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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的理性思考

作者:古炳玮 秦强 李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3

[摘要] 财政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与财政管理中的寻租行为、“委托——代理”关系、人的思想还不够纯洁,存在一夜暴富思想、攀比心理等有关,当前的财政监督体系存在法治环境尚未完善、财政监督方式单一、忽视社会监督、信息化建设滞后、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过轻等问题。必须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财政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发挥财政监督的各项功能。
[关键词] 经济监督; 财政监督
所谓财政监督,从狭义来说,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财政管理中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其广义,是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财政机关在内的财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财政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管和督察。广义的财政监督是一个多环节、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不仅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且还包括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内容上包括了预算监督、收入征管的监督、财务监督和财政信用监督等诸多方面,它们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财政监督的统一体。本文将从广义角度进行讨论,探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如何完善财政监督体系,使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更有效地预防和纠正财政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财政违法犯罪现象出现的理论分析
当前,我国财政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表现形式多样,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理论分析,
看清隐含于其中的共同本质。
(一) 经济学分析
1、寻租理论。20世纪50-60年代,针对垄断的福利(或社会)成本问题,戈登•塔洛克作为寻租理论的创始人之一首先提出并论证了寻租理论。寻租的实质就是权力与金钱的交易,而这种权钱交易恰恰是腐败的重要根源。寻租活动本身不创造任何财富,正相反,它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寻租者挖空心思找后门,用礼品和金钱疏通层层关系,最后使自己从中渔利,而这些寻租活动本身却没有产生任何新物质产品。因此寻租的支出是一种纯粹的浪费。有权力就可能出现腐败,财政管理过程中资金的分配、行政事项的审批、收入的征收管理等都可能产生寻租行为。
2、委托代理理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本质上是公众委托政府来提供私人部门无法通过市场配置而实现的有效供给。可见,政府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承担着一种公共受托的责任,居民则向政府缴纳税收,这样在居民与政府之间及政府组织内部便构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政府是由众多个人组成的若干公共机构,受追求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动,政府往往会违背委托人的期望,“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了保障国家的公共利益,必须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目前我国财政监督中绩效考核指标缺少客观的评价体系。考核指标多是以收入、支出的金额、完成进度为主,缺少科学的公正的指标。因此,财政管理存在较多的漏洞,各种打擦边球的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出现,蚕食着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3、经济人假设理论。“经济人”是对经济生活中一般人性的抽象,人的本性是追求私利的,是以利己为原则的。自利的动机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人们正是怀着这种自利的动机从事经济活动的,也即“经济人”。换句话说,人的思想还不可能那么纯洁,所以,不能将廉洁完全寄希望于人的自觉性,仅靠教育是难以阻止财政违法现象的出现的。必须抓好每个环节的制度设计,堵塞漏洞,同时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才能真正维护财经秩序。
这是财政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发生,且在短期内难以根除的制度建设方面的原因。
(二)心理学分析
1、一夜暴富思想。改革开放时期,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和社会加速转型,人们的思想也发生很大变化,社会上有些人滋长了“一夜暴富”的思想。不想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实现个人的理想,而是希冀不劳而获,整天想着“天上掉下个大馅饼”,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有这样错误思想的人如果掌管财政资金,拥有权力且监督不严格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将所管资金据为己有。
2、攀比心理。美国经济学家杜森贝利在分析人们消费心理时提出了,“相对收入假定”理论。他认为,一个人的消费水平,固然首先取决于他的实际收入(绝对收入),但他也要根据自己的相对收入来进行必要的调整。所谓相对,除了与他自己的过去对比以外,主要是与他周围的人比。相对收入影响消费,进而影响他的福利。这种从比较中得到的福利被称之为“相对福利”。人们不仅关注自己的现状比以前有多大改善,而且更关注自己周围的人收入、福利等的改善程度,如果别人的改善程度更大,那么即使自己的现状已经改善了不少,他还是感到很不满意。由于这种心理的存在,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行使财政管理权力的一些人就有可能以权谋私,满足自己对金钱、物质财富的无限追求。
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是老百姓常说的一句俗话,其大意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在社会风气受到金钱享受主义影响的情况下,拿公款大吃大喝、以开会为名到名胜风景区旅游等不良现象越演越烈。
二、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尚需解决的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通观目前财政监督体系构建的现状,尚需解决下列问题:
(一)财政监督法治环境尚未完善。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系统地规定财政监督的单行法律法规,在预算法中关于财政监督的规定也很不明确,法律体系不够健全。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与以前的暂行规定相比,除了国有单位有财政违法行为受处罚外,非国有单位和个人若有财政违法行为,也将受到处罚,而且,对国家机关将不再罚款,相关责任人员受到的处分将加重。该条例虽然细化了各种财政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实施细则还需要制订,条例中规定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需要明确,证据的获取需根据新情况研究新对策,处罚的透明度要提高。
(二)财政监督方式单一,防范功能、教育功能没有很好发挥。长期以来,财政日常监督工作松懈,当问题积累严重时,才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运动式、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具体表现在: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对外部的监督较多,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较少;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这就导致很多财政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管理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屡查屡犯,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重视政府内部监督而忽视社会监督。在各种政府文件中,经常能看到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字眼,但具体措施很少,群众被阻隔在监督体系之外。如记者采访相关部门吃闭门羹是常有的事,权力可以轻而易举地把舆论监督的烽火掐灭。由于公共财政的权力集中在少数部门和个人手中,一旦这些大权在握的人不自觉执行制度,那么看似固若金汤的制度防线就会顷刻瓦解。
(四)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应付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现在各级财政监督机关普遍感到编制不够,人手不足,列入监督范围的事项越来越多,依靠自身力量去检查就象大海捞针,很难发现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只能是青蜓点水,发现一些表面性的问题,无法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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