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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得失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4



  五、公正是效率的基础,效率必须以公正为前提这次庭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姑且不论这一目的通过这次改革根本不可能达到,既使能够达到,也必须考虑是否会损害公正。因为诉讼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要求和原则就是公正,如果没有公正,再高的效率又有什么意义呢?追求效率没有错,但是必须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离开公正这一轨道,必然会使诉讼这一列车驶向错误的方向,速度越快,效率越高,造成的危害就越大。支持这次改革措施的人其中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培根的著名论断“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由此认为法院的审判必须要追求效率。其实这一理由在此并不适用。培根的本意是如果一个无罪的人被错误地推上了审判席,虽然最终的判决宣告其无罪,但漫长的低效率的审判程序使其在被审判过程中长时间地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生理上的摧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最终被公正地宣判无罪,这种公正对其来说也等于不公正。而这次改革所搞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普通程序简易审却是以被告人认罪或基本认罪为适用前提,效率的提高只是为了尽快地对被告人定罪判刑,这与培根的本意显然是背道而驰的。而且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中临时翻供,则意味着必须又要回到原来的普通庭审程序,这不是重复工作,浪费时间吗?而且笔者在前面已经充分论证了实行这次改革很可能会损害公正,所以,由此次改革而得到的效率又有什么意义呢?至少是弊大于利。因此在不能确保公正的情况下,这次改革必须慎重。其实如果我国各级法院能够忠实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本来规定,还权于合议庭,使大多数案件不是通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而是由合议庭直接做出判决,审判的期限自然会缩短,效率自然会提高,而且由于审者自判,其责任心必然会大大增强,案件的质量也自然会提高,判决也会更加公正。通过这种图径得到的效率才是确保公正前提下的效率,才是我们真正所需要的效率。

  六、以公正为目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可以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实行虽然不但不会提高诉讼效率,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项制度没有丝毫可取之处。我们考察刑事诉讼的任何一项制度,首先应该看它是否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当把庭前证据展示作为简化庭审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手段时,我们不但会无功而返,而且还会有损司法公正。但当把它作为实现公正的方式时,我们会发现它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值得推广实行。因为通过庭审前的证据展示,可以使控辨双方更加客观全面地看待案件,把握案情,可以使双方对即将开始的庭审有更加充分的准备,可以使庭审的示证特别是质证进行得更加充分,更加有对抗性和有针对性,也使得法官可以更加全面地、充分地听取控辨双方的意见,正确地认定事实和证据,以便最终作出有充分说服力的、公正的判决。但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法院系统拟实行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进行必要的合乎我国司法公正需要的改造:

  (一)应明确庭前证据展示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后简化庭审程序,而是为了使控辨双方事先对对方的证据有预先的了解,既增加庭审的对抗性,又防止双方搞突然袭击,最终是为了帮助法官正确查明案情,公正处理案件。

  (二)以此为目的,庭前证据展示不应局限于被告人认罪的所谓事实清楚的案件,应扩展到全部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有分歧的案件更要实行庭前证据展示。不以控辨双方各自所追求的胜诉为出发点,而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出发点,通过庭前证据展示,使控辨双方对有分歧的证据的质证和对事实、定性的辩论更加明确和有针对性,并各自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供法庭在判决时参考。

  (三)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合法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应由立法机关召集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规则。

  (四)为防止法官先定后审,产生预断,庭前证据展示不应由法官主持,而应由控辨双方单独相互向对方展示或在法院书记官的主持下在法院进行,此时法院仅仅起到召集、主持的作用。

  (五)应明确证人出庭制度,特别是控辨双方和被告人明确要求证人出庭的,应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证据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辨方所搜集掌握的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能顺利地在法庭上出示。因为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如果辨方向控方展示了相反的证据,特别是足以动摇控方指控的证人证言后,由于控辨双方权力地位的极端不对等性,当控方对该证人进行核实时,证人很可能会迫于控方的某种庭外压力包括以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相要挟时而被迫改变证词,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所搜集的证据往往还没到法庭就夭折了,甚至还会引火烧身,使辩护人陷入指使证人作伪证从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危险境地,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是时有发生的,已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实行的前提就必须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证人出庭作证,直接接受控辨双方的交叉询问和质证,以经过庭审质证的证言为准,并有限度地实行律师职业豁免制度。

  综合以上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目前对我国刑事司法机关来说,首先应该做到的是要严格地按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忠实地执行,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根据司法实践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而不是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搞所谓的改革、创新。同时,任何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改变的做法都必须以公正作为其基本的出发点,不能有损司法的公正,更不能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为由而任意改变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损害或可能损害司法公正,公正与效率相比,前者永远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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