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会计审计论文 >> 管理体制论文 >> 浅议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论文

浅议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

作者:杨春艳 程德兴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0


2.3 会计监管体制不健全
监管主体不清,监管机构重叠,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监管权。但由于各自职责不清,造成了监管主次不分、监管不力,如国家审计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下达审计检查书,财政部门在国家有要求的情况下也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检查,而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机构又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检查。可以看出,我国的政府会计监管实质上是多方位监管。这种多方位监管容易出现的两个问题是:一是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二是会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低下,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助长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3 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具体构想
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应该植根于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而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当前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采用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对违规行为做出有力的约束和惩处。
3.1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
由于内部控制的优化是建立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基础之上,我国应继续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探索,必要时强制推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建设。要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当前国有股股权一股独大的局面,实现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调整。在优化产权的基础上改革企业管理机制,在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中,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管更是重中之重。首先,客观存在的外部人士与内部人士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监管效果和监管质量的差异;其次,外部监管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其监管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后,而内部监管可以在事中进行监管;最后,内部监管实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整个的监管都是建立在自我监管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一个有效的自我监管机制,整个监管无从谈起。结合我国实际,可采取如下对策: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改变目前对建立审计委员会的非强制性要求,可以考虑将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写进《公司法》。
3.2 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注重会计准则制定的前瞻性和提高公众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积极性。同时应把会计报表信息造假法律责任个人化,特别是加大直接责任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在会计监管中的震慑作用。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加强对现金流量表及表外信息披露的监管,扩大表外披露的范围。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应是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重、三者不可或缺的。民事责任追究是治理造假的有力措施,执法必严对于会计舞弊是一种真实可信的阻吓力量。因此,应借鉴《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抓紧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与行业监管有关的会计、证券、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注册会计师法》应特别就下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和自律管理机制;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市场公平、平等竞争及反垄断;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3 以政府监管为主,加强行业自律
《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正式颁布并生效,表明美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监管时代的来临。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单纯的行业自律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同时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模式的种种问题,决定了我国应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要与行业自律实行优势互补。行业自律要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要求形成有机的统一,弥补政府监管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存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对行业自律工作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强化自律组织的技术援助功能,引导会计职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我国必须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分清各自的权限,增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地位独立,并且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应该由他们承担会计监管的主要职能。其中财政部门作为主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行业准入及退出资格认定、市场秩序维护、监管标准制定、审计质量检查、违规处罚等职责及权限,同时应负责统一协调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及其与行业协会间的关系;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综合性经济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具有最终审计监督权;证监会作为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履行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检查,并对违法造假者予以惩戒等职责及权限。
3.4 借鉴美国公共监管体制,强化高层管理人员责任
严格按《会计法》的要求约束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和咨询服务,从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开展会计诚信教育,通过诚信教育,让会计人员懂得诚信是会计师必备的职业操守和立足之本,承担责任是一切公共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
参考文献
1 柴珐.关于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的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8)
2 任明川.安然事件与会计监管[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8)
3 黄世忠.市场、政府与会计监管[J].会计研究,2002(12)
4 刘永泽,陈艳.政府与监管与行业自律导向的现实选择[J].会计研究,2002(11)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会计 监管模式
最新管理体制论文
谈政府会计改革与注册会计师业务拓展
实行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的反思
小企业会计制度简述
事业单位会计委派间接监管方式探讨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化的类型
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的协调
把握会计改革方向,稳步实施新会计准则
俄罗斯会计制度特点分析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会计委派制与管理会计
热门管理体制论文
浅议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
对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现状的思考
中小企业如何加强内部控制
小企业会计制度简述
城市社区的民主管理问题浅析
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及对策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
网络时代的会计发展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思路评析
试论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体系框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