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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意识本质的结构

作者:赵汀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5-30
胡塞尔对建立一种作为科学的哲学怀着纯真而真诚的向往。在他看来,科学的哲学虽然不同于经验科学,但它也拥有一个属于它的合理的研究对象,这就是“本质”。要把握“本质”就必须放弃“自然态度”,实行现象学的“悬搁”,“使属于自然态度的本质的一般断言失去作用”①。而“悬搁”之后留下来的“现象学剩余”便是现象学的内容,便是“本质”。显然,“本质”就是意识的本质,因为,自在的自然世界没有本质,断言自在之物具有本质便必然包含矛盾:我们不能谈论意识之外的本质。因此,现象学就是对意识的研究。 

意向性:它的基本结构 

意向性理论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理论。胡塞尔说:“意向性表现了意识的基本性质, 

全部现象学问题……都与之密切相关。”②意向性一词源于拉丁文Intendere,意思是“指向”。胡塞尔把意向性定义为“作为‘对某物的意识’的心理过程的特性”③。或者,“意向的心理过程就是对某物的意识” ④。 

从一般的自然态度来看,在意识中,我们意向着意识之外的实在的对象。但是不难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意向的对象不真的存在,比如说是虚构的或者幻想的,而我们的意识却仍然是可能的,意识的意向性仍然存在。这便意味着意识当它和实在没有关系时仍然是自身完整的、自足的,因此,意识能够拥有纯粹的意向性和纯粹的活动,意识的本质是意识的纯粹的内在固有的性质,这种本质和实在或由关在所决定的经验无关。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提出了对意识本质结构的初步设想。首先,他认为意识具有“性质”(quality)和“材料”(matter)两个方面:“每个心理行为(act)有两个方面:性质,它把行为刻划为比如说表象或判断;材料,它授予行为对一个对象的确定的指向,比如说,它使这个表象只显示这一个对象而不是别的。”⑤可以看出,胡塞尔把“性质”看做是行为中决定这个行为是什么种类的行为的那种内在规定性,而把“材料”看作是行为中确定哪一个是被意向的对象的那种要素。其次,胡塞尔区分了意识的“实在的(real)和意性的(intentional)内容” ⑥。意识行为的实在内容指的是发生在意识的内在时间中的实际的过程方面,这是一种属于并且只属于“这一个”行为的特殊事实。意识行为的意向性内容则是一种普遍性的“意向性本质” ⑦,或者“经验的观念本质” ⑧。这是许多不同行为都同样可以具有的抽象或观念的方面,即行为的意义。 

这种设想在《观念:纯粹现象学的一般导论》中进一步发展为更为清晰而成熟的思想。胡塞尔采用了新的术语,noesis和noema*,来描述意识的现象学内容,noesis是意识行为的“实在的”方面,是行为的时间性的成份,并且它只包含“那些自身具有意向性特性的心理过程的要素”⑨。而不包含那些自身不具有意向性的要素,如“感觉内容”或“质料”,虽然,感觉质料也是行为的实在的成份。noesis具有两个方面:(1)意识行为的规定性。这个规定性决定一个行为成为一个什么种类的行为(知觉的或想象的或判断的等等);(2)“给予含义” (Sense-giving)的特性。这个规定性决定了一个行为成为一个什么种类的行为(知觉的或想象的或判断的等等);(2)“给予含义”(Sense-giving)的特性。这种特性决定了一个行为的内容,也就是意向的内容。不难看出,noesis的第一方面属于《逻辑研究》中所说的“性质”方面,第二方面属于“材料”方面,而noesis 相当于所谓的“实在的内容”,因此,它的第一方面是意向行为的实在的性质,而第二方面则是实在的材料。和noesis相反,noema是意识行为中和noesis相关的非实在的意向性内容,或者说,是noesis的抽象性的相关物。和noesis的结构相对应,noema也有两个方面:(1)意向行为规定性的抽象内容。这是行为的方式即noesis的第一方面的相关物;(2)意向行为的“含义”(noematic sense),这是noesis第二方面的相关物。含义是胡塞尔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含义是noema的根本成份”⑩ 。含义是一种普遍性的内容,它不以具体行为类型的变化为转移,假设有一组指向同一个对象的行为,这些行为分别是知觉的、记忆的、判断的等等,这些不同的行为可以拥有同样的雠。我们同样可以看出,noema相当于《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内容”,noema的第一方面便是意向行为的非实在的或意向性的“性质”,第二方面则是非实在的或意向性的“材料”。 

很显然,noesis是意向行为的意向作用本身,也就是发生着的“我思”,是自我的“注意的投射”⑾。由于它是“指向着”的,因此它便“授予”意向行为以含义。而noema是它的相关物,是意向行为的非实在或观念的内容,这种内容不是自身发生着的,而是被包含着的。简单地说来,noesis和noema就是意向行为中的“意识本身和意识的相关物”⑿ 。我们决不能把noesis和noema看做是各自独立的东西,相反,它们是一个行为中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不具有noema的noesis是不可能的,noesis本身必然包含一个noema。胡塞尔指出:“每一个意向性的心理过程显然是noetic,它本身便饮食了含义这种东西(13)。他还说:“决不可能存在着一个noetic要素而没有一个noematic要素专属于它。“(14)(noetic和noematic是noesis和noema的形容词)胡塞尔为什么需要设立一个noema?这至少有两个原因:(1)如果noesis不上有noema,那么noesis的实在性就不是一种现实性,这样的心理行为便没有反思形式,就不可能向意识显现,它对于我们的意识便将只是作为虚无而悄然逝去;(2)noema不仅是noesis的反思形式,而且是它的构造工具,也就是说,它通过noema构造了意向行为的客观性内容,这样一个意向行为便不仅具有它本身的主观性方面而且同时具有属于它的客观性方面,于是,意识的纯粹完满性、自足性便是可能的。因此,胡塞尔常常把雠称作“客观性含义”(objective sense)。 

Noema,对象,知觉表象 

Noema显然是意向性问题的关键,对它的理解必须摆脱心理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影响。 

Noema既然是意向行为的客观性内容,那么,它是不是意向行为的对象呢?这是一个非常关键而又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胡塞尔的老师布伦塔诺认为意向性的本质在于“每一个心理现象都被刻划为中世纪学者称作意向性的非实在的对象(15)。扫布伦塔诺的看法,心理活动的所指和真实对象毫不相干,心理的对象自身被饮食在心理活动之中。这样的话,我们便无法判定我们看见的这一棵树到底是真实的还是幻觉的。胡塞尔通过建立noema的理论克服了这样的困难。在胡塞尔看来,每个意向行为都有着指向,但并不意味着必然有一个对象,本质地连系于每个意向行为的东西不是对象而正是noema。胡塞尔指出:“被给予意识的东西本质上是同持的,不管所显现的东西是否存在,也许是幻象,或许是全然地荒谬。我想到朱比特就象想到俾斯麦,想到巴比伦塔就象想到科隆大教堂。”(16)可见,对象和意识本质无关,意识的纯粹本质在于它有着一种“指向”,有一种内容或含义也就是noema。不难看出意向行为中的“‘内容’和‘对象’之间的区别(17),正是通过noema,“意识才连系于作为它的对象的某物”(18)。胡塞尔将其总结为一个命题:“每个noema都有一个‘内容’即它的‘含义’,并且通过它而连系于它的对象。“(19)当然,一个noema也有可能成为一个对象,但这是在另一种情况中出现的,只有当我们对一个意内行为彩取现象学态度,进行现象学反思行为的对象,也就是说,原先行为中的含义可以在对这个行为的反思行为中转化为对象,所以,我们是通过一个反思行为,一种新的noema或新的含义去认知原先行为的noema或含义。胡塞尔称之为“含义的第二级水平:对一个含义的含义”(20)。为什么一个行为不能把它自身的含义当做对象?胡塞尔指出,在这个行为中,自我的注意力正“忙于”关注意向的对象,通过含义去把握那个对象,这时我们便无法意向这个行为的含义自身。胡塞尔说:“如果我们进行一个行为并在这个行为中活动,像事实所发生的那样。我们自然而然地指向这个行为的对象而不指向它的意义。比如说,我们给出一陈述,我们判断的是这个陈述所关涉的事物,而不是这个陈述的意义,不是逻辑意义上的判断本身。后者只在思维的反思行为中才变成对象性的东西。”(21) 

现在我们讨论另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胡塞尔在解释noema时说:“比如说,知觉拥有它的noema,就其最基本水平而言,就是它的知觉的含义,也就是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the perceived as such)。与此相似,回忆拥它的被记忆的东西的本身(the remembered as such)……判断拥有被判断的东西的本身(the judged as such),喜爱拥有被喜爱的东西的本身(the pleasant as such),等等。”(22)造成误解的地方就在于胡塞尔把noema解释为“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这就容易使人把noema理解为通过感官而知觉到的东西,成为类似经验表象的东西。然而根据胡塞尔的真正思想看来,同一棵树,我们可以知觉它,可以回忆它,还可以判断它,因此,这种“()as such”的结构不一定需要一个表象,这个结构中()里面的内容可以随行为种类变化而变化,但这个结构中的意向内容即含义则是同一的,可见,含义是超越具体行为种类的,也就超越了具体行为情况,超越了表象,并且含义作为一种主体间的意义,我们能把它告诉别人,别人也“能把握它即使他不是一个知觉者”(23)。于是,即使在知觉行为中,noema的含义也不是被感知的。胡塞尔明确地指出“一个知觉是个含义‘的’知觉,这和说知觉是对这幢房子的知觉是不同的,这上知觉‘拥有’含义,但这个含义是不被知觉的。……这个知觉依据它的含义而被刻代划为一个内容是文艺复兴式的建筑,其正面是石头的圆柱等等的知觉,假如我闭上眼睛并相应地回忆这幢房子,那么这个回忆便是拥有同样含义的回忆。”(24)由此看来,noema显然是一种纯粹的东西,是意识纯粹本质的关键方面,因此,决不能把它和任何非纯粹的东西,如实在的对象或经验表象混为一谈,因为当时意识采取现象学态度时,全部不纯粹的东西便被“悬搁”了。 

Noesis, noema和感觉材料的三重关系 

我们已经注意到,当一个意向行为作为一个知觉行为时,便涉及感觉材料的问题,感材料便成为意训的第三个成份。在胡塞尔看来,noesis和感觉材料都是知觉行为的“实在的”部分,但这二者之间却有着区别。Noesis是意向活动的本身,是一个指向的作用,它本身具有意向性,因而它是属于意识的纯粹本质的。感觉材料则是意识的不纯粹部分,它“本身不具有意中性”(25)。也就是说,“它本身不是一个对某物的意识”(26),于是,“它本身不具有含义”(27)。所以,感觉材料和意识本质无关,意识离开感觉材料仍然能够完整地存在。只有在知觉行为中,意识才牵涉到感觉材料。胡塞尔把noesis当做是“无材料的形式”而把感觉材料当做“无形式的材料”(28)。当知觉行为发生时,noesis给予材料以形式,于是“材料便被‘赋予生命’“(animated)(29)。就这样,noesis把感觉材料“带进了意向性经验并使它具有了意向性的特性”(30)。Noesis和感觉材料相结合而产生了显现给意识的东西。 

Noesis给感觉材料以生命是为了让感觉材料来“描画”(adumbrate)noema中的含义。胡塞尔举例说:“一棵树的颜色……也就是实在的树的颜色……这种颜色不属于知觉的心理过程,不是一个真实内在部分,不过我们也能够在具体的心理过程的材料要素中找到‘某种类似颜色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的颜色’,而noematic颜色或‘对象性的’颜色便是被感觉材料的颜色所‘描画’的。”(31)而noematic颜色对于许多不同的知觉来说,它可以是“同一的而且就本身而言是不变的颜色”,因此,它可以“被连续的多种多样的感觉的颜色所描画(32)。据此可见,感觉材料,比如作为感觉材料的颜色,是我们经验着(experencing)的即自然发生着的事实,但它不是我们意识着的即自觉持把握着的事实。只要被noesis所激发的、被客观化了的感觉材料才是向我们显现的东西(the appearings),比如说,显现的颜色(the appearing of the color)。另外,和前面二者不同,noematic颜色不是心理过程中实在的部分,既不为我们所经验也不是显现的颜色,而是一个知觉行为中的纯粹的抽象的意向性内容或含义,也即是noesis激发、构造感觉材料的纯粹的依据。这种纯粹的含义不是一种“描画”(adumbrations),而是“被描画的东西”(what is adumbrated)(33)。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什么胡塞尔把知觉的noema称作“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并以此区别于“被知觉的东西”。(the percerived)很显然,“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的那个本身作为纯粹的含义虽然在知觉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然而它本身并不被知觉着,它本身并不以种种具体的知觉的存在为转移,它是自身同一而不变。 

含义的结构:内容和X 

由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noema在意向行为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noema中的含义则是noema的最基本和最根本的部分,因此,含义实际上便是意向性的关键,或者说,含义在根本上决定了意向性的本质特征——“对某物的意识”。那么,含义决定“对某物的意识”是如何可能的?并且,这个“某物”在关于它的一系列意识中如何具有明确性?于是,我们面临着一个含义的结构的问题。 

对某物的意识或者行为中对一个对象的意向性关系有二个层次:存在着一个对象被意向性关系有二个层次:存在着一个对象被意向着;同时,这个对象是被如此这般地意向着,或者说,被意向成为如此如此的情况。于是,含义便具有两种功能因而具有两个部分:(1)和意向性关系第一层次相适应的是“可确定的x”,(determinable x)简称x,这上部分决定了哪一个对象是被意向着的;(2)和意向性关系的第二层次相适应的是“属性”,即是“谓项”(predicates),这个部分决定了对象被意向成什么样。X本身是一个“空的x”(empty x),它指示着意向行为的那个“某物”或者“对象”本身,这个x被设想为“和全部谓项分离开来的纯粹的x”(34)。而“谓项”则是这个对象在特定行为中所呈现的种种确定性,如粗糙的、坚硬的、彩色的等等性质。不过,这只是理论上的区分,在实际情况中这两个部分是不能独立出现的,因为,“谓项”总是“‘某物’的谓项,这个‘某物’……是中心的统一点(point—of—unity),……是谓项的‘负荷者’(bearer)”(35)。于是,x和“谓项”综合在一起,就像实际上所发生的那样,便是noema中完整的含义,也就是“处于确定性的方式之中的对象”(36)。这便是含义的一般形式。在这个形式中,x是“可能的谓项的确定的主项(subiect)“(37)。而谓项则是它的种种确定性质或属性。比如说,有一个意向行为的含义表达为:一棵树在花园里开着花。那么“一棵树”便是主项,便是被充满的x,而“在花园里开着花”则是谓项。 

胡塞尔对含义结构的分析使他能够克服意识问题中的一些困难。比如说,假如我们认为每个意向行为的对象只不过是随着这个行为所带来的具体内容,那么,我们的意识之流便不具有任何统一性,我们便走向极端的相对主义,我们便不能认识任何一个确定的对象,因为每一个对象都转瞬即逝,并且永不再来。又假如我们认为对同一个对象的各种认识都是原则上同一的,那么我们便走向极端的机械主义。而胡塞尔的理论却合适地解决了几个不同的意向行为拥有不同的意义而又拥有同一个对象的问题,他认为,关于同一个对象的意义是统一的却不是同一的,不同行为的不同含义能够指向同一个对象,“对象……一再地‘不同地被给予’,它却可以是‘同样的’”(38)。含义是“可变化的而‘对象’……却恰恰是同一的对象”(39)。比如说,同一棵树,我们可以观看它的正面,还可以去看它的反面,又如“‘等边三角形’如‘等角三角形’的观念在内容上并不相同,然而它们都……指向同一对象(40)。不难发现胡塞尔为什么强调需要一个x来保证意向行为的明确性,这个x作为noema中的“绝对存在”的对应关系。于是,含义的结构可以描述为,以判断为例:存在着对象x,这种x是如此这般。其它行为的含义结构如果能够表述的话,也将呈现为这个形式。 

在这里,我闪遇到一个有趣的问题。由于胡塞尔认为意向性关系的明确性只为含义所决定,于是,有的人对此提出反对意见。比如说,有人认为“美洲的发现者”是哥伦布,但事实上不是哥伦布而是埃雷克逊(41)。可见,只为含义所决定的意向性关系很能容易产生错误的所指。我认为这种批评意见是对胡塞尔的误解,因为胡塞尔对含义的讨论是在意向的一般本质的这种水平上进行的,他并没有把含义作为命题的逻辑成份来讨论,因此,不涉及“真值”问题,或者说,是超越了真值问题的,也就是说,真值问题只是作为意向关系的特殊具体情况而被超越了,胡塞尔的含义理论只在意向关系的一般本质的水平上有效。-同时可以看出,胡塞尔的含义理论是一个本质论的问题,而不是认识论问题或逻辑问题,胡塞尔的确认为他的理论不是对一般意义上的逻辑的研究,而是对“纯粹逻辑”或“超越的逻辑”的研究。显然,胡塞尔的理论和麦农(A·Meinong)、弗莱格(G·Frege)的理论是不同的(有些人以为他们是基本类似的)。弗莱格认为一个句子当不具有真值时仍然具有意义,这表面看起来和胡塞尔有一点相似,但弗莱格不是从意向的一般本质上考虑这个问题,而是把那种不具真值的意义当做是句子中逻辑有效的成份,这便成为一个语言的逻辑问题,便必然为后来的决义理论证明为错误的。正如罗素所指出的,在逻辑问题中,逻辑学并不比动物学更多地承认独角兽的存在,因为逻辑学和动物学一样都是研究真实的世界。而胡塞尔的研究对象却是意识全部可能性的纯粹本质,因而这种理论的合理性不以任何具体情况为转移。这也是胡塞尔认为现象学是一种严格科学的理由。 

含义和意义 

虽然胡塞尔没有对语言的逻辑问题作为细致的研究,但他却很关心语言在意识问题中的重要地位。D·W·Smith和R·Mclntyre根据胡塞尔的论述,提出两条著名的原则:(1)每个语言的意义却是被表达了的含义;(2)每个含义原则上都可能表达为语言的意义(42)。这两条原则在我看来是基本上可接受的(如果根据胡塞尔明显的论述的话),虽然第二条原则仍有令人疑惑的地方。 

在胡塞尔看来,对一个对象的知觉含义、回忆含义等等可以和对这个对象的思维含义是同样的,也就是说,可以表达为语言的意义。他指出,各种行为的含义“都可以通过‘语言的意义’来表达,……表达自身有可能适用于各种‘含义’”(43)。他还更明确地说:“noema不是别的,只是适用于全部行为的整个领域的一般观念的意义。“(44)因此,含义和意义实际上是同等的东西,至于为什么分别采用不同的词汇,胡塞尔解释说:“意义(Bedentung)……只连系于语言的领域,即表达的领域。……就对于所有意向行为来说,我们仍继续讨论‘含义’(Sinn)——一般说来这个词是和‘意义’等价使用的。为了加以区分,我们更愿意把意义这个词在原有要领上使用……把含义这个词更广泛地使用。“(45)胡塞尔显然把语言看作是意义的最根本的形式。在这一点上,胡塞尔和分析哲学家是可以相通的,当然,胡塞尔始终最关心的是纯粹逻辑问题而使他没有转向普通的语言逻辑研究。 

虽然胡塞尔通常认为含义都可以表达为语言的意义,但他却又认为语言并不足以表达出全部的含义。他说道:“当一个新的概念形成了,我们总能发现一个原先没有成为现实的意义变成现实的了,……存在着无数仅仅是可能的意义,它们从未被表达,并且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界限而永远不可能被表达。“(46)胡塞尔对此没有详加说明,只是打了一个比方:就像数目一样,总存在着无数的没有枚举到的数目。对此我们有理由怀有疑惑(也许胡塞尔也有着疑惑?),(那些不可能被表达的意义是不是仅仅源于一个数量的原因(就像胡塞尔的比方所指示的)?还是可能源于一个性质的原因?我们甚至可注意到许多我们所能共同获得的意义并非是通过语言表达的,而是通过另外一些非私人的或者说是客观的别的种类的形式(艺术?技术工具?)而获得的。这显然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结语 

以上我们简要地讨论了胡塞尔关于意识本质的结构分析。当然,胡塞尔对意识本质的研究并不限于结构的分析,他还另外从一种发生学的角度研究了意训的本质。从发生学角度看来,对意识本质的结构分析仍然不是最深层的研究,因为这些意识的结构仍然是预先被给予的,而作为这些结构的存在根据或前提的意识本初状态必须是无条件、无前提的,没有任何结构区分的。这便导入了所谓“时间”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本文想讨论的内容,故不多言。 

意识本质的结构分析和发生学研究实际上各自涉及意识本质的不同方面或层次。这两种研究似乎暗示了胡塞尔现象学的两种趋向:发生学研究可能趋向一种本体哲学,而结构分析则可能和分析哲学发生某些联系,这很可能是许多分析哲学家对胡塞尔现象学发生兴趣的原因。我倾向于认为胡塞尔现象学和分析哲学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如果说分析哲学提供了关于世界的逻辑构象,胡塞尔则企图为意识寻找作为纯粹根据的纯粹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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