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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监督职能定位的思考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3
财政分配和财政监督是财政的两大职能。财政分配是财政监督的基础,财政监督是财政分配的保障。离开分配的监督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离开监督的分配是难以保证合法、合理、科学和公平的分配。
一、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对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是财政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财政部门的当务之急。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定位不准,对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将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从财政监督与财政分配的相互关系和财政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来分析,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应该把握两个重点:一是以财政分配为依据,与财政分配(包括预算内分配和预算外分配)过程同步;二是国家、政府的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除此以外,不属于财政监督的范围。
以财政分配为依据的财政监督对象是:纳税人的完税情况;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情况,税款的征收、汇集、解缴情况;各项政府基金、规费的收缴上解情况;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形成的非税性财政收入的解缴情况;金库及代理金库对财政收入的收纳、划解、留成情况;财政部门内部对预算指标分配情况,预算调整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预、决算编制情况等;预算单位的各项支出情况、决算情况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等。
国家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财政分配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贯彻实施情况;社会审计监督质量情况;会计法规及会计人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情况;其他财经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财政监督职能定位以后,接下来就是按照定位付诸实施。为了确保财政监督实施的效益和效果,我们还必须明确以下四点:(1)财政监督要立足大财政高度,实行财政监督与财政分配、财政管理分离。即将预算计划的安排和财政的管理工作与财政检查监督工作分离开来。预算指标分配和日常管理由财政机关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成立专门机构对财政分配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实行财政分配、管理、监督分离,可增川财政分配的透明度,增强财政监督的公正性、公平性。(2)既要重视财政分配下水道的监督,更要注重财政分配上水道诸多环节的监督。金库就象水库,收入就是财政分配上水道,预算支出则是财政分配的下水道。随着财政职能的转变,财政法制的健全,财政监督也要转变职能,监督范围也要由过去单一的下水道,向上、下水道并重,以上水道为主的方向转变。通过加强财政监督,清理上水道的梗阻,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纳税人之间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3)加大对违反财政法规的打击力度,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经济运行秩序。财政监督要把加强对财政法纪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通过严格监督、加大处罚,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保证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时贯彻落实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4)建立财政监督专门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政监督人员,尽快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
二、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部门的关系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监督部门众多,很多监督业务又是交叉进行的。所以,财政监督要注意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消除与众多经济监督部门的掣肘现象,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益和效果,确立财政监督在经济监督中的地位。
(一)要协调好财政监督机构与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财政监督是对财政分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财政分配的大部分工作是由财政部门内部的职能机构来完成的,而且各职能机构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财政监督的高效实施要借助于财政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成果。另外,为了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财政监督部门在使用财政分配、管理部门信息资料的同时,还要对其工作成果进行严格审查监督,纠正其不合理、不合规的地方。因此,财政监督要处理好与财政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促进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推进,纠正财政分配过程中违纪、违观行为,增强财政监督的权威性。
(二)要处理好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财政监督是财政的一大职能,具有政府监督的性质。目前,代表政府行使经济监督权力的部门有:中央企业特派员办事处、审计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等,这些经济监督部门,都有固定的监督范围,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都有可能与财政监督业务相交叉。如果不处理好与这些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就会造成执法部门掣肘,削弱监督力量,造成处罚不规范,损害了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因此,财政监督部门要处理好与这些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借鉴公检法机关的业务分工方法,对经济监督机关的监督范围进行明确的分工,以减少部门之间的业务牵制。通过协调关系,统一监督形式,统一处罚标准,提高监督效果对于政府、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财政部门可以联合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国税、地税部门,成立专门班子,共同行使监督职能。再则还可以通过设立联合办公会议的形式,定期组织经济监督部门,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增进了解,促进相互支持。
(三)要处理好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现在有很多单位因为对财政监督的认识不足,认为财政部门只是替政府发发钞票、拨拨资金而已。这显然是错误的。财政监督职能和财政的分配职能同时存在,且贯穿于分配始终,有财政分配就必然有财政监督,它是财政分配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的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监督、配合监督。财政机关要做好财政监督的宣传工作,把财政监督的意义、目标、范围、方法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特别是在财政部门行使监督职权时,对所有的被监督对象要一视同仁,让被监督对象理解财政监督,自觉接受财政监督,配合支持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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