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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作者:潘凯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3

(二) 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改进问题
鉴于立法上和实际执行中的种种缺陷和偏差,及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种种弊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进势在必行。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此以外,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任何类型的第一民事案件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而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即使是在它们派出人民法庭巡回审理时也是如此,所以决不能超越这种审级限制滥用简易程序,必须将其严格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程序之中,这是改进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的前提
接下来就是最重要的,即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我们必须制定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的划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标准。从中外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以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当事人合意以及案件的性质为标准。
一是以诉讼的金额或价额为标准,美国的小额诉讼法庭受理金钱请求案件,具体金额标准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最低的是亚利桑那州和波多黎各地区,为500美元,最高的是田约西州,为10000美元,多数州为1000美元到5000美元。日本二战后参照美国小额诉讼制度建立了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日本裁判所法规定诉讼标的价额在9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简易裁判所有一审裁决权,英国于1973年设立了小额诉讼法庭,处理3000英镑以下的金钱请求。德国1990年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这种程序适用于无需律师强制代理的以及争议额不超过1200马克的金钱请求案件,由此可见,以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不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最为可行的方法。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多少诉讼金额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这需要改进,应该在法律中规定得更明确具体。当然,诉讼标的金额标准要规定适当,标准过低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标准过低,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收入和生活状况,还有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东西差异,城乡差异,沿海与内陆差异都比较巨大,这都是需要考虑的;另一方面诉讼标的的计算标准必须统一,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都对标的价额的计算有详细的规定,我们也应该制定出详细、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的计算诉讼标的的方法,以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另一种标准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日本和英国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不论诉讼价额为多少,也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的案件,经过当事人的合意,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民事程序的选择权。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这是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基于此当事人应当可以合意选择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诉讼。民事关系是一种私法关系,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
我国也应当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的选择权予以明确规定,以使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
还有则是以案件性质为标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正是以案件性质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这一标准过于抽象,即使《适用意见》中列举了3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这种排除法的列举仍然存在着范围过宽的问题,不论是要扩大还是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都应有明确的界定。如果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适用的边界不清晰,则必然造成二者的混淆,失去二者同度设计的本意。
在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之后,接下来的是要对简易程序的本身进行完善,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疏漏,并且过于依赖普通程序,但是简易程序作为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一审程序应当有自身的完善结构,这一程序应当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法庭笔录、延期审理、审结期限,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终结等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是完善的诉讼程序所不可缺少的,任何一部分的缺失都会直接损害程序的完整性,否则像现行民事诉讼法那样在详尽的普通程序规定后接着来一个过于简略的简易程序规则。使得后者在某种程度上将前者的规定变为一纸黑文,这是有违程序正义的。
所以我们应当在立法上和实际执行的各个方面对简易程序进行改进和完善,使其能够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而不是成为随意简化诉讼程序危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乃至实体权益的借口,但这还需要许多的工作。
结束语
效率与公正都是法的价值,程序的设置也要兼顾二者,简易程序正是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便于法院审判案件的经济原则出发,而与普通程序并立的,但是程序的设计归根结底是要实现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我们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原则而危害诉讼的公正,损害程序的本身,损害制度设计的本来意义。


参考文献
1、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 曹德仁《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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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 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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