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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小企业会计制度》

作者:孙晓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3


4 关于会计处理与税收制度的协调
  不少小企业提出,为了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避免繁琐的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应与现行税法一致,凡涉及税务方面的事项,会计处理完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纳税调整真的能避免吗?不是的。毕竟财务会计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是不同的。具体来讲,有以下两个情况要考虑。
(1)永久性差异。设想通过设置 “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之类的科目直接列支税法不允许税前抵扣的费用支出项目或直接确认税法允许免税的收人是不合适的,这并不能消除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因为对于税法允许税前列支但限定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有多少份额可以税前列支,直到年度终了才能确定。因此,发生时就不能直接计人“税后支出’账目,即使当月计人了,下月可能又要部分转回,年度内始终处于变数之中,人为增加会计程序,使得主观愿望想简化、客观结果却复杂化。而对于一些如凭证手续等与税法规定不符的收人和费用支出项目。企业执行中往往与税法规定存在偏差,在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关的标准、内容等都可能发生变化,隶属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同(国税或地税)、地区不同,税收政策标准也不完全一样,并且每年都会有政策变动或调整。因此,企业事先要做到完全按税法规定一致执行是不可能的,不论怎样,纳税调整项目始终存在。
(2)时间性差异。在应付税款法下,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科目达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会计上快于税法规定的时间或速度确认的费用支出项目(如开办费),到后期会计上实际已无需确认或确认的费用支出金额小于税法允许税前抵扣的金额,因此,纳税调整仍不可避免。在纳税影响法下,则是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与跨期摊配程序予以解决。
  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协调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关系方面,不可能消除或减少永久性差异,只能尽可能减少(但不能消除)时间性差异并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也就是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
5 结束语
  由于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我国以前从未出台过小企业会计制度,所以难免会有不完善之处,这些都还有待于在将来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笔者希望以上的探讨能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度建设做出有益的贡献。可以相信,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我国新型企业会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有效的促进我国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l 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M].北
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 陈毓圭,应唯.关于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
[J].会计研究,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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