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轿车市场增速下滑的几点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1
5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执行,但《新交法》所引起的争议是空前的。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第76条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新交法》的以人为本立法原则是好的,但它的执行却是匆忙的。一是配套措施没跟上,如第76条中所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还没有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现在车主们所买的都是第三者责任险,它的理赔原则是“有过失”原则,即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按责任的比例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投保人无过失或超出过失比例的赔偿,保险公司是拒绝理赔的。这样,车主就有可能面临自己守法却承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因为按照《新交法》,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是没有违法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又不理赔,损失就只有自己承担了。二是《新交法》的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在一些问题上车主不是很清楚,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那么“有证据”的这个证据是什么?怎么采集?由谁采集举证?“减轻”如何减轻?减轻多少?“故意”,如何认定是故意?故意的证据是什么?故意的证据由谁举证?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就出台和实施《新交法》,对汽车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6 保险服务不完善
保险是与汽车消费紧密相关的一个行业,也可以这样说,进行汽车消费离不开保险,但我国目前的汽车保险行业却不尽如人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汽车的消费。其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有这几点:首先是管理不规范,车主目前投保主要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来完成的,但有些代理(人)收取保费后却不交保险公司,车主一旦出险需要进行理赔时才发现上当;其次是投保容易理赔难,当车主出险后进行索赔时不仅手续繁杂而且不及时,往往要拖上几个月甚至大半年,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为此,消费者叫苦不迭;第三,保险公司推出新险种不及时,如上面所提到的强制第三责任险到现在也没有推出,车主一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无过失责任事故时,就会陷入按《新交法》需要赔偿、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尴尬局面,最后受损失的只能是车主本人;即使是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也不高,随着《新交法》中对赔偿标准的提高,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只卖上限为20万元的第三责任险,少数保险公司虽然有50万的,但车主投保时要却要承受不合理的条款,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以外,还有如二手车市场的不发达,一些汽车厂商对消费者的霸王条款以及道路乱收费等都影响着人们对汽车的消费。为此,笔者认为,要改变目前我国轿车市场增速下滑的局面,让汽车消费步入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进:汽车厂商要避免频繁的降价;下调零配件价格及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小排量、经济适用型轿车的发展;降低汽车消费信贷门槛;尽快出台《新交法》的实施细则;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除上述外,有关部门还要在二手车市场的健全、汽车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难、针对汽车消费乱收费等方面做好工作。总而言之,要改变目前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相对低谷的状况,不仅仅是厂家一方面的事情,同时还需要政府、金融保险机构、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作出努力,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汽车工业健康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