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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

作者:赵志宏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2

五  人治与法治
人治和法治是两中不同的政治统治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其一,主体不同。人治的主体是处于统治地位的个人,统治者个人根据自己的是非好恶发出政令、治理国家,在人治社会 ,统治者个人的权力是无限的,不受其所在群体的制约。法治的主体则是处于统治地位的群体,法治原则体现的是统治者群体的是非和好恶,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个人也在治理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个人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事,而法律规定则由群体做出。
其二,客体不同。人治的客体是统治者个人以外的一切人和事央人治社会 ,整个社会关系围绕着统治者个人转,由统治者个来调整。法治的客休则是全体国民,包括治主体在内,在法治社会中,主客体是合而为一的,主客体区别只具有相对意义。
其三,治国手段不同。人治的手段是言,在人治社会 ,统治者个人的言论对治理国家的决定作用。法治的手段则是法,在法治社会 中,法制对治理国家起着决定作用。
其四,社会特点不同。人治社会具有明显的变动性,由于个人有限性和特殊性,因而一旦人治主体发生更替,则整个社会便难免发生动荡,所谓“一朝天子一朝臣”便是人治社会在用人方面变动不居的表现。而法治社会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因为一个社会 法制是相对不变的,国家官吏队伍也会依法发生变动,然而任何官吏又都必须依法办事。
我国目前尚处在由人治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这个转变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但是,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长治久发,我们必须坚定信心,努力尽快地实现这一人治的社会转变。


六  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制度 健全,二是层次不完善,三是结构欠合理,四是环境关联性较差。因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尖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1、健全法制层次,强化层际关系。
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包含众多层次的系统,各个层次的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特定  的功能及作用范围,法律制度的层次性愈强,层际关系愈协调,法律制度的整体功能也就愈大。然而就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而言,至今缺少一个明确的层次划分,有些层次的法律制度则严重缺失或极为薄弱,层际关系亦欠合理,如高层次法管不了低层次法,结果使法的操作性大受影响。因此,欲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亦应在法律的层次性及层际关系上做些工作。笔者认为,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可以作两种不同层次的划分:
第一种划分是:宪法,这是法制的第一层次;国家法、群体法、个体法,这是法制的第二个层次;在国家法、群体法、个体法下面又都可分为政治行为法、经济行为法、文化行为法三部分,这是法制的第三个层次,当然在这三个部门法下面还可继续细分,于是又可出现第四层次,第五层次法等。
第二种划分是:宪法;部门法及地方性法规;部门法的子法和更低一层次的地方性法规,而部门法的子法也还可以再往下划分,从而形成第四、第五层次的法。

无论哪种划分方法,各层次法律之间的关系都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低层次法都不能与高层次法相违背。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愈是较低层次的法律制度愈不健全,这是导致最高法院和最检察院不得不经常就一些具体条件做出适用法律解释的根本原因,因而就我国今后的法律建设走向而言,应重在加强中低层次法的立法工作,这样做不公可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而且也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优化法制结构、强化法制整体功能
任何法制体系都有一个内在结构,结构愈优,法制体系的整体性愈强,其社会功能就愈大;反之,其功能就会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立了几百部大法,地方法更是无数,然而社会秩序却未见明显好转,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比较好的结构,例如立法与执法不配套,结果法律制度立了不少,但法律执行缺乏制度保障,这就不能不使法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又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法规相互冲突情况比比皆是,结果造成了执行难,如现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往往就是以地方性法规为护身符的。因此,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仅应注意立法的数量和质量,亦应注意各个法律和法规之间的整体协调,使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使法律调整社会秩序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3 、改善法律环境,创造执法氛围
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以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为基础,脱离这一基础的法律,必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例如在西方以个人为本位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法律极其发达,也特受重视,而我国的情况则大相径庭,国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是以国家和集体为本位的。因此,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就必须注意;第一,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使法律条文符合中国的社会实际;第二,要努力营造立法、执法的社会环境,使每个公民都树立学法、遵法、守法光荣;违法、坏法可耻的道德意识;第三,注意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要求,不断建立、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保持法律与社会实际生活的统一。事实说明,只有密切注意法律与环境的关联性,采取措施,使法律与环境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动,才能使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保持活力,并发挥出其应有的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人际关系的功能。
   总之,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应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展开,并将这四个方面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尽快形成一个内容齐全、结构合理、功能显著的系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宪法学》---------------------------------------------  刘茂林
     《法理学》 -------------------------------------------  孙国华
     《法理学》---------------------------------------------  沈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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