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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山陕地区基层水利管理体系探析

作者:韩茂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4-20

二、渠长在基层水利管理体系中的职能

 

    渠长、水老人等水利系统的基层管理者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水口、水程以及上下用水区域是否符合渠规,其中水口的开启、关闭意味着本灌区用水时刻的开始与结束;水程关系到每一个用水“利户”的直接利益;上下用水区域对于渠规的遵守程度则影响到本灌区的用水量。由于这些环节直接关系到灌渠浇灌功能的实现与“利户”水权保障,因此渠长所承担的监督、维护职能就显得十分重要。

渠长、水老人这些职能不仅使他们成为官、民渠任何一种灌渠类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且时刻置身于各类诉讼与纠纷之中。载于《洪洞县水利志补》的《副霍渠渠册》中记述了民国二年副霍渠掌例王义与刘玉瑞兴讼案,此案源于灌区内湾里村大户刘玉瑞等于渠道上游打堰截水,造成灌区大部分水地无水可浇,几成旱地,掌例王义代表灌区农户起诉刘玉瑞,经洪洞县裁断,令其“边浇地,边拆霸”。与刘玉瑞案相似,渠长出面交涉由截流引发的诉讼不断见载于各渠水册。截流之外大户夺水也是涉及灌区水权的重要水事纠纷,渠长作为灌区水权的代表者出面协调,并将其告送官衙几乎成为必须履行的职责。《连子渠渠册》所录顺治二年“水利碑记”载有连子渠生员程四哲、渠长郑国命状告范村大户左承诏恃强率众,堵塞渠道,抢夺连子渠泉源一案。《广平渠渠册》载乾隆三十六年梁家庄大户马致恭等“横筑截垫,霸水坏渠,害及万姓”,由经总渠长王荣先将其控告于官之事。由于水权直接关联到农户的生存权,因此因盗水而引起的纠纷常演发为械斗,而在械斗中渠长等职自然成为本灌区的领袖并卷入其中。《沃阳渠渠册》记述了道光二十二年洪洞县一桩水事讼案的始末,案中范村渠长被承罪夺命。此案缘起于古县、董村、李堡3村值天旱之际私淘新渠,盗范村北泉之水,范村掌例范兴隆等与古县3村理论,遭遇斗殴,误伤古县村1人,被洪洞县判死罪。由于范兴隆罪由维护本村水权、代众受过所起,故范村农户聚议,此后范氏后人永为掌例,传于后辈,不许更改,且每年祭祀之日,范氏后人必至首席,以表范村百姓谢范兴隆承案定罪之功①。由水事纠纷引发至械斗,是中国北方缺水地带争夺水权的极端形式,在械斗中渠长、沟首等基层水利管理者往往需要冲锋在前,1998年笔者与法国远东学院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魏丕信(Pierre-étienne Will)教授前往陕西泾阳等县考察冶峪河流域灌渠时,位于冶峪河下游仙里渠灌区内铁李村一位名为李镛的老人曾是当年的渠长,据他回忆几乎年年月月都有水事纠纷,每逢械斗时渠长等被百姓称为“管水的”,都要带头走到前面,并在械斗中起核心作用。

 

三、推举渠长的社会运作方式与水权维护

 

渠长、水老人等在基层水权分割中的作用,一方面导致他们成为灌区水权的代表,另一方面也为他们独揽水权,称霸地方提供了方便,这样的事例屡见于各类水册、志书。《晋祠志》所录《申明水利禁例公移碑文》、《水利禁例移文碑》两通碑记述了明弘治年间晋水北渠渠长张宏秀卖水于晋王府一事。事情缘于“渠长张宏秀因遭人命”急需打点,于是投至晋王府门下,并将北渠“军三、民三”分水旧规中三分夜水献于晋王府,此后晋祠北渠灌区农田失去了夜间灌水的权利,以至于出现旱季水不足用之忧②。类似于张宏秀这样把持灌区水权而称虐于乡里的渠长、水甲不仅一例,《晋祠志》所录《晋水碑文》记述南河渠长王杰士“把持需索,无弊不作”、“越界强霸晋祠稻田水利”的劣行就属此例③。渠长、水老人等基层水利管理者一方面承担着维护灌区水权的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利用水权获得营私渔利的机会,为了防止渠长等因水营利、无端生衅,山、陕两地对于渠长、水老人的人选作出各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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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以上诸渠册均引自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

②  [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0《河例》一。

③  [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2《河例》三。

 

    1.关于渠长等职的人品、家境的规定

    《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通利渠渠册》规定:“选举渠长务择文字算法粗能通晓,尤须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望者,方准合渠举充。不须一村擅自作主,致有滥保之弊。”《南霍渠渠册》规定:“各村沟头,所管上中水户,轮流充当。毋得雇觅狡猾,(若)以下水户应当,罚白米五斗。”渠长“随村庄于上户每年选补平和信实之人,充本沟头勾当”。《晋祠志·河例》规定:“各村士庶会同公举,择田多而善良者充应。”晋水总渠长“岁以惊蛰前,值年乡约会同阖镇绅耆秉公议举,择田多公正之农。至身无寸垄者,非但不得充应渠长,即水甲亦不准冒充”。

    上述对于渠长等基层水利管理者人选的规定主要强调这样几个方面:①渠长人选出于中、上“利户”。对于这个问题我在《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与水权保障系统》一文中已作了详细论述,其核心在于修渠之初上户通过高于其它“利户”的预付资本,为自己赢得了大水股的地位,这些田亩多、水田数额大的上户在水权分割中占有的优势,使他们具备了渠系水权代表者的资格与掌控水利管理的社会基础。②渠长人选出于中、上户中的公正、善良人士。这一条规定意在防范大户擅权、侵夺民利。大户充任渠长虽然成为定规,但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与自身拥有的社会影响将公共资源变为己有,又是不得不防的事。事实上无论山西、还是陕西大户利用渠长一职侵夺民利,演化为水蠹的事例在各类记载中屡见不鲜。这样的事例提醒大家,渠长的人品不仅关系到整条渠道的水资源分配,而且也影响到“利户”的权益,因此善良、公正是必须具备的条件。此外由于水权涉及到诸多层面的利益,因此水权之争不仅存于灌渠内部,也时常发生在灌渠与灌渠之间,面对水事纠纷“利户”既希望保障灌区利益,也不愿频繁卷入械斗之中,此刻渠长的办事能力与持重程度往往决定事态的发展,稳重、善良的渠长会在纠纷中息事宁人,刁健之徒反而会无端生事、祸及“利户”。

    在上述渠长人选的基本规定之外,晋水灌区自雍正年问王杰士盗取晋祠水之后,对于渠长等职的人选又推出新的条例,即:“渠头、水甲宜选良民也。查旧日渠甲半属生监上役,有犯河规猝难究处,且力能挟制乡愚,动辄聚众,深为未便。嗣后身有护符者,不许充应。①”这条规定所及的“生监上役”、“身有护符者”应指身有功名的乡绅,这些人员若被充应渠长等职,则在水权之外又多了一层社会关系网与保护伞,为其营私渔利提供了方便,因此凡是“身有护符者”一般不作为渠长人选。由于这一规定对于保全“利户”的权益有重要意义,故被各地水渠基层管理系统所接受。1933年《陕西省水利协会组织大纲》规定:“分会设立会长(习惯称堰长、渠董或水老)一人,当选资格为:年高有德,在该会区域内有相当土地,以农为业者;熟悉当地水利情形者;非现任官吏暨军人;未受褫夺公权之处分者。②”其中“现任官吏暨军人”不得充任渠首、水老的规定有着与“身有护符者”相似的内涵。

    2.关于渠长任期的规定

    《洪洞县水利志补》录《涧渠渠册》规定:“本渠渠长二人、沟头三人、巡水三人,一年一更。”《普润渠渠册》规定:“每年各村公举有德行乡民一人,充为渠长。”《均益渠渠册》规定:“每年掌例按册内夫头名次一位轮膺。”《晋祠志·河例》规定:“各河渠甲一岁一更,不得历久充当。”晋水总渠长“中、南、北三堡轮流充应,周而复始,不得连应”。从目前所看到的山、陕一带渠册记载,多数地方采取一年一次更换渠长制度。轮番更换渠长既是防范水蠹擅权营私的举措,同时也是上、中户间平衡水资源管理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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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2《河例》三,录《晋水碑文》。

    ②  白尔恒、[法]蓝克利等编:《沟洫佚闻杂录》,第135—137页,刘屏山:《清峪河各渠记事簿》之《陕西省水利协会组织大纲》,中华书局2003年版。

 

少数灌区渠长任期较长,或固定出自某一家族,如《晋祠志·河例》就有这样的记载,晋水北河设渠长6名,其中“花塔村一名曰都渠长,为北河之首,张氏轮流充应。”中河渠长1名,由“长巷村张氏轮流充应,他姓不得干涉”等。渠长任期长必然会将家族势力与水权交融到一起,遗患于地方。《晋祠志》所载雍正年间侵夺晋祠水利的晋水南河渠长王杰士,竟然充任渠长长达16年,俨然成为地方一霸。王杰士盗水一案之后,晋水灌区“利户”意识到每年一换渠长的必要,于是在《晋水碑文》中作出这样的规定:“渠头、水甲宜按年更换也,查旧日渠甲世代相传,历年不换,甚至身无寸垄犹恃祖遗霸充。嗣后以地多者充渠长,次者充水甲,每年一换。”同样的事例不仅仅发生在晋水灌区,太原县引汾灌区也有类似的情况,雍正七年太原县知县龚新巡视境内汾河灌区时发现,辖内“汾水二十七渠皆不能无弊,惟县东河其弊犹甚,实亚于晋祠南河也”。探寻东河之弊的原因,原来这段水渠“名七段,实灌八村。管事者一十五家,总渠长段姓,世传不替”。段姓渠长世传不替得益于其祖,“此渠从前屡淤屡浚,至明崇祯年间渠复淤。有段姓以生员而为总渠长者,倡议重浚。于是段姓董其众姓助其成,并重修河神庙,私立石庙中,从此总渠长即为段姓世传之物”。太原县将段姓渠长劣迹与前述南河渠长王杰士并论,可见两者有其相同之处。面对渠长世传不替带来的恶果,太原县知县龚新令“将总渠长按年轮应”列为水规,以绝弊端①。时至民国时期,渠长由一户垄断的现象仍然不少,1998年我与法兰西远东学院蓝克利、魏丕信教授在陕西泾阳县等地考察,走访了部分当地水利工作者与当年的渠长、水老人,获得了很有价值的访谈资料,其中泾阳县水利局白尔恒讲到:冶峪河灌区“渠长多是乡绅,任期很长,有的长达几十年。”

    一姓长期专权,不仅威胁到下户的利益,更多的则是大户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民间基层水利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水利系统中存在由大户共同维护的利益圈,这样的利益圈是通过轮流更换渠长,即将水资源控制权均衡地分配于各大户之间而实现的,一旦这个利益圈失衡,建构在水权分割基础上的水利系统必然会出现不稳定现象,以致于导致更大的社会问题。因此轮流更换渠长不仅仅是断绝水蠹营私的问题,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水利系统的稳定。

    3.关于渠长等职所属地域的规定

    《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南霍渠渠册》规定:“渠长下三村充当。”《清泉渠渠册》规定:“逐年保举渠长、渠司,则于下、中二节夫头内,选保平素行止正直无私、深知水利、人皆敬佩者充当。”《长润渠渠册》规定:“渠长系下三村勾当。”对于渠长人选的限定地域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无论被称为下三村,还是下、中二节,这些村落均位于灌区的下游,由此看来灌区下游是推选渠长人选的限定区域。渠长人选主要限定在灌区下游的习惯,也可见于陕西关中地区,同样在1998年赴泾阳考察中,泾阳县水利局白尔恒提到冶峪河灌区历来有由下游出任渠长的惯例。泾阳县龙泉乡苏家村七旬老人苏世廉述及50多年前旧事,也讲到冶峪河灌区内仙里渠渠长由最下游的村落铁李村出任,而我们与铁李村七旬老人李镛的访谈中,也证明苏世廉老人所讲的不误。

    渠长人选来自灌区下游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分割的重要举措。由于水渠的行水方向由上游流向下游,对于上游“利户”水从门前过,而下游“利户”却要受制于上游,因此渠长监督整个灌区水资源合理分割的重点在上游而不在下游,特别是天旱少水的年份,上游出于保障自身利益的需要,无视水规,逾越水程,截流用水是经常发生的水案,如若渠长仍由上游出任,那么对于水资源合理分割的监督权与自身利益需求两者结合,必然导致整个灌区失衡,引发数不清的事端。从灌区的整个利益看,渠长、水老人来自下游村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下游的水事纠纷,进而保证灌区利益持续发挥。

渠长出自下游的规定往往实行于流程长的大渠,对于流程短的小渠,渠长人选地域有多种变通。《清水渠渠册》记述了清水渠灌区所在李卫村分为东西永宁两社,两社范围不大,谈不上上下游之别,因此渠册规定:“每年李卫村两社,各佥举渠长一人,一正一副。东正西副,西正则东副”互相牵制。同样的事例在《清涧渠渠册》中也可看到,清涧渠位于洪洞县城关附近,据其《渠册》所载“其值年渠长着西关、南关两社递年签举,如西关人轮应正长,其副渠长举南关人充膺;南关人应轮正渠长,则举西关人充副渠长。至巡水夫头,亦分上下游两节派拨,上节地内巡夫,着下节地户充膺;下节地内巡夫,着上节地户充膺。”山、陕一带类似清水渠、清涧渠这样流程较短、面积较小的灌区,对于渠长人选地域采取了与大渠不同的规则。如果说大渠渠长一职是立足于下游——这一被动者的利益,侧重于对于上游的监督,并协调整个灌区水权的话,那么与清水渠等相类似的小渠,则因上下游不甚分明,采取了共同监督、共同管理的形式,通过来自不同空间正副渠长的轮流出任,保障了整个灌区的水资源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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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汾河灌区志》,第223页,录《太原县东河碑文》,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在山陕地区各灌渠的管理体系中,渠长所占的地位最为重要,渠长不仅位于管理系统的核心,而且也在乡村社会中占有一定地位,渠长出于大户的人选规定,将水权与基层社会的精英合为一体,使水利组织不仅仅停留在水资源分配的层面上,灌渠所经地区水利组织的力量往往获得与基层政权等同的威信,在乡村占有重要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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