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浅谈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

浅谈公司的社会责任

作者:陈洁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4

2、我国公司法中没有给公司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对于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说明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国外公司立法中大都对公司给以明确的定义。因此,我国公司法中也应该对公司的定义予以明确,以避免实际应用中的曲解。由于公司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国外公司法研究的巨大成就,我们的定义应该体现这些成果,因此可以定义为“兼顾社会利益不以营利为单一目的的企业法人。”要求公司兼顾社会利益是为了加强公司的职业道德,防范经营风险,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为良好的经济秩序创造有利条件,这样的定义符合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3、现代公司经营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对经营者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营者的自身素质也越来越决定着一个公司的发展。而且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不可能对公司的任何突发事件通过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及时做出处理,同时,一些股东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也表明了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不足。因此自1937年德国率先强化董事会职权起,西方各国公司立法中也逐渐放弃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建立了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所以,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也应顺应这种发展: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让董事会对更加广的利益主体负责,授权董事在做出公司经营决策时适当地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利益,而不仅仅只对股东们负责。这也是国外司法判例越来越普遍的做法,因此在董事会成员中建议借鉴美国等公司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置独立董事,适当地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以纠正目前公司法中内部董事比例过高的现象。这里的外部董事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置一个由来自公司外部,且独立于公司业务执行委员会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内部委员会专门行使经营监督职权。这个外部董事应当由职工和社会某些法学人士来担当。在美国,公司社会责任通常被认为公司的董事们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的义务。因此公司法中应明确董事对利益相关者负有一定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也就是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适当地照顾到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4、“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性质而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监事会的完善十分重视。我国有必要依据公司的社会责任,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来强化监事会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可以借鉴日本1993年对《商法》的修改规定,在监事会中设置外部监事,以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的实际效果,以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
5、有限责任制度被喻为现代公司的三大原则之一,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被西方学者称为可以与蒸汽机相媲美的伟大发明。有限责任的确立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而大大提高了股东们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曾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主要弊端就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实际上也就是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给债权人。有限责任原则,实有悖于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时,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会受到轻视,从而使不当行为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等)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目前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对此情况进行规定。我个人认为,在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形式躲避法律,进行欺诈的现象还较普遍。因此,将公司独立人格绝对化,片面强调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对公司的债务都不负责,势必会助长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违法律的价值,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所以,应当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在公司法中加入规定,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接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6、美国学者萨克斯在他的一篇著作中写到“像清洁的大气和水这样的共有财产资源已经成为企业的垃圾场,因为他们不考虑这些毫无利润的人们普遍的消费愿望,更谈不上对市民全体利益的考虑了。”因此公司对于环境的污染已经成为世界上一个不争的事实。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面对着入世后国外公司的大量涌进,特别是在党中央吹响西部大开发的号角下,必将会有更多的公司加入到这场伟大的开发中,对西部环境的保护是我们在开发中必须要时刻重视的一件大事。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我国的确立,意味着我们更有必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我们早已脆弱的环境。公司法作为公司的组织法和行为法,有必要对公司的环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四、总结个人观点
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西方学者首先提出的先进理论,其适应了西方公司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注重的是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国外那些有利于公司如何赢利的制度设计,而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讨论并不是很多,甚至有些抱回避的态度。我们主张在公司法中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既体现了立法上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的做法,又符合了中国入世后法制上要与世界接轨的迫切要求。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主张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公司的营利性,而是认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顾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营利性能更好地为整个社会服务。因此,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上,
我们反对两种倾向:一种是完全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只看到股东们的利益,而看不到其他社会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就是过度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完全否认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体,把公司完全看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让企业来办社会。我们提倡由公司去体现社会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我相信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理念的探讨将会对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会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提供宝贵的理论依据。我也相信:我国的各种制度和立法一定会越发科学和完善,社会经济会保持良性循环,最终一定会实现祖国的繁荣富强!

参考文献
[1] 石少侠,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公司 社会责任
最新法学理论论文
浅谈高校思政教师法学素养培育的三维进路
当代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优化路径研究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
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谈地铁反爆炸恐怖机制的建构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热门法学理论论文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论法治文明
也谈依法治国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
论司法独立
论法律至上
从“礼治”到“法治”?
农民、民工与权利保护-法律与平等的一个视角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