只有情况紧急才可行 。在军事介入被认为有合法军事动机的两种情况下,我们并不能确定什么是“大规模” 的范围。但要说明,对确有证据的大屠杀和种族清洗而采取的军事行动可能是合法的。 没有这种可能性,国际社会就不能在种族灭绝发生前从道义上来采取行动阻止它。这一 标准已经非常清楚,它不但包涵密谋策划的恐怖行为,例如波斯尼亚、卢旺达和科索沃 等事件,同样也适用于颠覆政府和人民面临饥饿和内战,例如索马里,也适用于政府无 力抗衡、民众面临死亡威胁的自然和环境灾害。正当理由不包括尚未构成屠杀和种族灭 绝的对人权的侵犯(如种族歧视和政治压迫),推翻民选的政府,支援邻国政府。尽管援 助包括适当的军事、经济和政治制裁,但都不足以证明需要出于保护人类而采取军事行 动。
      防御原则
  判断军事介入的防御原则,第一个是要有正确的目的。无论参与介入的国家政府有何 动机,军事介入的首要目的是阻止和消除民众的苦难。有许多方法能保证这个原则得到 履行。一是使军事介入建立在集体或多边参与的基础上。另一方法是看军事行动受被介 入国家民众支持的程度。然而,还要看这一地区其他国家的支持程度。完全公正可能是 一种理想,它不可能总是成为现实。而且,对军事行动的经费预算和风险必定使介入国 要求在行动中得到某种利益,然而其原始动机是利他主义的。
  第二个防御原则是“万不得已的手段”,只有当非军事手段以及和平解决危机的方法 被采用并得到满意结果时,才可以判断是否展开军事行动。当防止责任被彻底排除时, 方可以考虑军事介入行动。这一原则并不一定意味着每一种非军事方法都要试行并失败 ,常见的情况是没有足够时间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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