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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实现模式之选择

作者:张黎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5

(四)发挥外部力量的有益影响
这一点,在国家推进中就已包含,但是不明显,为了突出地强调这一点,故把它单独提出来加以阐述。首先,我国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文化,我们现在甚至还不具备法治的社会条件。我国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在的法治建设,都是因为我们落后,在外部力量的威胁、压迫下进行的。因此,法治的本地资源不具备,必须从先进的国家有益的制度、经验中学习。我们不应该闭门造车,排斥国外,一概斥之为资本主义的腐朽的东西,而应该求实地、认真地向别国学习、借鉴,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取得更大的成就,只有实事求是地学习先进,才能把我国法治建设进行的更好。
其次,发挥外部力量的有益影响。我们在外力的威胁或压迫下进行法治建设,会使一部分人感到不舒服,具有逆反心理,似乎有“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之论,但我们确实应该认识到我们是落后了。我们应该把学习借鉴外国看作自己迎头赶上的大好机会,把法治建设看作我们实现现代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迫切的内在需要。那么,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会有一种内在的推动力和自强的精神,而不是虚与委蛇、唬弄别人,从而,得到社会公众的发自内心的广泛支持。
(五)我国的法治实现模式将是长期的综合发展的过程
从以上的分析与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实现法治,决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各种工作进行推进,将是一个长期努力的结果。因此,我们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而又稳定地进行,取得这项长远而有艰巨的建设任务的胜利。

五、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的具体操作
分析法治国家实现的模式,其目的是为当代中国如何具体建设设法治国家提出理论认识和制度设计,若没有具体的操作设计,则理论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一)法的形式理性至上
法的形式理性,是指法律制定时,基于人们对人类社会以及人们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而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法律制定后,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形式物,它具有人们的理性而又没有人的主观偏好、情感,因而,它比有感情的个人更能保持公正。法的形式理性至上即制定的法律在一个主权国家的范围内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其他组织、个人,乃至国家机关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必须处于法律统治、支配之下;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关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也不免有法律之外的义务;任何组织、个人、国家机关都必须守法,其违法行为都必须得到追究并做出相应制裁。具体又有以下特别要求:
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都不能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无论是党组织的决定还是党员的个人行为,违法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党员几千万。尽管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若党不遵守,则无疑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几千万人不受法律约束,谈何法治。
立法机关及立法权也必须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首先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法律授予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否则,其制定的法律无效。其次,法律尽管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而制定的,但是法律一经正当程序制定并生效后,就具有无上的权威,包括立法机关及其成员在内,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必须处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即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司法权,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司法权,否则,其违法行为必须给予纠正和制裁,包括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处于法律的控制之下。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为必须依据法律,对于行政权,法无授权即违法。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必须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点,对于我国这种传统上行政权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必须牢牢树立“依法行政”的制度和观念,加强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行为的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控制,可以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对其予以全面的规划的设计,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的内容和实施必须是确定的,可以明确预见的,这样,公众才可以依据法律,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调整自己的行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里,必须反对法律神秘主义,“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种封建专制的法制主义思想必须抛弃,这是一种恐怖主义的统治思想,极大地束缚了人们行动的自由和积极性,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与现代法治观念背道而驰的。坚持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还必须反对法律新的虚无主义。该观点认为法律是有漏洞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实现的条件是不完备的,因此,法律在我国现实中作用不大。若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探讨,该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它没有认识到中国的具体的情况,我国民众本来对法律的热情不高,信任不深,因此,我们再宣传法律的缺陷的不足,无疑给民众本来就不高的法治热情泼冷水。同时,即使法律是有缺陷的,也必须依法司法,以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尊重,建立法治的公众基础。
(二)保障自由、民主和人权
由于法的形式理性也有不足和缺陷,那就是会通过法定程序和职权制定的法律,是对自由、民主、人权的侵犯和剥夺,是违背公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因此,真正的法治还必须包括自由、民主和人权的价值在内。侵犯公民自由、人权的法律,公众有权力反抗。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就在法的形式下,通过法律,对无辜的民众,尤其是犹太人,进行大规模的屠杀。这种根本违反人权的法律,竟能制定并实行,证明了法律形式理性之上不是完美无缺的。必须以民主、自由、人权价值对其进行制约,以防止其危害公众基本人权的行为和法律,都是非法的,以此对抗国家权力的无限膨胀,作为制约国家权力实施的有效手段。
(三)进行司法改革
在我国,目前我们即使做不到司法权完全独立,但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内容的司法改革,把司法改革作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非常有利的突破口,以期逐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开展,奠定司法的较强基础。
法院、检察院独立与行政机关。目前我国的法院处于行政权的较强控制下,即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处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下,司法系统缺乏独立的人、财、物基础,因此,在形势司法权时,受到行政机关的很大制约。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独立,不受行政机关制约,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和统一,打破地方行政机关制约司法权造成的司法混乱以及对地方利益的司法保障,以促进统一的、公正的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法官独立。即法官办案,只对法律负责,只依据法律进行,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否则,则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罪。只有让法官独立,法官才敢于秉公执法,才敢于冲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公正司法。因此,没有法官的独立,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结果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我国,法官受到党组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乃至法院内部各个方面的管制和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公正是常见的,司法公正倒是少见的了!如果司法达不到公正,就会严重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以及法律、法院、法官本身的形象。因此,必须规定法官独立制度,以求达到司法公正。
严格司法。由于我国仍处于法治建设之初,再加上司法系统自身的不足,因此,不应授予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应尽力要求法官严格司法,严格遵照法律实施,以树立法律的权威,防止司法擅断而导致法治建设流于形式和理论,在实践层面得不到正确的贯彻实施。
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司法裁判的执行。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效率不高,有的案子竟然一拖几年,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人们诉讼的积极性,因为人们进行诉讼,需要消耗大量的财力、物力,诉讼的结果可能是得不偿失,因此,人们不愿进行诉讼,所谓有冤无处伸,这种情况的存在又大大损害了司法机关和法律自身的形象,因此必须提高司法效率。同时,我国现阶段司法裁判执行的情况令人忧虑,能够及时、完满执行的裁判不足一半,这种判而不执的情况,同样挫伤人们诉讼的积极性,损害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形象,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加以改变。
(四)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加强公众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我国现阶段腐败现象严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监督不力、不够造成的。公众的监督没有约束力,被监督机关和个人并不害怕受处罚,担责任。这也造成了公众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必须拓宽公众监督的途径,增强公众监督的约束力,以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有力的制约,造成法治建设的社会公众基础,从根本上克服权力腐败的现象。
开展法律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院。没有法律高等教育,就不能培养高素质的专门法律人才,那么,法治建设就会因为缺乏高素质的人才条件而难以实现。同时,没有法学学术研究及其发展,就不能为法治建设的实践提供理论总结和指导,那么,法治建设的水平就不会提高,因此,开展和加强法律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对于法治的实现也是必不可少的。
大力培育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法律服务中介组织的成员大多精通法律,能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排忧解难。同时,他们接近公众,让公众信赖,使公众不视诉讼为畏途。目前,我国社会上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需求,因此要大力培养法律服务中介组织。
(五)积极利用外部的有益影响及法律移植和借鉴
由于我国固有的传统,远离法治的现代精神,因而,决定了我国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必须大规模移植和借鉴外国先进的制度和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我们不宠洋媚外,也不盲目排外、闭门造车。有借鉴地利用西方国家成熟的制度,无疑会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速度,提高我国法治建设的水平。
开展对外的法律学习与交流。由于我国本土缺乏法治资源,因此,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积极开展对外的法律学习与交流。对外的法律学习与交流可以为我们提供法治建设的理论与经验,一方面使我们的法治建设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他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失误,从而,更好地建设法治国家。

六、结语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意义十分重大。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自由,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现代化。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但它又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苦的工作,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各种工作中去推进。因此,也就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才可能或者更快、更好的实现。当然,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更是责无旁贷,我们期盼法治国早日实现,我们为此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治四章》,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含与差异》,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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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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