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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

作者:李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1


1.3 递延资产的差异
1.3.1 开办费摊销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会计制度第50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 (而不是当月),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赊。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5年扣除。纳税人应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今后准确计算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1.3.2 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的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资本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不短于)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对于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承租方发生并承担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只作为递延资产处理。
2 坏账损失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2003年1月1日以后,税法与会计制度并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第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 号第46条规定,企业可提取0.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3 广告支出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全额计入营业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00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金融保险企业,行业财务制度规定,不得列支广告费。税法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也可以按2%的比例税前扣除广告费。
  税法规定,企业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4 公益救济性捐赠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捐赠支出在会计核算时,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税收上应区别情况处理: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扣除。
   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以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向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5 税前弥补亏损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5.1 亏损额的确认
  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5.2 弥亏的期限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的5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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