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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与水权保障系统

作者:韩茂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4-20

内容提要  山陕地区地处干旱、半干旱地理环境,由于水资源短缺,水权直系民生。本文围绕水权这一主题,探讨了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运作方式、渠系间权益特点与维护原则,并指出依托灌渠这种水资源获取形式,水资源分配一般形成灌渠、利户两个受益层面,对应这两个受益层面,水权保障系统形成以渠系、村落为基点的地缘水权圈以及以家族为中心的血缘水权圈,两个圈层相互交织,杂融社会习俗、社会惯性为一体,在乡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  近代  山陕地区  地理环境  水权

 

    山西、陕西大部分地处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年降雨量一般在400mm左右,在干旱缺雨的威胁下,只有赢得水资源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为此,这里的农户不仅将兴修水利、发展灌溉提升到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且以维护水资源为目的形成鲜明的水权意识和完善的水权保障系统。

    水权保障系统指以管理灌渠为目的形成的水利组织与规章制度。受地理条件限制,山西、陕西仅部分地区能够利用水源兴修水渠,因此本文的论述范围不包括两省全部范围,文中采用山陕地区的概念特指这些兴渠引水的地区。山陕地区均有着悠久的灌溉历史,人们不仅沿渭河、泾河、汾河等河流兴修了众多灌渠,而且依托灌溉建立起相应的水利组织、制定了系统的规章制度。写于唐开元、天宝年间的敦煌文书《水部式》是具体记载基层水利组织与管理的最早存世文献,这部文献通过陕西关中地区白渠、蓝田新开渠等水渠记述了基层水利组织的构成、职能,为我们提供了水权社会的基本材料。随着山陕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时至近代许多民渠或官督民办灌溉工程相继出现,在继承旧有规则的基础上,以保障自身用水权益为焦点,无论渠系还是农户均在水利保障系统之上附着了多元的社会关系,各种关系与利益需求交织在一起,构架出乡村社会最复杂的层面。这些问题成为洞察中国乡村社会运行特征的重要切入点,近年涉及北方乡村社会的研究相继问世,其中黄宗智、杜赞奇等西方学者以及邓小南等中国学者相继注意到北方乡村水利组织实际操纵者的社会属性①,无疑这些研究拓展了认识乡村社会的层面。与乡村水利相关,本文旨在通过解读半干旱地区地理环境与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关系来认识乡村社会。由于各类水利组织与渠规、水则均是在历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本文虽将论述核心集中在人清以来至民国三百多年的时段内,但个别互有沿承关系的事例也会溯及稍早一些时代。

    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生成与运行均与地理环境相关,在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的地理环境下,水权保障系统的生成在于保障农户获得水资源,因此农户获得水资源的途径与水资源分配形式决定了水权保障系统的利益取向与运行规则。在灌渠这种水资源获取形式中水资源分配一般形成渠系、利户两个受益层面,对应这两个受益层面,水权保障系统形成以渠系、村落为基点的地缘水权圈以及以家族为中心的血缘水权圈,两个圈层自成体系,又相互交织。当代表渠系的地缘水权圈与共享水源的其他渠系发生水权争执时,隶属于这一灌渠的所有血缘家族与渠系的共同利益完全一致,他们既是争执的参与者,也是最后的受益者;而同一灌渠内不同农户之间发生水权争执时,以家族为核心的各个血缘水权圈为了维护自身获取水资源的权益,往往成为互相对立的水权代表者。长期以来山陕地区的水权保障系统围绕地缘、血缘两个水权圈建立了一套社会控制体系,时至近代随着人口增殖与水资源短缺,这里的水权保障系统已不仅仅限于灌溉管理本身,由于水资源直系民生,灌区之内水权重于政权,又融于政权,包容在其中的不仅有环境因素,而且杂融社会习俗、社会惯性为一体,左右基层社会的运转,掌控基层社会的秩序。

正由于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系之于水利,又超乎水利,透视水权的运作过程,不仅可以了解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分配规则,而且有助于认识中国北方乡村社会运行特征,基于这样的原因,针对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涉及的利益层面与组织结构,本文选择了渠系、家族两个不同的受益层面,重点探讨水权背景下的乡村社会。

 

一、渠系水权的维护与地缘水权圈

 

本文所使用的渠系概念指总灌渠的不同渠段或同一水源灌渠中的支渠,渠系概念之下渠段与支渠所指虽然不同,但在水权背景下却具有相似的地缘特征,它们同处于水资源分割中的第一过程。灌区不同水资源分配的层级也有区别,但无论怎样的层级,渠系所在地域在第一分割过程获取的资源份额对于下一分割层级乃至于最终落实到农户的灌溉量起着决定作用,正由于这一原因,以地缘为核心维护渠系水权成为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建立的第一层面水权圈。在这个层面中渠系概念下总灌渠的不同渠段以及同一水源灌渠中支渠与支渠间的资源分割形式、权益维护原则仍有所差异,为此本文就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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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3—56、243—247页;[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6页;邓小南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导言》,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8—46页。

 

    (一)各渠段水权的维护与水权利益圈

    山、陕两省兴渠以来留下大量渠册、水规,这些资料为我们提供了审视地缘层面控制水权的要略。审阅各类渠册、水规,包含在其中的基本原则可归为以渠长为核心的基层管理体系,以水程、水序为本的资源控制原则以及以“夫”为单位的经济摊派形式①,此三位一体的渠规、水则既是通渠管理的要则,也是维护渠段水权的基点。由于渠段间与水源距离不同,整条灌渠虽然共享一处水源,但事实上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取向与水权要素完全不一致。灌渠的上游渠段是资源的拥有者,却不是灌渠的兴建者;中下游渠段是灌渠的兴建者,却不是资源的拥有者,在上下游间资源所有与资源开发的交易中,上游渠段依托出让资源获得了无偿使水的权益;中下游渠段凭借兴渠中的预付资本与承担渠道维护工费的承诺获取了持续使用水资源的保障。针对渠段间各自的利益取向,山陕地区各灌渠在制定渠册、水规时进行了充分思考,并形成了为基层社会习惯上认同的条文,通行于各渠段。

    1.“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上游过水村

上游过水村指灌渠水源所在处,“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是这一渠段的特权,通过这一特权上游渠段不仅不必遵循计时、计量使水的定规,而且免除了兴工出夫的经济义务,依托出让资源享有无偿使水的资格。山陕地区各类渠册中均有上游渠段“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特权的记载,其中《洪洞县水利志补》收录的相关记载最多。《洪洞县水利志补》为山西省洪洞县知县孙奂仑于民国6年主持编纂的洪洞县地方水利资料,资料涉及分布在洪洞县境内的40多条渠道历年渠册、水规、水案碑文等文件,这些渠册、水规、碑文成为我们今天解读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珍贵资料。被《洪洞县水利志补》收录在内的有一桩由平阳府知府审定的水案碑记,据碑记所载,这桩水案缘起于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赵城段马牧、石止、辛村三村声称拥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而拒不履行照地亩出夫的违规事件。依据水程、水序计时、计量使水是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环境下水资源分配的基本原则,被视为水规中最重要的部分;而以“夫”为单位的经济摊派形式则是利户用水的经济偿付形式与灌渠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两项是上游过水村以外渠段必须遵守的规则。正由于这样的原因,针对马牧三村的违规行为平阳府判词中提出这样的质疑:“查赵邑登临、安定、好义三村系本渠上流村分,不在本渠十八村转轮之限,故得任便使水。不识马牧、石止、辛村上三村随例使水,从何而有?”②解读这段碑记有必要了解通利渠的基本情况。通利渠源于赵城,跨赵城、洪洞、临汾三县,全长百余里,水案提及的登临、安定、好义以及马牧、石止、辛村等村虽然均位于灌渠上游渠段,但“通利渠历代相沿在汾西县之施家庄、赵城县之南北石明、稽村、李村、好义、安定、登临等处河滩引水”,登临、安定、好义均为过水村,是灌渠水资源的拥有者,“故得任便使水”。在缺水的地理背景下,山陕两地水权保障系统制定的任何一项条规,均包含着明确的权益关系。灌渠兴建的先决条件是水源,而拥有水资源的上游过水村同意引用水源绝不是无偿的,“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既是灌渠对上游过水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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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关于这一问题本人已在《近代山陕地区水权与管理》中全面论述,此文待刊于《文史》。

    ②《平阳府正堂加三级记录六次董奉抚部院批定临汾、洪洞、赵城三县十八村自下往上使水永不违例碑记》,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52页。

 

回报,也是过水村依托水资源赢得的无偿使水权益。而水案的当事者马牧、石止、辛村却不同,他们虽处上游却不是过水村,不拥有灌渠水源,因此《通利渠渠册》载渠水“浇灌赵城县之石止、马牧二村,洪洞县之辛村、北段、南段、公孙、程曲、李村、白石、杜戍八村,临汾县之洪堡、南王、太明、阎侃、吴村、太涧、王曲、孙曲八村”①,包括马牧、石止、辛村在内的十八村均为灌渠的使用者,不是水源的拥有者,自然没有资格享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

《通利渠渠册》所载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赵城段马牧、石止、辛村违反水规一案为我们认识上游渠段权益提供了资料,“自在使水,永不兴工”是上游过水村落凭借出让水资源而赢得的特权,这份特权不仅通行于通利渠,几乎山陕地区较大的灌渠都有这样的事例,如《晋祠志》中有关晋水灌区的记载屡屡提及上游过水渠段“无程可计”之规。以晋祠难老泉为水源的晋水是山西境内另一处重要灌渠,“晋水源出晋祠”,“一源分为二渎,北渎一派名海清北河,南渎分为三派:曰鸿雁南河,曰鸳鸯中河,曰陆堡河”。②这里所载的“四河而分之为五”实际是五条灌渠,五条灌渠之上,晋祠泉源所经三村,被称为总河,为上游过水村。正由于“晋祠总河地居上游”,“水从晋祠发源”,故“经过总河所管之地界,河渠挨次先灌,是以有例无程,既不出夫,亦不纳粮”。至于总河渠道必须维修时,“皆四河出夫效力”③。晋水灌区为过水村——总河制定的各项优免政策同样使这一渠段具有“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特权。

在山陕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环境背景下,灌渠的存在维系着沿渠百姓生存发展的机会,因此灌渠内上游渠段获得的用水特权,绝不是凭空得到的,特权构成的背后存在着制约全渠的利益。

    2.下游渠段制约上游的灌渠管理方式

    灌渠中下游渠段不占有水源,却是渠道的修建者与主要用水地段。中下游赢得用水权利凭借的是修渠时投入的预付资金、劳力,以及水渠建成后以照地出夫形式不断追加的维修、管理费用,可以说水渠的存在与中下游渠段这一切投入直接相关。中下游渠段付出一切财力、人力的目的在于获得用水权利,但事实上由于水源控制在上游过水村手中,中下游渠段付出资财,并不一定就有持续使水的保障,特别在农作物需水季节与旱年,使水就更失去保障。因此灌渠中下游渠段出于维护水权的需要,必须实施通过管理手段与渠法、水规形成中下游制约上游的机制,其中出身于下游的渠长监督上游执行水规,履行先下后上的水序是重要的举措之一。

    (1)渠长人选的地缘特征与中下游水权保障

渠长人选的地缘特征与渠段的权益特性直接相关。渠长是山陕地区灌渠管理系统中的核心与水规的主要监控者,他的职责不仅在于维护灌渠正常运行,而且重在监督水规的执行。水规的执行虽然涵括全渠,但上游渠段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上游过水村虽然拥有水源,但通过“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权益交换,水源已成为全渠共享资源,这时上游过水村与中下游村落一样必须遵守灌渠的水规。渠段的差异决定上游过水村需要遵守的是定时、定量依规放水;中下游履行的则是照地亩出夫的责任,在灌渠上下游承担的责任中,显然上游依规放水决定着全渠的正常运行。由于水资源短缺,事实上上游渠段依仗控制水源的优势,即使在平常也难保证依规行事,值干旱缺雨季节,过水村自身用水尚且不足,依照水规放水入渠就更成为虚文,每逢这样的季节,不仅整个灌渠关注的焦点在上游,而且渠长管理与监控的主要方面也在上游。无论平常,还是旱季,控制了上游,就等于为全渠赢得了水源,在权益的制衡中,谁能有效地控制上游?显然权益保障率最低的渠段最具能动性。对于整个灌渠下游距水源最远,也最有可能因上游不依规放水而得不到灌溉,渠长出自这里将自身利益与渠段利益结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达到下游制约上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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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利渠渠册》,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第37—49页。

②[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1,“河例2”,山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5—600页。

③[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2,“河例3”,第601—620页。

 

    渠长人选来自下游渠段的原则通行于山陕两地各大灌渠,《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南霍渠渠册》规定:“渠长下三村充当,冯堡、周村、封村周岁轮流。”《清泉渠渠册》规定:“逐年保举渠长、渠司,则于下、中二节夫头内,选保平素行止正直无私、深知水利、人皆敬佩者充当。”《长润渠渠册》规定:“渠长系下三村勾当,以四年为率,自古县村应当一年,蜀村应当一年,董寺当一年,依自来番次,上下交代勾当。”对于渠长人选的限定地域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无论被称为下三村,还是下、中二节,这些村落均位于灌区的下游,由此看来灌区下游是推选渠长人选的限定区域。渠长人选主要限定在灌区下游的习惯,也可见于陕西关中地区,在1998年赴泾阳考察中,泾阳县水利局白尔恒提到冶峪河灌区历来有由下游出任渠长的惯例。泾阳县龙泉乡苏家村七旬老人苏世廉述及五十多年前旧事,也讲到冶峪河灌区内仙里渠渠长由最下游的村落铁李村出任,而我们对铁李村七旬老人李镛的访谈中,也证明苏世廉老人所讲的不误。李镛老人告诉我们仙里渠正渠长出自铁李村,另有两名副渠长则由上游村落出任。

渠长是农户以及灌区水权的维护者,一些流程较短的小渠虽然没有明显的上下游之别,流程内渠长出自哪一村落仍然十分重要。《洪洞县水利志补》录《清水渠渠册》,记述了清水渠灌区所在李卫村分为东西永宁两社,虽然范围不大,谈不上上下游之别,但仍然需在渠长的设置上体现出水权利益的地域性。渠册规定:“每年李卫村两社,各佥举渠长一人,一正一副。东正西副,西正则东副”互相牵制。同样的事例在《清涧渠渠册》中也可看到,清涧渠位于洪洞县城关附近,据其《渠册》所载,“其值年渠长着西关、南关两社递年签举。如西关人轮应正长,其副渠长举南关人充膺;南关人应轮正渠长,则举西关人充副渠长。至巡水夫头,亦分上下游两节派拨,上节地内巡夫,着下节地户充膺;下节地内巡夫,着上节地户充膺。”山、陕两地对于类似清水渠、清涧渠这样流程较短、面积较小的灌区采取了与大渠不同的规则,如果说大渠渠长一职是立足于下游——这一被动者的利益,侧重于对于上游的监督,并协调整个灌区水权的话,那么与清水渠等相类似的小渠,则因上下游不甚分明,采取了共同监督、共同管理的形式,通过来自不同空间正副渠长的轮流出任,保障了整个灌区的水资源分割。

(2)先下后上的行水次序与水权分割

    水序为灌溉次序,即灌区内各个方位或渠段,谁先谁后的问题。山、陕两省基本实行先下后上的灌溉水序,即每一个水程均从水渠下游开始,逐渐向上游推进。这样的水序是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确保灌区各段完成受水过程、保障下游权益以及灌区整体秩序的需要。    先下后上的水序在山、陕两省各类文献中均有记载,其中《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通利渠渠册》载:“通利渠浇灌临、洪、赵三县十八村,自临汾县西孙村,按照分定水程时刻,从下实排,趱上浇灌兴工地土,至赵城县石止村,周而复始。”《利泽渠渠册》载“自下而上实排浇灌”。《清泉渠渠册》规定“自来行沟使水,自下而上”。《广利渠渠册》“自来从下接村分浇地土”。《清涧渠渠册》“自下而上轮流浇灌”。《崇宁渠渠册》“平常使水自下而上”。①与洪洞县相似,陕西多数灌渠也采用先下后上的水序,如泾阳县高门渠“每月初一日子时起水,从下而浇灌至于上,二十九日亥时尽止”②。民国年间制定的《龙洞渠管理局泾、原、高、醴四县水利通章》载各斗用水时刻均为“自下而上”。《清峪河源澄渠记》也有这样的规定,即“凡水之行也,自上而下;水之用也,自下而上”。③《泾渠用水则例》载:“用水之序,自下而上,最下一斗,溉毕闭斗,即刻交之上,以次递用。斗内诸利户各有分定时刻,其递用次序亦如之,夜以继日,不得少违。”④由于自下而上的水序是维护灌区秩序、保障全渠利益的最佳选择,因此山陕两地大多灌渠采用这种水序。

    自下而上的水序虽然被各灌区列入渠规、水册,为灌区共同遵行,但在大旱缺水年份往往出现上游破坏渠规,抢先浇灌农田的现象。每当抢水事件发生,必然会引起下游渠段不满,并由此屡屡导致水事纠纷乃至于械斗。对于水事纠纷,《冶峪河云阳镇设立水利管理局议案》中的一段文字讲的十分精彩:“泾原、高陵等县,民气素称怯懦,独于争水一事,纠众械斗不肯少让,动辄千百为队,血战肉搏。”而血战肉搏的起因又均与违反水序相关,“上流之上下王公渠,以形势所在,横行截夺,用水不按定时,引水不按定量,且与二渠之间又开小渠九道,用灌旱田。”“冶河水量,本不甚宏,经该数处一再裁夺,下流各渠往往点滴不得,名为水田,无异石田。”“下流各渠,恒无水可得也,遂不惜相率走险,斗诸原而哗诸庭,岁无宁日。一人县境,问其械斗,则争水十居其九;问其诉讼,则水案十居其八。偶遇天旱,相争尤烈。”⑤这样的经历如今还留在泾阳县一些老人的记忆中,1998年泾阳县马家村江福昌老人讲到:“当年位于下游的高门渠、天津渠人常去下王公渠械斗,参加的人很多,渠道两侧都是人,械斗中更顾不上是不是亲戚,当地有句俗话‘堰上不认姑舅’。”

山陕两地各灌渠上、下游虽同饮一渠水,但因各自需要维护的权益不同,分属于两个地缘水权圈。在上、下游所处的地缘水权圈中,上游水权圈“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权益始终具有绝对的保障,这样的保障虽然是在兴渠之初即已获得,但并没有因灌渠建成、使用而有所损害,其原因相当明白,水源的隶属虽然从过水村转为全渠共有,但渠水源于上游这一事实始终没有改变,就因为这一简单的事实,只要灌渠存在一天,上游过水村就会享有无偿使水的特权;与上游不同,中下游水权圈的权益却因上游过水村无视水规,逾越水程,截流用水而时时受损,面对获取资源的被动性和无保障性,中下游渠段在制定先下后上水序的同时,确定渠长人选由下游出任,就是试图通过管理机制监控上游违规行为,正常年份这样的监控基本起到维护渠道运行的作用,值生存面临威胁的早年,渠长代表的中下游水权圈的监控几乎失去作用,随着灌渠正常运行秩序的破坏,械斗等非正常维护水权的行为就派上了用场,对于缺水的山陕两地,水权就是生存权,为了活下去,冲上去参加械斗的农民以渠段为界形成清楚的阵线,水权的地缘性通过受益人的利益属性再度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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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上引各渠水册,均出自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

    ②刘丝如:《<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序》,白尔恒、[法]蓝克利、[法]魏丕信编:《沟洫佚闻杂录》,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3页。

    ③《沟洫佚闻杂录》,第61页。

    ④宣统《泾阳县志》卷4,“水利·泾渠用水则例”,第251—278页。

    ⑤刘屏山:《治峪河云阳镇设立水利管理局议案》,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117—119页。

 

    (二)支渠间水权的维护与水权利益圈

    由于水资源短缺,山陕一带灌渠水源每分配一次就会形成一次权益分割,同时也会出现一种水权维护方式。渠系概念之下不仅各渠段间存在水权维护方式的差异,支渠间也同样有各自的权益与资源分配份额,维护这些权益以支渠为核心再度形成有别于渠段的地缘水权圈。

    支渠渠际间分水量是保障支渠权益的基本问题,霍泉、难老泉两大灌渠分水过程是解读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霍泉位于山西省洪洞县境内,为洪洞、赵城两县灌渠的水源,两县利用泉水兴建水利灌渠的历史可溯及唐代,分水方案大约形成于金代。据刻立于金天眷二年的《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所载:平阳“府东北九十余里,有山曰霍山。山阳有泉,曰霍泉,涌地以出,派而成河。居民因而导之,分为两渠,一名南霍,一名北霍。两渠游赵城、洪洞县界而行,其两县民皆赖灌溉之利以治生也。”北宋庆历五年两县发生水事纠纷,官方调节后确定“赵城县人户合得水七分,洪洞县人户合得水三分”①,虽然日后两县仍然存在水讼,但七、三分水比例始终没变。与洪洞、赵城分水相似,晋水也存在同样分水现象。《晋祠志》载:晋水“源出悬饔山麓晋祠难老泉”。“难老泉水初出之处,瓮石为塘,中横一石堰,凿圆孔十,为东西分水之限。其东西又横一石,名人字堰,为南北分水之限。北七孔,分水七分,所谓北渎是也,东流名北河;南三孔,分水三分,所谓南渎是也,下有伏流,南流分三河,曰南河、曰中河、曰陆堡河。其西水未分之处,名金沙滩。”②难老泉人字堰所分南北渎与洪洞、赵城同样,也采取三、七分水形式,而南三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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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4—5页。

    ②[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0,“河例1”,第567—583页。

 

以上两项分水事例,前者以县域为界,后者以灌渠为界,两者的空间属性虽然不同,但通过分水而保障以支渠为核心的地缘区域内水权的目标是共同的。分水方案一旦确定,各自区域内的水资源份额也就固定下来,并成为下一步再分配的基础。正由于分水方案决定着灌区以及农户的利益,因此逾越分水方案而导致的水事纠纷时常发生。金天眷二年刻立《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的起因原本就与洪洞、赵城两县水事纠纷相关,虽经官方确定两县为三、七分水,但无视分水方案的用水纠纷时有发生。明隆庆二年刻立的《察院定北霍渠水利碑记》载:这一年赵城县“王廷琅将壁水等石尽行掀去,将渠淘深,水流赵八分有余,洪二分不足,致旱田苗,国赋民食,两无资赖”。不但引起洪、赵两县水争,而且惊动官府。清雍正四年刻立的《建霍渠分水铁栅详》载:最初确立洪、赵两县三、七分水方案时,由于“南渠地势洼下,水流湍急;北渠地势平坦,水流纡徐,分水之数不确,两邑因起争端,哄斗不已,于是当事者立限水石一块……安南霍渠口,水流有程,不致急泻。又虑北渠直注,水性顺流,南渠折注,水激流缓,于北渠内南岸,南渠口之西,立拦水柱一根,亦曰逼水石……障水西注,令入南渠,使无缓急不均之弊。”雍正初年,两县再次发生水争,“洪民将门限一石击碎,赵城令江承諴连夜复置,随置随击。赵民也将分水石拔去”①,进而导致更大的纠纷。这两通石碑碑文所记均是金天眷年间洪赵三、七分水以后最大的水事纠纷,事实上不见记载的小规模争斗更是时有发生。

    我们在论述渠段间水权生成时曾指出,无论上游还是下游,每一分权益都不是平白无故得来的,支渠间的水权分割也同样如此。既然这样,分属于霍泉与难老泉的两条支渠如何能形成三七分水这一相差悬殊的分水结果呢?对于这一分水结果《晋祠志》留下这样的传说:晋祠难老泉“石塘分水之日,南北纷争,置鼎镬于泉边,以能赴入者为胜。北河人赴入,遂于十分之中分水七分,南仅分水三分。”除赴人鼎镬之外,晋祠一带还流传着类似如沸油取钱这样的故事。有趣的是我们在对霍泉进行考察时,谈及洪洞、赵城三七分水时,也听到了相同的故事,难道山陕一带灌区分水过程真的发生过如此惨烈的故事吗?其实《晋祠志》在记述了赴入鼎镬的传说之后,对难老泉南北渠三七分水又作了说明:“夫北渎之水虽云七分,而地势轩昂,其实不过南渎之三分。南渎虽云三分,而地势洼下,且有伏泉,其实足抗北渎之七分,称物平施分水之意也,传言何足为信?”《晋祠志》这番记述帮我们认识了三七分水的实质。现代水文学告诉我们渠道流量的计算公式为:流速×横截面积,而流速又与地形相关,因此地形平缓的支渠若想获取与陡急支渠同样的受水量,只有在增加渠口进水量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三七分水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的。地处平缓地带的北渠获得七分水,地势陡急的南渠获得三分水,由于南北渠流经地区地貌形态的差异,南渠渠口进水量虽仅三分,但因流速快,流量也大,故两渠实际获得的水量基本相等。正由于南、北两渠实际获得水量相近,灌溉田亩也相差无多,其中“北渎灌田凡一百七十余顷;南渎灌田凡一百四十余顷”。

    分水量决定夫银的数额,在三七分水的背景下,南北渠灌溉田亩数额虽然相近,经济负担却不同,夫银等归属于渠道管理费之内的各项费用也同样依三七交纳,“祠宇亭榭凡有倾圮,必鸠工庀材以辅葺之,除官款募化之工外,四河人黟工公修,按分水之法,北七南三摊派经费。”接受这样的摊派,对于分水七分实际只获得五分水的北渠并不情愿,对此清代就有人指出:“南渎所灌之田较之北渎才减三十顷耳,而修葺祠宇工费乃按北七南三之例派摊,则失公平之道矣!即如工费钱一千缗,南渎之田共摊三百缗,而以一百四十余顷田按亩摊派之,每亩出钱二十文即足其数。若北渎则摊七百缗,而以一百七十余顷田按亩摊派之,每亩出钱四十文乃足其数。佥为晋水灌溉之田,而在南者如此,在北者如彼,事不均平,一何至斯!”②虽然有这样的抱怨,但三七分水始终实行如初,可见山陕地区的农户无论付出如何,更重视最后获得的水权份额。在三七分水的原则下,虽然分水七分的北渠预付的兴渠费用与夫银均高于南渠,却赢得了与南渠一致的受水量。

支渠水量既是灌渠水资源第一层面分割的结果,又决定着下一层次受水单元的分水份额,因此用水农户格外关注这一层次的分水结果。通过霍泉、难老泉的分水事例,我们不难看出山陕一带农户更注重实际受水量的多少,为了赢得实际受水量可以付出各种代价,正由于这样的代价之大,才会留下赴入鼎镬的传说。另一方面水权的大小也不会因某一支渠加大投入成本而无限增大,支渠间实际受水量基本持衡就是投入成本的极限,虽然不见文字,但事实上享有等量权益是山陕地区渠际间分水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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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92—96页。

    ②[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1,“河例2”,第585—600页。

 

    霍泉的赵城、洪洞,难老泉的北渠、南渠均属于灌渠内最初就享有水权的支渠,事实上在灌渠建成投入使用后,还会有一些支渠或田亩加入到灌渠系统中来,这些后来者与灌渠原有支渠或农户最大的区别在于修渠之初的前期投入,灌渠原有支渠或农户正是通过前期投入而拥有灌渠水资源的使用权,后来者没有付出前期投入,因此灌渠水权组织在接受其请求的同时,首先提出的就是交纳修渠工本费问题,以求得经济上的平衡,这样的事例在《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陈珍渠渠册》中就留下记载:“新丈人夫滩地,每亩议贴银二钱,以补修渠之费。倘后再有入者,须以此为例。”山陕农户十分明白水权的价值,灌渠的运行以保证原有渠系与农户水权为前提,后来者虽然通过纳钱而享有水权,但后来者的属性仍不能改变,他们获得的水权在一定程度要归于原有农户的宽恤,因此他们的水权是带有附加条件的,如《要截渠渠册》规定:“今既入夫,就便使水,理合待原旧兴工田地上下浇灌完毕,方许新入夫田地,开取夹口浇灌。”《沃阳渠渠册》:“本渠新入未夫地亩,地虽在上,理以后浇,必待古渠地亩浇完,方许浇灌。”①这些规定说的很明白,后入渠者不能享有依水序而行的使水规则,无论地在何处,均待全渠浇毕才可灌田。这样的规定在正常年景无大碍,早年渠水短缺,后入渠者灌溉用水就很难得到保证。

    近代山陕两地因灌渠运行方式而显示出的渠系水权具有明显的地缘特征,每一渠段或支渠均以本使水空间为核心,提出一套保证自身水权、制约他人无序使水的规则,这些规则汇总到《渠册》中既是灌渠的法规,又表明了各渠段或支渠权益的尺度。无论任何使水空间,每获得一分权益,必定含有相应的付出,其间付出的形式虽然不同,但分居天平两侧的权益与付出在正常情况下保持平衡,在直系民生的水权面前,这些地区基本不存在无偿的水资源转让。

    在水资源的逐层分割中,从总渠到支渠,从支渠到各村落,在每一个地缘水权圈内部,农户成为水权逐层分割最终的具有者,也是水资源的最终受益者,由于这样的原因,陕西一带的水册也将受水农户称为“利户”。“利户”的受益农田均以家族或家庭为单元,因此水资源经过逐层分割后落实到“利户”这一层面,需要维护的是以家族或家庭这一血缘关系为核心的水权。每一个“利户”家族或家庭都存在一份需要维护的水权,灌渠所在的乡村社会并不是由一个家族或家庭构成,“利户”与“利户”之间的水权界限需要在一致认同的原则下实现,以水程、水序为核心的用水规则就是融地缘利益与“利户”利益为一体的水权维护法,而与之相配合的渠长人选制度则是大家族利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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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第182—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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