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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

作者:黄崇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22

  2.不严肃性。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信息,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这些看似言之有据实为空穴来风的“消息”大大助长了中国股市的投机性。

  3.滞后性。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可能像公司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的变化,所以上市公司应毫无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目前《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可见,此规定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宽松的时间,期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内幕交易,并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有关信息。

  4.不充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三是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五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

  5.虚拟性。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

  三、规范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公司之所以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激励约束机制弱化。只有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强化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弱化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牟利的动机。另一方面,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益,减少其对信息披露的畏惧和逃避心理。

  2.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责任主要在政府管理部门,从立法到执法都由政府管理部门运作;证券交易所直接受证监会指导,处于一线监管位置;行业协会所起的作用较少。今后应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明确几个监管主体的任务和方向,逐步完善由证监会、行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其中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案件,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3.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看,争议较多的是缺乏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在法律上寻觅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措施。美国和我国台湾对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都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4.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准则及执业规范指南。证监会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审查,形成约束机制及例行制度,并尽快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二,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与实施。今后,对于股票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可先由中国证监会做出一定的披露规范,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可借鉴国际准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准则。第三,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增加,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呈现很强的正相关性。作为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从起步到发展的十多年的过程中,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非主动性、不严肃性、滞后性、不充分性和虚假性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要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其关键就是要通过有效实施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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