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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美学方法、学科定位及审美价值的几点浅识详细内容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7



这里附带谈一下我对实践美学的认识。我认为,实践美学最大限度地发展了马克思《巴黎手稿》中的美学思想,与国内其它美学派别相比,最具有理论阐释功能,但它同样存在严重缺憾。弥补实践美学缺憾的关键,我认为并不是宣布要“超越”或“否定”它——任何想超越和否定它的美学学者,尽可去建立自己的美学体系,而不必靠“超越”、“否定”的舆论迫使实践美学的“引退”——而是实践美学自身的学科定位:它究竟是给审美实践以指导的社会科学美学还是建立在实践哲学基础上的人文思辨美学。目前的实践美学是具有科学品格的,譬如,在对审美发生规律的揭示上,实践美学的科学性是无可替代的;在文化审美价值生成的阐释上,也是有阐释力的,当然需要对“本质力量对象化”所造成的“泛美主义”加以适当限定(详见后文)。但就实践美学的整体学科特征来看,我个人认为,它更接近于思辨美学。实践美学中不仅有“积淀”、“有意味的形式”等难以证真或证伪的思辨概念,而且,“本质力量对象化”、“自然的人化”也成为以实践为本体思辨展开揭示“美的本质”与“规律”的逻辑起点或理论基石。这使实践美学所揭示的美的本质与规律,同样具有极大的审美阐释盲区。 

    当然,对于思辨的实践美学来说,这并不是缺陷,或许正是其纯正学术品格的体现。譬如说视觉对称美,只是源自人的两眼结构,显然毫无学问深度可言,而如果用思辨的语言,将其解释为“有意味形式”、“自然向人生成”或“实践劳动创造”等等则显然深奥的多。但对于要走向科学的实践美学来说,这却是严重的缺陷,但它并不能靠对现有体系的修补来解决,而是要靠新的体系建构和对“美的规律”的充分揭示来实现。这却是很难的。笔者从事社会科学美学研究,自知才疏识薄,用了几乎15年时间也没有穷尽对“美的规律”的把握。因此,看到有些先生能在一篇论文揭示美的规律,而且附带将真、善、美规律统统网尽,我只有像当年福楼拜对乔·治桑所表示的那样,羡慕之余,只能自愧弗如[7]。 

  

从价值属性谈审美价值 

  

    从价值学角度探讨美的本质和规律,正如朱立元先生指出的,的确不是美学新说;但引进价值概念后对美的本质和规律的研究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也是事实。究其原因,我想大半不在美学自身,而在价值学。数十年来,哲学界对价值学深入研究后,竟得出几乎与二千前年柏拉图“美是难得”的同样的结论:价值是哲学理论中“最深奥、最烦难的领域之一”[8]。我这样说,也决没有否定价值学美学的意思,而只是说,美学学者在运用价值概念时要多一些谨慎。像陆梅林先生认为价值是“物的物质属性”的观点,今天在价值学研究中便已被大多数学者所否定。否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它不符合马克思的“说法”,而是因为其学说本身难以自圆。像商品价值,它“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9],怎么能说成是“物的物质属性”呢?朱立元先生认为价值是“关系范畴”,是目前哲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我则认为价值的存在论本质是一种系统属性,是一种结构性和获得性系统质,如商品价值,只有在商品交换系统中才存在。当然,不同的价值理论可以共存,彼此间的论争也不属于美学范畴;无论我们引进怎样的价值理论,关键是要能解决美学的理论困境。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之中同样不应当有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马克思生前虽然在一般语义上用过“价值”概念,但他从未从哲学角度研究过“价值”;马克思著作中的“价值”,主要是经济学的价值。这与西方学术史上哲学“价值学”较经济学“价值学”诞生较晚的轨迹是基本一致的。因此,陆先生所谓“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看来”云云,是欠严谨的。而朱立元先生引用的马克思那段论“价值”的“经典语录”也有误,“‘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因而,这也是‘价值’的种概念”[10],并不是马克思原话,而恰恰是马克思转述他所要批驳的瓦格纳的观点。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的这一“误读”,是十多年前郝晓光先生首先发现并更正的。其后,李德顺先生在他的《价值论》中又有详尽的考证。马克思不同意把“商品价值”作为这种“价值”属概念的原因很清楚,因为这种作为种概念的“价值”实际上是从“使用价值”演绎出来的等值概念,瓦格纳企图用这种推演将“商品价值”变成商品“使用价值”的派生物,以抹煞“商品价值”的特殊社会本质。因而,无论这一表述多么合乎我们对价值的理解,也不能拿来作为马克思对“价值”概念的定义[11]。但十多年来,由于学科隔阂,美学界经常有人将其作为马克思的“价值”定义习惯性地转引,这里顺便更正,以免继续误读下去。 

其实,这段话是不是马克思的原话,并不影响它的真理性。李德顺先生自己也认为哲学价值更接近于马克思的“使用价值”,他的“价值”定义也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属于价值“效用”说。因此,上述“误读”,也不影响朱立元先生对价值和审美价值论述和他对陆梅林先生的批评。而正如朱先生指出的,陆先生同样也认同价值“效用”说,陆先生甚至直接把“使用价值”概念作为“价值”的定义。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效用”说本身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既无法涵盖作为价值“特殊”的“商品价值”,更无法充分解释审美价值,尤其是文化审美价值。一些学者在运用效用价值探讨审美价值时,甚至陷入了阐释的循环:客体具有审美价值,所以能满足主体的审美需求;而客体所以具有审美价值,则是因为它能满足主体的审美需求。这样的“美学研究”,确如赵汀阳先生所说,“没有用处”。同时,审美应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超功利性,这也是各派美学的共识,而效用价值恰恰是指物的功利价值。尽管效用价值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审美价值,但毕竟不应成为审美价值尤其是文化审美价值的主体。正因如此,价值“效用”说使我的审美价值系统研究,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为此,我从马克思劳动二重性观点中受到启发,提出了文化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共存的“价值二重性”观点。 

大家知道,人类区别于动物本能的文化实践活动,都是自觉的意志行为,都有着既定的实践目的;人类在实践中创造文化客体、创造客体的文化效用价值的同时,也创造了自身和对象的文化价值。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创造力合目的性的付出,体现出主体的文化效应价值;作为具体的实践活动,创造出客体的千差万别的文化效用价值。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从另一方面看,则是对人类创造力本身的确证,它体现出主体的文化价值;作为性质相同的人类创造性活动,它对象化形成客体的文化价值。客体的效用价值不完全等同于主体的效用价值,更不完全等同于主体或客体内含的文化价值。而主体的文化价值对象化为客体的文化价值,并由客体文化价值加以对象性确证,因此,这两者是完全等值的。 

    明眼人很容易看出,我这里所谓的“文化价值”,就是客体所“对象化”、“物化”的“人的本质力量”,它同样源自《巴黎手稿》,而且应当成为科学的实践美学中应有的概念,因为它既是对“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价值描述,又可以解释文化审美价值的客观性。的确,人们欣赏实践创造文化客体时,主要并不是欣赏它的效用价值,而是欣赏它所内含的主体创造性——人类的力量、技术、学识和智慧。尽管离开效用价值,很多文化客体将失去审美价值,但客体的审美价值却与其效用价值没有直接关系。那些模仿名家足以乱真的赝品,并不影响对外行观众的审美效果,但在行家眼中,它却一文不值,因为其中缺少人类最宝贵的文化独创性。当然,引进“文化价值”概念,并不能完全克服实践美学固有的理论阐释盲区和误区,这不仅因为前文化审美价值和社会审美价值[12]无法由它阐释,而且因为,所有的文化客体皆具有文化价值,但显然并不都具有文化审美价值。这的确是实践美学的一大理论缺憾,甚至连坚持实践美学的杨恩寰先生在承认“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确有混淆“物质生产实践与审美实践”弊端的同时,也认为“这个命题不完全适合表述实践和审美实践”[13]。其实,正象现实的物质实践和审美实践之间并不存在堑沟一样,文化价值与文化审美价值之间也不存在质的绝对差异。差异只存在于文化价值的量的或程度的方面。这个量或程度方面的差异,也就是制约文化价值向文化审美价值转化生成的一种价值差距或价值尺度。 

    我们知道,人类的文化实践在创造水平上是千差万别的,即使同一主体、同一专业领域中的实践活动,主体每次的文化价值创造或实现水平也是绝不相同的。象同一木匠制作的家俱,其工艺难度和技术发挥水平总是有高下之差异的;象同一作家创作的小说,其形象塑造与语言表达水平也是有优劣之区分的。这些客体所物化的主体创造本质或客观实现的文化价值水平显然是不同的。文化审美价值作为对人的创造性本质的肯定,显然只能以其中价值实现水平最高的客体为审美对象。而作为创作者本身,无论木匠还是作家,通常也是知道这种差异的,他们自己也总是将那些水平最高的作品作为“代表作”,以其为美。而那些大路货、大流作品,寻常价值实现水平的客体,创作者自己也不会宣耀,也不以为美。这样,无论具体情况如何,便都存在一个与寻常水平或平庸水平拉开差距的,以高价值实现水平为目标的审美价值尺度;在高价值实现水平与寻常价值实现水平之间的差距,就是我所谓“文化审美价值距离”,它便是制约文化价值向文化审美价值生成客观因素,简单概括,就是“难能为美”。由“本质力量对象化”所产生的“泛美主义”,便可由这一概念所消除[14]。 

当然,笔者不敢称自己的美学体系为实践美学,但倘若笔者的这些观点能使实践美学走向社会科学美学,则幸莫大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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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狄先生在《当代西方美学》一书中对此有过详尽论述,见该书141页。

[2]  需在此说明的是,本文关于美学危机等内容的叙述,面临许多“语言陷阱”,经不住“分析”,因为今天存在的各种“反美学”依然在作为美学专著出版,美学并不“危机”。其实,这也并不奇怪。当代西方哲学本身便是一种“悖论”存在:最著名的欧陆哲学家都是靠“消解哲学”吃饭的,但这不妨碍他们依然当哲学教授,因为在学科的“根目录”中,只能将其归属于“哲学”。同样,今天,依附于西方当代哲学的各类美学及艺术美学、心理美学等等依然存在,中国的审美文化研究也正方兴未艾,如果把这些美学现象出现视作“美学转型”的话,那只能说是传统的美学体系喜剧性地消失并被取代,而丝毫没有悲剧可言。因此,所谓美学危机实际上是指以研究美的本质、规律为己任的体系性美学的危机。笔者认为,美学可以有传统和现代之分,但如果没有这种研究美的本质、规律的体系性的美学,美学就难以成为独立学科,因此,“美学危机”的概念是可以成立的,只是我们无法阻止美学概念的泛用。

[3]  赵汀阳:《美学只是一种手法》《人文杂志》96年2期19页。

 [4]  引文见《美学论丛》(1)50-5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9月出版。

[5]  对美学性质的划分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笔者曾经试过用“哲学美学”和“科学美学”进行美学性质划分,但欠准确;目前这种划分也面临许多困难的:欧陆从属于所谓人本哲学的美学,虽然也有强调审美经验的,但我仍把它归为诗化美学;英美从属于所谓科学主义哲学的美学,我把它归于思辨哲学美学,显然更是违反他们对思辨哲学的敌视态度的。我这里的“思辨”、“诗化”与“科学”美学的划分是以“理性逻辑”、“人性体验”和“实证检验”等不同的研究方法为主要尺度的,而不考虑各自标榜的“主义”。如何划分才能更加科学,愿有先生能赐教于我。至于传统美学中作为部门美学的科学美学,只是以科学美为研究对象,显然是不同于这里的科学美学;而某些实验心理美学,则可属于自然科学美学。  

[6]  普列汉诺夫早就指出这一点:“对称的规律”“根源是什么呢?大概是人自己的身体的结构以及动物身体的结构:只有残废者和畸形者的身体是不对称的,他们总是一定使体格正常的人产生一种不愉快的印象。因此,欣赏对称的能力也是自然赋予我们的”见《论艺术》38页,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64年版。

[7]  福楼拜是法国现实主义作家,他自称穿厚底鞋粘在地上,不能如浪漫主义作家乔·治桑那样一下飞到空中。

[8]  美国学者瓦托夫斯基语,见李德顺:《实践的唯物主义与价值问题》《南京社会科学:经济·哲学版》,1996年1期15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1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第406页。

[11]  参见李德顺:《价值论》15—1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2]  笔者将审美价值分为前文化审美价值、文化审美价值和社会审美价值,“本质力量对象化”涉及的仅仅是文化审美价值。

[13]  杨恩寰:《实践论美学断想》《学术月刊》1997年6期。

[14]  杨曾宪:《文化审美价值距离与“难能为美”》《齐鲁学刊》,1997年4期

[15]  文中所涉及的笔者观点,不详之处,请参阅拙著:《审美鉴赏系统模型》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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