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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9-01



  51.变动

  (1)工程师应对于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状、质量或数量作出他认为可能是必要的变动,并用为此目的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他如认为可取,应有权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项,而承包人应照办:

  a)增加或减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删除任何此类工作;

  c)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线、方位和大小;

  e)进行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追加工作,所有这种变动决不应使本合同无效,但是所有这些变动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在确定本合同价格的金额时,应予以考虑。

  (2)有关各项变动的命令应是书面的:承包人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不得作任何变动。但是,如果当任何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根据本条发出命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数量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所规定的数量,则对这种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应要求有任何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命令以口头方式发出是可取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这种命令,而工程师不论在该命令执行之前或之后对这种口头所作的任何书面确认,均应认为是属于本条所指的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师的任何口头命令,向工程师作出书面确认,而此项确认未遭工程师的书面否认,则此项确认即应认为是工程师的书面命令。

  52.变动的估价

  (1)工程师应就其命令进行的任何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删除的工作确定他认为应对投标中指定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所有这些工作均应按工程师如果认为适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率估价。如果本合同没有载明任何适用于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费率,则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合适的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确定他认为合理而适当的价格。

  (2)但是,如果任何删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都同整个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有关,工程师认为由于这种删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对本工程任何项目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各种情况之后另外确定他认为合理适当的费率或价格。

  但是还必须规定,除非在该命令发出之日以后(而在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况下,则在此项工作开始之前或在其后)已尽快地发出书面通知:

  a)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要求额外付款或变动费率的意图;

  b)或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准备视情况变动费率或价格的意图,否则就不得按本条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价格,或按本条第(2)款变动费率或价格。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时,发现各项变动(由于任何有关改变材料和(或)劳动力价格的条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后结果,较投标所指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15%以上,则本合同价格的金额应按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商定的金额进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一切实质性的和有关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杂费和管理费)之后,确定在他认为是合理而适当的金额。

  (4)计日工作:工程师如果认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时,可以书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应按计日工作进行,这样,对这种工作应根据建筑工程清单内的计日工作表所规定的条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中确定的费率与价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他凭证以证明所付金额,并应在定购物料以前先把关于该物料的报价单提请工程师认可。

  对于所有按计日工作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在此种工作持续进行期间,每天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此种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时间的准确清单一式2份,以及列明此种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与设备(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计入百分比增加的设备除外)的品名及数量的报表也一式2份。每份清单和报表如果或经认为正确无误,其中一份将由工程师的代表签字后退还承包人。每个月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一份关于所使用的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上述例外除外)的价格报表,这种清单和报表如果没有全部和准时提交,承包人就无权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规定送交这种清单或报表并非切实可行的,则工程师应有权批准对此种工作按计日工作(在对此种工作所用的时间和设备及材料感到满意时)或是按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价格付款。

  (5)权利主张:承包人应每月一次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一份账目单,详细列举(尽可能详尽)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的对任何增加的费用的各项权利主张,以及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命令已在当月进行的一切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没有列入此项详细账目单内的对任何这类工作索取偿付的要求,将一概不予考虑。但是尽管承包人没有遵守此项条件,如果他已在尽早的时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打算就这类工作提出权利主张,则工程师仍有权批准对任何这类工作付款。

  设备、临时工程的材料

  53.本工程的专用设备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携入现场就应当认为是专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为了将其从现场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2)设备的撤离: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离现场。

  (3)除本文件第20条和65条有规定者外,雇主在任何时候对上述任何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损失或伤害概不负责。

  (4)设备的再输出:对于承包人为本工程的目的而输入的任何施工设备,在按上述规定撤离现场后,雇主将在需要的情况下协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输出这种施工设备获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5)海关放行:雇主在需要时将协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其他各物取得海关的放行。

  (6)任何涉及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其他条件,包括有关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他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他费用或应付款的各项条件,视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条第(6)、(7)等项中予以规定。

  54.对材料等的认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条的实施,不得被认为工程师默示是对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他事项的任何认可,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这种材料。

  测 量

  55.数量

  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出的数量是对工作的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为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时应进行的本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数量。

  56.应予测量的工程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应按照本合同通过测量查明和确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当工程师要求对本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测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称职的代表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进行此项测量,并应提供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者忽略或遗漏派代理人参加,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认可的测量应被认为是对工作的正确的测量。为了测量要用记录和图纸进行测量的长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师的代表应对这种工作逐月作出记录和图纸,承包人在得到书面邀请参加检查时,应在14天内参加与工程师的代表一道检查并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应在业经同意的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检查和同意任何这种记录和图纸,则这些记录和图纸就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如果承包人在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以后,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或同意后不在其上签字,除非承包人在进行此项检查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书面通知,提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不正确的各个方面,请工程师决定,否则这些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认为是正确的。

  57.测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或规定者外,不论任何一般的或当地的习惯,本工程仍应测量净值。

  临时金额和直接成本金额

  58.各项临时金额

  (1)在建筑工程清单中(不论是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作详细规定而应由承包人进行的工作,还是应由按下文规定的指定的分包人进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项临时金额(非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直接成本价格)连同承包人已经计入此项金额的费用和利润(如果有的话)均应从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并应代之以下列各项计入本合同价格:a)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情况下,对这样进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条所估定的价值;b)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指定的分包人(定义见下文)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按工程师的指示所实际支付给该分包人的金额(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5)款的规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有关费用和利润的任何金额计入与该工作有关的的临时金额)一项金额其所占实际支付金额的比例与上述费用和利润占上述临时金额的比例相同者。

  (2)直接成本项目:建筑工程清单中的每一项金额其中包括(占该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应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于本工程的货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价格者,应由以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示为该货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实际价格(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代替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同时本合同价格则应按照建筑工程清单中的金额由于此种代替所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而予以增减(视情况而定)。对于列入直接成本价格的关于劳动力的任何金额,不得由于上述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但是,对于所有其他费用和利润,则应按照根据建筑工程清单中所规定的有关的直接成本的该一具体项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无此种百分比时)根据承包人列入投标书作为调整直接成本金额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少(视情况而定)。

  (3)临时和应急项目的使用:在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经规定为临时或应急的款项,只能凭工程师的指示和决定动用。如果该款项全部或部分未经动用,则应从本合同价格中减去未动用的金额。

  (4)提供证明等: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出示全部有关临时项目或直接成本项目开支的报价单、发票、证件以及账目或依据。

  (5)现金折扣:承包人根据本条第(1)款(b)项或第(2)款的规定,按工程师的指示付给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的任何金额,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雇主该项付款之前支付的,为了根据本条第(1)或(2)款(视情况而定)调整本合同价格的目的,应在上述原包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上增加这一实际付款额的2.5%,而与此有关的任何现金折扣的好处,均应转给雇主。

  (6)分包人义务的转让: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已就他所进行的工程或他所供应的货物或材科和承包人承担任何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维护期一段期间的持续义务,承包人应在维护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应雇主的请求并由雇主承担费用把此项义务尚未届满期间的好处转让给雇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经雇主或工程师指定或选定或认可的一切专家、商人和其他人员,其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或供应的任何货物的临时或直接成本金额已列入建筑工程清单者以及根据建筑工程清单或说明书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转包给并正在进行此种工作和供应此种货物的一切人员,均应被认为是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并在下文称之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雇主或工程师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义务雇用任何不愿意同承包人签订包含有如下条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a)指定的分包人将就作为分包合同主题的工作或货物向承包人承担如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向雇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就此并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或是由于未履行这种义务或责任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b)指定的分包人将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雇员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员对承包人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滥用,并就上述一切权利主张,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2)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款项的支付:工程师在根据本文件第60条出具其中包括对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货物付款的任何证书以前,应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出适当证据证明,先前证书中所包括的对该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的一切付款(减去保留额),已由承包人如数支付或清偿;如未支付或清偿,除非承包人:

  a)以书面通知工程师,说明他有正当理由扣留或拒绝此项支付;

  b)并且向工程师出示适当证据,证明他已将此以书面通知该指定的分包人,否则雇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把承包人未付给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项(减去保留额)直接付给该指定的分包人,并从雇主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金额中用抵消雇主为此所付的金额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师已经出具证书而雇主已直接付款,则工程师在再出具任何又一份以承包人为受款人的证书时,应从其金额中扣除上述由雇主直接支付的金额,但是不得扣留或迟延发给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应当出具的证书本身。

  证书和支付

  60.证书和支付

  (1)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第二部分第60条所提出的条件,每月支付(对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

  (2)如果雇主应就施工设备和材料向承包人预付款,其支付和偿还的条件将如第二部分第60条所列。

  (3)如果进行本工程需要从本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进口材料、设备或装备,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须由从任何其他国家进口的劳动力来进行,或者由于任何其他情况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则根据本合同所应支付的款项的一部分应以适当的外币支付,各该外币支付部分和其适用的汇率以及支付条件均应在第二部分第60条中予以规定。

  61.证书认可

  本文件第62条所提到的维护证书以外的任何证书都不得被认为是对任何工作或为之出具证书的其他事宣的认可,也不得作为对正当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认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的准确性或工程师所命令增加或变动的工作的准确性的承认,也无任何其他证书能终止或妨碍工程师的任何权力。

  62.维护证书

  (1)本合同应在工程师签署并向雇主递交维护证书,说明本工程业已竣工并使他满意以后,才能被认为已经履行完毕。维护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维护期满(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维护期限,则应在最后的维护期届满)后28天,或在其后一俟维护期同按照本文件第49条和50条所命令进行的任何工程业已完成并使工程师满意之时发出,即使雇主在此时以前已进入本工程或已占有、运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条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维护证书作为按照第二部分第60条中所规定的条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条件。

  (2)雇主责任的终止:雇主对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担责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的维护证书发出以前已经以书面提出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3)未履行的义务:即使发出维护证书,承包人和(遵照本条第(2)款的条件下)雇主对于在维护证书发出以前,根据本合同条款产生的而在此项证书发出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的履行依然承担责任,并且为了确定任何这类义务的性质的范围,应认为本合同在合同缔约双方之间仍然有效。

  补救方法和权力

  63.没收

  (1)如果承包人破产或已就其发出法院委派破产者产业管理人的委任书,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请宣布破产的请求书,或者已经同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债权人进行转让,或者同意在其债权人检查委员会监督下执行本合同,或者(作为法人)停业清理(并非为合并或改组而自动停业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经首先取得雇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货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师用书面向雇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本合同;

  b)或在接到工程师关于继续进行工程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开始进行本工程或中止进行本工程达28天之久;

  c)或在接到工程师关于材料或工作已由工程师根据本条宣告不适用并予以拒收的书面通知后达28天,仍未从现场撤走该材料或拆除和更换该工作;

  d)或未按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或持续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

  e)或已将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转包出去,有损于良好的做工或无视工程师的相应指示,则雇主可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进入现场和本工程,并把承包人驱逐出现场和本工程,而并不由此废止本合同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或影响本合同所授予雇主或工程师的权利与权力,雇主可以自行完成本工程,或雇用任何其他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而雇主或该其他承包人可以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根据本合同规定认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和建成之用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中他们认为合适的部分,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经使用的材料,并把出售所得用作抵偿承包人根据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2)没收之日的估价:工程师应在任何上述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后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向各方了解情况以后,或在进行他认为适宜进行的调查或询问以后,确定并证明在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时,承包人对于其根据本合同已于当时实际完成的工作已合理得到的或将合理归于其的金额(如果有的话),以及任何上述未经使用或经部分使用的材料,任何施工设备和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3)没收的支付:如果雇主根据本条规定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则在维护期满以前以及其后在竣工与维护费用、延迟竣工(如果有此情况的话)的损害赔偿费和雇主所招致的一切其他开支业经工程师确定并证明其金额之前,雇主并无责任由于本合同而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承包人此时只有权接受经工程师证明根据他适当完成的工作并扣除上述金额之后应当付给他的款项(如果有的话)。但是如果上述金额超过了根据承包人适当完成的工作所应付给他的金额,则该超过部分的款项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向雇主支付,并应被认为是承包人对雇主的到期债务,应据以偿还。

  64.紧急修理

  如果由于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者在维护期间,对于或有关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败或其他事件,如有任何补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为为了安全所紧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雇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他工人来进行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认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工程师认为雇主按此进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属承包人有责任自行承担费用进行者,则雇主在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所正当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支付给雇主,或可由雇主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视情况而定)在任何这种紧急清况发生之后,应合理地尽可能快地将此情况以书面通知承包人。

  特别风险

  65.不管本合同载有任何规定,对战争等风险概不负责。

  (1)对于直接或间接地由于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叛乱、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动或骚扰(以下统称上述各种情况为“特别风险”)所造成的对本工程(在上述任何特别风险发生以前已按本文件第39条的规定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作除外)或临时工程或对不论雇主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人身伤亡,承包人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雇主应就此并就任何由此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开支和费用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并应对由于上述特别风险所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对承包人用于或打算用于本工程的财产(包括正在运往现场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害,给承包人以赔偿。

  (2)由于特别风险对工程等造成的损害:如果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现场上的、或靠近现场的、或正在运往现场途中的任何材料(不论是供前者使用还是供后者使用的)由于任何上述特别风险而遭到破坏或损害,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对于任何永久性工程和任何由此遭到破坏或损害的材料的付款,而且承包人也有权得到雇主就修理受到破坏或损害的本工程或临时工程和更换或修复工程师所要求的或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材料等项费用,根据直接成本加上经工程师证明为合理的利润给承包人的付款。

  (3)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由于发生任何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他发射弹药或军火炸药的爆炸或撞击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伤亡,都应认为是上述特别风险的后果。

  (4)由于特别风险所增加的费用:任何归因于或由于产生于或以任何方式有关的任何特别风险(但在遵照本条下文所载有关爆发战争的规定的条件下)的,在进行本工程中或伴随而来的所增加的费用(不属于在发生上述特别风险以前,已根据本文件第39条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费用),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在一获悉任何这种增加的费用时,立即将此以书面通知工程师。

  (5)战争爆发:如果在本合同期间,世界上任何地方爆发战争(无论是否已经宣战),不论其财务方面还是在其他方面严重影响本工程的进行,承包人应以最大努力来完成本工程,直至本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终止为止,但是,雇主应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以后的任何时候通过给承包人以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给以该通知之时,本合同应(立约各方根据本条所享有的权利和本文件第67条的实施除外)即予终止,但不使任何一方对于以前发生的违反合同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6)设备撤离:如果本合同根据本条上款的规定予以终止,承包人应以合理的速度从现场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并应为其分包人这样做提供类似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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