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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环境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2
一个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准,主要不是由它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进步和完善与否来衡量,而是由其成员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风尚如何来确定。如果道德规范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守,那么再好的道德规范也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社会的道德水准也不能真正提高。因此,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不仅需要有一套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有一个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支持和保障道德规范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伦理环境
    一、范导与纠错:道德养成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
  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众的道德自觉性以形成整个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衡量道德建设成败的关键主要不在于订立了多少道德规范以及这些规范的内容达到了何等程度的进步水平,而在于社会公众是否都遵守了一个社会共同要求的道德准则,是否普遍地养成了文明的道德习惯。如果一个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是高度文明和进步的,但是其公众的行为选择普遍是不道德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是不健康的,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不可能是成功的和有效的。因此,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必须着眼于如何增进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的养成和道德行为的自觉。
  毫无疑问,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首先是人们内心世界的活动。它是一种无形的、非程序化的精神力量,深藏于人们的品性、意向之中,内化为人的感情、意志和信念。某种价值观念要想成为现实的道德力量,就必须以“征服”、“俘虏”人们的心灵,获得主观上的确认为前提。在道德建设中,道德教化(思想道德的宣传教育或思想政治工作等)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一个不明是非对错、不辨善恶美丑的行为主体,是不可能有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性的,即使他并非故意作恶,但也有可能因无知而违背道德规范。因此,只有反复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道德教化,帮助人们正确区分什么是是非对错,什么是美丑善恶,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并在此基础上引导个体逐步建立其所理解和追求的由道德理想、道德信念、道德价值等意识和观念所构成的意义世界,一种普遍的、共同的社会道德自觉才会成为可能。
  然而,道德意义世界的建构只是道德自觉的可能,还不等于道德自觉的现实。要使人们的道德意识真正转化为普遍的道德自觉,仅仅有道德教化是不够的。因为一方面道德教化总是以假定的、理想的人性和道德图景为前提,虽然可以陶冶人的主观世界和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激励和引导现实的人们为实现超现实的理想目标和意义世界而努力,但它无法解决理想和现实的矛盾,只有理想的劝导不可能让每个人在现实的利益冲突面前保持崇高的道德。另一方面由于道德教化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柔性手段和途径来进行的,要通过主观世界的自我接受和认可才起作用,它对那些有较高道德责任感和较坚定的道德信念者是有效的,特别对那些不明事理、不知如何行为的教育对象更有作用,但对那些道德建设的逃避者、违规者、破坏者,它除了给予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以外往往无能为力的,不能保证社会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因此,要保证社会道德意识得到普遍养成和社会道德规范得到共同遵守,就必须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强化制度的规约,使社会公众的道德自觉得到制度的伦理关怀。
  所谓制度的伦理关怀,就是为道德建设提供一种制度安排的伦理环境,使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的养成得到制度力量的支撑、调整和关怀。因为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在道德社会化过程中,道德规范的遵守是以自我本性的必要节制为前提的,而人的本性具有无限膨胀的自然特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力量作为他律进行控制和调节,光靠个体的良心是很难遏制自然本性的无限膨胀的。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研究认为,儿童是出于对“制定”道德律令的成人权威的敬畏才遵守道德规范的,而成人权威的确立又是以责罚为前提的——即信守道德才能避免各种不愉快的责罚(包括免受皮肉之苦)。儿童的道德成长过程其实也就是人的道德社会化过程的初始阶段。如果我们把成人的权威看作是制度权威,把成人的责罚看作是制度责罚,那么皮亚杰的研究就使我们不难理解制度调节对道德社会化过程的意义。
  制度伦理关怀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82)“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2](P166)社会道德终究要依附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伦理道德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内化为个人主观世界的道德秩序必须与现实生活中制度安排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秩序相统一。如果个人主观的道德理想和价值判断得不到现实社会生活的制度支持,与现实生活的社会秩序是不协调的,甚至存在严重的冲突,那么原本崇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就会在不讲道义的利益纷争中消解。正如罗尔斯所说,离开制度的正当性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个人真诚地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也可能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3](P22)
  制度的伦理关怀对个体道德自觉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善——即它对个人的道德遵守给予制度上的支持和鼓励,使其道德行为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认可和满足;二是惩恶——即它对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度上的限制和制裁,使其为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付出代价。如果说报善是一种携带和引领的努力,其结果是把人们引向道德与文明的金光大道,那么惩恶就是一种制止和纠错的手段,其结果是阻止人们从被引领的大道上歧向逃逸。对于个体的道德自觉而言,这两种功能和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制度不报善,则无人愿向善;如果制度不惩恶,则无人会弃恶。所以,没有制度的伦理关怀和范导,一个社会要形成普遍的道德自觉是很难想象的。
    二、优化制度伦理环境: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
  道德建设和制度安排是构成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方面。人类要想过一种有意义、有秩序的理性生活,这两方面的建构工作缺一不可。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呈现为一种互补关系,即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分别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子系统,互相补充,形成合力,各自以自身功能同时对社会母系统的进化产生推动,作出贡献。[4]但是,道德建设和制度安排对于社会进步的功能和作用并不是等价的,相对于道德建设而言,制度安排是绝对优先的。因为道德问题的最终解决,理想信念和价值观的真正确立,都必须以现实社会中制度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合理解决为前提。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制定法律、政策和规章)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使惟利是图、巧取豪夺或“搭便车”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止,使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都受到制度的有效调控,社会才能保持它的公平和正义,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才会出现,道德精神的力量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彰显。如果没有制度调节来奠定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基础,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是很难维持和巩固的,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精神信仰混乱不堪的价值失范状态。显然,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及其结果,从根本上决定着道德建设的成败。所以,就道德建设而言,制度伦理环境的建设是一项必须先行的基础性工程。
  西格蒙特·弗洛伊德的社会文明学理论对我们理解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重要性是有帮助的。按照西格蒙特·弗洛伊德的社会文明学理论,文明是同人的本能欲望相对立的,不可能存在着非压抑性文明。人的本能表现为动物式的趋乐避苦的特性,它是人类机体的内驱力,无时无刻不在追求一种文明所不能给予的满足——即一种纯粹的、作为自在目的的满足。如果放任人的各种基本本能自由地追求其自然目标,就不可能有任何持久的结合或保存,就不可能有任何社会文明的产生。所以,社会文明(包括道德文明)都是人类对自己的本能欲望加以压抑并且得到升华的结果——即是“有条不紊地牺牲里比多并把他强行转移到对社会有用的活动和表现上去”的结果。正如赫珀特·马尔库塞在阐释弗洛伊德的思想时说:“人的本能需要的自由满足与文明社会是抵触的,因为进步的先决条件是克制和延迟这种满足。弗洛伊德说:‘幸福决不是文化的价值标准。’幸福必须服从作为全日制职业的工作纪律,服从一夫一妻制生育的约束,服从现在的法律和现在的秩序制度。”[5](P18)弗洛伊德把人的本能看作是先天具有反社会的本质,而且把人的本能欲望与社会文明完全对立起来,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但是,他从社会文明发生的心理机制角度规定了文明的本质并论证了压抑自己机体本能的禁令和限制系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其思想是深刻的。[6](P44)弗洛伊德的理论实际上也是在强调,制度环境建设对于道德建设所具有的优先意义——本能欲望所奉行的“快乐原则”必须受到以压抑为出发点的社会制度所规定的“现实原则”的限制,只不过他没有深入讨论制度本身的伦理性问题而已。
  制度伦理环境就是指一定的制度建设或制度安排给社会成员所提供的道德养成和道德遵守的社会生活空间。它由一定的体制和制度所设定和规范,通过一系列由专门机关正式颁布的政策、法规、条例和非正式颁布的管理规章、社会公约等等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体现出来。制度伦理环境的内容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体制、制度、法规、政策、典章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原则和价值导向,给社会成员提供的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乃至法律的规定,以强制性的力量保证社会成员对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制度伦理环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
  首先,制度伦理环境决定人们道德人格的养成。道德建设不是抽象的、纯粹理性的道德立法,而是现实的、与感性世界相联系的道德选择和道德人格的建构。一个人的道德人格的形成并非像康德所言,“仅仅遵循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7](P14)从早期以习惯、风俗、禁忌等形式表现的行为规范,到较为普遍的、取得自觉形态的准则系统,道德法则都与生活世界、历史过程具有内在的联系。如儒家所倡导的纲常礼教,无疑是一种比较自觉的规范系统,然而,它同时又是以宗法制度为其存在背景的,不可能、也没有离开具体的历史过程。即使在康德所举的不守诺言或说谎的例子中,同样可以看到它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因为事实上,不说谎之成为一种道德规范,相应地在于它是信用关系及信用制度得以维护的必要条件,而并非仅仅由于它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或理性的先天形式。[8]道德理想的确立、道德意识的培养、道德人格的养成都是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的产物。在社会公共生活、家庭生活,特别是职业生活中,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成为人们反复践履的行为要求,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内容也在反复实践的过程中得到普遍的共识、认可和遵守,这样,一个社会的“道德立法”——即道德责任和义务的确立才能成为可能。换言之,如果离开制度的伦理环境的熏陶,一个人就不可能真正养成现实社会所要求的良好品质和道德人格。
  其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道德践行的价值取向。按照麦金太尔的说法,当代人们的道德观念从总体上说是混乱的,不可能在价值层次的内容上取得共识,而寻求伦理之基础之所以这样困难,原因即在于仅凭理性并不能带来道德,至少不能带来具体的道德。他说:“现代道德哲学有三个根本特点,首先它表现为各种自觉;其次是理性概念的运用;最后即是在各种对立的道德判断之间处理问题的优先性方面的无能。”[9]因此,为了克服理性对于道德的无能,就需要在社会实践当中为道德建设寻找合理性的基础。其中,道德建设最直接、最有效的基础就是现实社会的制度伦理环境。因为制度伦理环境是按照行业、部门的特点把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为工作的具体要求,它告诉人们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和不该做什么、不该怎么做,使人们的行为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这既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道德价值的具体指向,同时也在理性之外为消解道德观念上的混乱和困惑找到了实践的钥匙。
  再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社会道德秩序的遵守。个体的道德自觉总是自律和他律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尽管自律能使人独善其身,但是从道德社会化的大视角来看,他律对社会道德秩序的共同遵守更为重要。因为扬善必须抑恶,扶正需要祛邪,只有通过制度对恶的有效惩治才能弘扬道德正气。一个社会如果对那些严重缺德的行为或由于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不给予及时的、有力的制裁,那么恶人和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肆意横行,导致社会道德失范日趋严重和道德风气不断恶化。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0](P333)制度的“好”与“不好”其实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它既包括单项制度的“好”与“不好”,也包括若干制度所构成的制度环境的“好”与“不好”。显然,以制度建设为内容的制度伦理环境是维护一个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或者说它从根本上决定一个社会总体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
    三、规则与路径:建设和完善制度伦理环境的对策分析
  既然制度伦理环境对道德建设起着基础性作用,那么加强道德建设就必须重视制度伦理的建设与制度伦理环境的改造和完善。这是从以上理论分析得出的必然结论。事实上,社会制度本身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既是具体的、历史的,又总是有缺陷的、需要不断改进的,并且有时好的制度还可能遭到破坏。所以,制度伦理环境的建设是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道德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分析,往往只停留在问题的表层,简单怪罪对道德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深入到问题的底层研究其深刻的制度根源,这是不够的,也是有失偏颇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道德秩序之所以出现某种程度的无序和混乱,大量都是由于制度变革和体制转轨导致原有的制度伦理环境出现破损所导致的。改革和开放过程中,各种制度的调整和变革,特别是经济制度如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度、财产分配制度、经济运行制度等等的调整和变革,导致经济社会生活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无序、混乱和不适应,反映到思想道德领域必然是“新观念与旧观念不协调地混合在一起”[11],并将造成一定程度的道德失范。这是转型时期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矛盾,这靠纯粹的道德教育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它必须以新的经济社会秩序的重建为前提。因此,从这一意义而言,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伦理新环境的建设,充分发挥各项新制度对人们道德行为的约束、引导、示范、激励作用,是我们当前解决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失范问题的一项根本任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伦理环境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实现道德遵守和制度遵守的统一。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导向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皆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它要获得健康的发展,一方面要同旧体制及其观念进行顽强的抗争,另一方面又必须建立起自身内在的道德精神和价值力量。如果市场经济没有树立其合理性的精神支柱和价值力量的话,那么它将无法获得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和道德理性的支持。在亚当·斯密看来,市场经济使每一个“经济人”都试图以最小的成本去获得最大的收益。马克思也曾经深刻批判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家那种追求利润的贪婪。他援引登宁的话说:“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12](P829)那么,市场经济特别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否防止和克服利益驱动所带来的惟利是图和道德沦丧?这就要取决于一个社会能否具有一个能够合理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体系。只有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手段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马克斯·韦伯语)实施有效的约束和制裁,把人们的行为限定在制度所要求的道德范围之内,切实地保障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不致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市场经济的道德精神和价值力量才能得到凸显和张扬。所以如果制度伦理环境建设不能实现道德遵守和制度遵守的统一与契合,那么市场经济运行本身就无法克服功利主义和价值理性的激烈冲突所带来的道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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